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周前,胡某将其7岁的、持续高烧的儿子送到医院后,我作为主治医师,根据询问、检查所了解的情况,实施了腰椎穿刺。见胡某儿子仍然抽搐并昏迷不醒,考虑到本院医疗条件有限,我曾一再解释并要求胡某立即转至大医院抢救。但胡某固执地认为我小题大做并予以拒绝。三天后,胡某儿子身亡。为发泄不满,更为索要赔偿,胡某故意找茬,组织10余名家属在医院大厅设灵堂、摆花圈,当众对我进行轮番殴打,造成我轻伤乙级,还打砸诊室,导致许多医务人员无法工作,患者无法就医。请问:胡某等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朱华芳
朱华芳读者:
胡某等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受到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第二条中规定:“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今年6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决定自2016年7月起,开展为期1年的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的犯罪行为,并明。这些规定,不仅明确表明国家对医闹的态度,而且明确表明对于医闹,可根据不同情形定罪处罚。结合本案:一方面,胡某等故意殴打作为医务人员的你,并造成轻伤乙级,具备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胡某等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医院私设灵堂、摆放花圈,打砸诊室,导致医务人员无法工作、患者无法就医,又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