服装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2016-05-14 05:27李伟
智富时代 2016年6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服装设计知识产权

李伟

【摘 要】目前,关于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版权法都规定服装设计是受保护的作品之一,但我国版权法只对服装设计的成果之一——服装设计图提供保护。而知识产权保护的逻辑和基础是通过给予创作人对其创作物的所有权以鼓励创新。如果不能对其权利提供充分的保护将会挫伤创作人的创作积极性。因而,面对全球一体化背景下的日趋激烈的国内外竞争,我们需要完善现行法律,将服装设计纳入版权保护体系的范围,以提升服装行业的附加值,激励设计者和企业进行创新。

【关键词】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版权保护

服装设计是指运用特定的思维形式、美学规律和运作程序,先将设计构想运用绘画手段以直观的形象表达出来,并选择适当的材料通过相应的剪裁方法和缝制工艺,使设计构想有序地成型为产品的过程。就其成果而言,它由服装设计图和服装两个部分组成。目前,关于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版权法都规定服装设计是受保护的作品之一,但我国版权法只对服装设计的成果之一——服装设计图提供保护。而知识产权保护的逻辑和基础是通过给予创作人对其创作物的所有权以鼓励创新。如果不能对其权利提供充分的保护将会挫伤创作人的创作积极性。因而,面对全球一体化背景下的日趋激烈的国内外竞争,我们需要完善现行法律,将服装设计纳入版权保护体系的范围,以提升服装行业的附加值,激励设计者和企业进行创新。

一、服装设计受著作权保护的可行性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个人作者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因此,在处理关于服装作品著作权的案件时,首先应该确定的是权利客体是否能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关于服装作品能否受到保护,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著作权法完全不保护服装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中作品及创作的解释,当服装作品具备了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三个条件时,即可成为著作权客体。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服装设计图,这是指导服装剪裁的设计图案,包括轮廓走向、尺寸角度等,在满足独创性的前提下,属于“为生产绘制的产品设计图”,是图形作品。然而,对于服装设计成衣以及最终标准化工业生产产出的成衣,是否应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进行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即使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分歧应当判断服装设计是否属于作品的领域。作品一般指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来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或对客观世界认识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在现有的司法判例中,如在胡三三诉裘海索等案件中,法院虽然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但明确承认了当事人利用造型、色彩、面料、工艺等设计元素独立设计的服装,从其艺术造型、结构、及色彩等外在形态看,均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和独创性,表现出集实用性与艺术性、中西方文化交融的现代美感,属于美术作品中没有列举出来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美术作品。但是,在华斯诉梦燕案中,法院认为华斯生产的成衣是根据服装设计生产出来的,其艺术性与实用性难以剥离,难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就是版权法上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剥离”原则。因此,对于成衣本身的立体形状和造型设计而言,即使构成作品,也属于“实用艺术作品”,而实用艺术作品要求作品本身具有可以与功能独立出来的美感,而服装设计很难脱离功能用途。例如,缝制在衣服袖口的各种纽扣设计源自对欧洲古代军服的模仿,属于美感设计,但其实仍然具有防止袖口磨损的功能。因此,在排除了服装设计中的公有元素和以及与功能有关的元素后,具有独创性的美感部分可谓所剩无几。

二、对服装设计作品的定位

面对服装设计作品定性的困惑,我们需要先明确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之间的关系,然后再对服装设计作品进行定位。

(一)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的关系

对于二者关系的问题,有观点认为美术作品包括实用艺术作品,即实用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但笔者认为二者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法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由该定义可见,“有审美意义”,即“艺术性”才是其关键所在,美术作品并未对“实用性”提出要求,因而允许作者采用虚构或夸张等手法来尽情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作者创作的自由度很高。实用艺术作品则是一种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特殊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编写的《版权和邻接权法律词汇》中对其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术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对于实用艺术作品而言,作者的思想表达必须服从于产品实用性的要求,创作的自由度相对美术作品就低了很多。因而,在《版权和邻接权法律词汇》中,还认定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是存在明显的区别的——美术作品仅仅是某种艺术品;实用艺术品除了必须是艺术品外,还必须是为实际使用而创作的作品(即不能仅为观赏目的而创作)。

(二)服装设计是实用艺术作品

实用性、功能性与美感设计的完美结合早已成为现代服装设计的理念之一,而且服装设计的艺术性以实用性为前提,即在服装上的艺术创作必须以实用功能为载体,实用艺术作品体现的是艺术性表达和产品实用功能的浑然一体。因此,服装设计作品应属于实用艺术作品。

三、对我国服装设计著作权保护的认识

对于我国服装行业服装设计的保护问题,有很多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中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而非注册登记,因此很难确定服装设计的创作日期,而且中国服装设计者相对缺乏法律意识,一般不会在报刊杂志上刊登公布或开新闻发布会、展览会等进行公布,因此在侵权诉讼中经常会陷入举证困难的境地;著作权人仅享有相对排他权,是种弱保护,只能禁止他人抄袭或模仿,而不能排斥他人独立创作所完成的相同或类似设计。同时服装设计著作权仅限于复制、发行、展览、表演等,对于运用于工业生产且进入销售领域的服装而言,用现行著作权法的条文保护是不够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服装设计图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第3条第7款之规定,纳入“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给予保护,但服装本身却被排斥在版权客体之外。因而,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服装设计作品是处于尴尬境地的。

四、对我国服装设计著作权保护模式的探寻

西方发达国家对服装设计采用的法律保护模式都是基于自身的国情考虑,我国不能全盘吸收,毕竟这些国家服装设计产业都很发达且拥有众多著名品牌,而我国的服装产业相对落后且知名品牌不多,在对服装设计作品定位进行分析后,面对其他国家的服装设计保护模式和本土服装产业的情况,中国《著作权法》还宜界定由服装设计图或者示意图、样板而来的服装属于复制,而侵权者即便未制作服装设计图或者示意图、样板,而是直接根据服装本身制作侵权服装仍属于非法复制。

【参考文献】

[1] 潘灿君.著作权法[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22.

[2] 余强著:《服装设计概论》,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第60 页。

[3] 十二国专利法翻译组译.十二国专利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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