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成本与收益视角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效益研究

2016-05-14 05:15李锦兰
现代情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著作权收益

李锦兰

〔摘 要〕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研究著作权中合理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不仅可以提高著作权人收益,而且也可以扩大作品的宣传,增加社会公众对著作权作品的接触与利用,有利于社会公共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符合帕累托标准。为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制度的修订提供理论参考依据。

〔关键词〕成本;收益;著作权;图书馆;合理使用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6)06-0056-04

〔Abstrac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sts and benefits,this paper conducted a study of the economic benefits and social benefits of copyright,it pointed out fair use of copyright could not only increase earnings of copyright owners,but also expand works publicity,increased the publics contact and use of copyright works,thus it was conductive to the prosperity and development of public culture,in line with Pareto Criterion.This research could be a theoretical reference for the revision of copyright fair use system.

〔Key words〕cost;benefits;copyright;library;copyright fair use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1]。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现代通讯、计算机技术、云计算在图书馆的广泛应用,人们获取、利用、处理信息的方式方法发生了改变,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受到了空前严峻的挑战,传统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所构建的作者、出版者、传播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格局受到了冲击。

在微观经济学中,著作权合理使用可视为是某种经济行为,因而可以置入成本、收益经济学中加以考察。综观国内外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多从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上进行理论探讨,也有对国内外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特别是国内学者多从立法角度去研究合理使用制度的实用性与合理性,很少从经济学和社会学角度去分析、权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本文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探讨合理使用给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带来的效益。

1 著作权中合理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

著作权是无形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直接购买、入股、分红等方式获得其著作权的使用权,无论是以何种方式获得使用权,著作权的定价须以开发成本为依据。合理使用不仅可以保护著作权人收益,同时又可以有效使用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众对著作权作品的需求,实现促进文化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最优效益。

在微观经济学中,总收益是产品实现销售后取得的全部收入。在著作权中保留公共领域也即是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在经济学上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如果强制执行著作权的成本与其价值不成比例,或者如果占用他人有价值的产品除了要受到法律制裁外还是成本非常高昂的,那么,该著作权的社会价值将是极小,甚至是负的,此时其收益也为负。

1.1 著作权中合理使用给作者带来的效益

著作权的成本是多重的,它包括以下3种成本:①转让著作权的成本即交易成本。如果著作权交易成本过高,那么著作权就可能阻止对价值的变化做出最优调整;②纯利润。超过为创作产品所付出成本的一种回报——经济租,又叫寻租成本。知识产品是有待于被发现的,因而著作权保护越多,则会引起寻租成本的增加,也就是由寻租所造成的浪费,从而增加了著作权的固定成本;③保护成本。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特点,在没有特别法律保护下,难以阻止他人的不法使用,也就是发现其未经许可使用的难度加大。因而其保护成本比普通财产权的保护成品要高。

1 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可以降低作者的创作成本

著作权作品的总成本(TC)=固定成本(FC)+可变成本(VC),著作权中合理使用使得著作权人创作作品时,可用社会资源增加,从而减少了其固定成本(FC),当FC减少时,TC也就降低了,TC的降低则著作权人的收益就提高了。此外,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可以提高原始作品的价值,因而著作权人也能间接地获取复制件的部分价值。如合理使用制度规定图书馆可进行少量的,非营利性的复制,这种行为通常可使原始作品的著作权人获取相当高的价格,从而完全可以抵消因所出售作品复制件数量所造成的收入损失。因为如果读者可在图书馆复制对其创作新作品特别有价值的章节内容,该原始作品就具有更大的价值。如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复制,复制现象仍然会存在,其复制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实现,①复制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作者可用社会资源减少;②通过付费获得复制权,作者的新作品的固定成本(FC)则会提高,作者创作新作品的总成本(TC)也就提高了。

从根本上来说,合理使用能够在实际上有利于著作权人,因为如果图书馆不可以向其读者提供其馆藏的复制品,则不仅减少了图书馆资源的利用价值,同时也不可能为著作权人提供任何补偿性收入。这样则不符合帕累托标准,即效益的提高必须是对各方都有益。基于合理使用创作的新作品并未取代原作品,对他人作品的利用既对自己有利,且对他人无损[2]。另外对他人作品的利用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权的使用,图书馆在购买电子资源时,资源提供商往往是根据其读者人数来确定购置价格的,图书馆如果能够为其读者提供复制馆藏资源中部分对读者有用内容的服务,不仅不会给图书馆增加购置成本,而且还可降低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本,同时也提高了图书馆资源的利用率。

1.1.2 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可以给作者获取超过边际成本的价格

边际成本是多生产1单位产品所增加的成本(或总成本的增加额)或少生产1单位产品总成本的减少额[3]。设边际成本为MC,TC为作品产量为(Q)时的总成本函数,则边际成本(MC)=TC(Q+△Q)-TC(Q),TC(Q)=FC+VC·Q,设FC=A(固定成本),总产量为Q,单位产量为△Q,单位变动成本a,则MC=TC(Q+△Q)-TC=[A+a(Q+△Q)]-(A+aQ)。如果著作权人不能收回其沉没成本(指已经付出的,不会因现在的行为而改变的成本),则作者创作新作品就可能受到遏制。如果用户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时,要收取额外费用就必然减少社会公众对它的接触,从而使得该作品变成稀缺产品,这样表面上是可以增加最先创造作品的激励,但是社会收益则会随之减少,这样是不符合帕累托标准的。

另一方面,从著作权人和复制者创作成本来看,合理使用制度有利于著作权人。设定除了罚款外,著作权人和复制者的边际成本是相同,且X=对侵犯著作权的非法复制的罚款。则X=0,著作权人与复制者的边际成本相同,著作权人对复制件所收取的价格就下降至其边际成本。著作权人AC(Q)(平均成本函数)=AFC(Q)(平均固定成本)+AVC(平均可变成本),在合理使用情况,著作权人的AFC(Q)成本减少,则AC(Q)就降低。复制者的平均成本函数为AC(Q)(平均成本函数)=AFC(Q)(平均固定成本)+AVC(平均可变成本)+X,在违反著作权情况下,则X>0,则复制者的AC(Q)(大于)著作权人AC(Q),也就是复制者比著作权人的边际成本曲线要高,合理使用制度规定限量复制不涉及侵权,但是若违反著作权法的复制越来越广泛,则X会增大,则复制者的边际成本曲线将向上倾斜,这将限制复制者的竞争力,则著作权人仍能够收取一种超过边际成本的价格。

1.2 著作权中合理使用给出版者带来的效益

出版者生产著作权作品的成本分为二部分:①创作成本,即出版者为作者创作作品所花的时间精力而支付的报酬;②开发成本,即出版商生产著作权作品的生产成本,含印刷、图书配送、广告宣传等费用。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增加了著作权产品的使用人数,而不会对原有的使用者带来任何附加成本。

1.2.1 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可给出版者带来了新利润

出版者出版著作权人作品的成本是由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所组成。出版者出版自己原始作品的同时,也在出版由合理使用或出版许可(进入公有领域)由其他出版者所出版的原始作品的复制件,这样合理使用或出版许可都会给出版者带来新的利润。因为著作权作品的总成本(TC)=固定成本(FC)+可变成本(VC),设其他可变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当出版者出版复制件(重印或再版)时,可变成本中的编校费、排版费、稿酬等比第一版时要少,这时其出版成本TC就减少了,TC的减少部分就带来了出版者的新利润。如浙江文艺出版社于1991年10月出版了《鲁迅作品全编》(小说卷)后,分别在1995年6月、2000年再次重印[4]。图书重印和再版是图书出版界十分重视和关心的问题。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都要考虑重印和再版书在出版总量中的比例,凡重印和再版图书比例高的出版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就好,据统计,2013年全国重印再版图书品种同比增长9.6%,增速较上一年提高了3.4个百分点[5]。事实上出版者本身是合理使用制度的受益者,因为著作权中进入公共领域的范围越大,出版者可合理使用或许可出版的作品数量就越多,而此时其需支付的版税则为零,也就是创作成本为零,这时出版者将会生产该作品的复制件,直到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入的那一点为止。据经济学中的最大利润原则可知R'(Q)=[S(Q)-TC(Q)]'=S'(Q)-TC'(Q)=MS(Q)-MC(Q)=0,即MS(Q)=MC(Q)即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利润函数取得极大值[6]。上式中MS(Q)为边际收益函数,R'(Q)为利润函数,S(Q)为收益函数,TC(Q)为总成本函数。为此出版者生产复制件作品的创作价格与边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即是出版者的新利润。

1.2.2 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可降低出版者的出版成本

出版物的出版成本构成由生产成本(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与期间费用两部分组成。直接成本是指可以直接计入某一出版物的生产成本,它由稿费和校订费、各种生产材料费、印刷加工费和出版损失等费用组成。间接成本是指某些虽与出版物的生产有关,但难以明确计入某一品种而只能按一定方法分摊的成本,如编录、营销等费用[7]。出版者在出版作品时对作品的定价是依据创作成本、出版成本、营销成本来计算的,图书定价一般以出版物的单位成本加上一定比例的预期收益,且图书定价都是在出版发行之前就做完了的,图书的策划到图书的印刷,其出版成本的80%已经产生[8],因而作品的价格里已包含了对不可避免失败的风险补偿即出版损失费。著作权合理使用限制了复制者复制作品时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只能是于学习或研究为目的,因而合理使用下的复制不仅不影响作者收益,而且能对原始作品起到宣传推广的作用,从而进一步刺激潜在需求者购买该作品,增加图书的销售量。这样合理使用降低了图书的销售成本,必然也给出版者带来了销售收入。如果没有合理使用,出版者则为了保护其原始作品被复制而采取加密手段,这样不仅使得出版者的出版成本提高,而且还减少了使用作品的人数,从而降低了出版者的收益。合理使用让出版者获得重印、再版以往作品的权利,重印、再版图书的制版费为零,因而其出版成本也比首次印刷时减少了。一个出版者就因为在其图书价格中包含着一个较高比例的固定表达成本而不可能获得补偿,但是,只要该价格包含了他的边际成本,并对其固定成本的回收做出了某种分配,那么,出版者销售的复制件数量越多,其可以回收的固定成本也就越多[9]。

1.2.3 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可降低出版者的出版风险

出版风险是指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全过程中发生某种不利事件或损失的各种可能性情况之和[10]。现代技术也降低了出版者的生产成本。计算机、通讯设备的普及与应用不仅降低了其保存原始作品的库存成本,而且也提高了其生产复制件收益。出版者完全可以在原始作品出版后一段时间,根据市场对其原始作品的需求情况来决定其是否重印,重印数是根据图书销售走势,读者需求调查等来决定,重印时还可采用灵活机动、按需印刷、数码印刷等方式,这样出版者在重印时大大降低了产品的市场风险,使其生产的图书能适应市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这样不仅可降低出版风险,而且还可以快速更新原始作品,从而淘汰其原始版本的盗版复制件。社会的发展,现代技术的应用,出版者出版成本的下降以及新的传播方法,这些方面结合在一起,极大地增强了出版者从其复制件的销售中获取收入的能力。出版者可将众筹引入出版行业,利用网络社交平台牵引读者,促进出版过程的进展,规避出版风险。通过众筹以网络社交的形式,及时了解其作品在读者中的反响,编辑在做下一个作品的选题策划、书稿组织时,能根据读者需求进行决策,从而能降低作品策划风险。图书选题是成本形成的源头,决策是图书出版的重要环节,只有做好了选题决策,才能降低出版者的出版风险。

2 著作权中合理使用产生的社会效益

2.1 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可扩大著作权人作品的宣传

著作权人特别是学术性作者与学术性专著出版者,更喜欢其作品被宣传、推广,以至于在他人的作品中被引用,其作品被引次数越多,其学术成就也越大,从而为著作权人带来的效益也越大。而知识产权中的合理使用可以加大著作权人作品的宣传与利用,因为著作权是要被发现的,如果没有合理使用,其知识财产权要被发现的机率就大大降低,更谈不上被他人引用。

2.2 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可提高著作权人学术声望

学术型作者的科学研究一般都有基金资助,其学术作品即是科学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专著是其科学研究成果之一。而其出版专著或发表学术论文不是为了获得稿费,而更多的是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即获取学术声誉,提高其学术地位,或是为了将其科学研究成果向社会公众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发表及宣传其科学研究成果。在大多数情况下,学术型作者还需向出版者交纳一定的版面费,用于补偿出版者因出版学术型作品而减少的收益,因此学术型作者是更喜欢扩大知识产权中合理使用范围的,让社会公众比较容易地接触其作品,从而提高其学术声望。如随着作者学术声誉的提高,邀请其演讲的机会就越大,其演讲的收入就越多。另外,学术地位提高对其职位、职称升迁都有很大的帮助。对于出版者而言,其出版作品被引次数越高,则说明其出版作品质量越高。期刊论文的被引总频次是评价期刊重要指标之一,是计算期刊影响因子的关键指标,期刊影响因子越大,期刊的学术水平越高,其影响力越大。通过图书的被引不仅可以了解到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和学术价值的图书,还可以窥探出各学科研究的热点领域和学者关注的问题[11]。图书作为科学研究中的一种学术成果,通过被引量化分析可体现著者的科研成果被他人认可、利用的程度及效果,反映着该书籍的学术价值及著者的学术影响力[12]。在我国的科研专家选拔、人才评定、重大项目立项或评奖等工作中,相关人员的论文及科技图书的被引情况确实正在成为一项重要的评判指标[13]。总之,无论是期刊的影响因子,还是图书的影响力与学术价值都会给出版者带来学术地位的提高。

2.3 著作权中合理使用有利于继承与创新社会公共文化任何作者在创作时都是依靠前人积累的知识作为劳动资料的,以抽象知识产品作为劳动对象的精神生产劳动,创作是继承前人知识的人类认识的深化过程,作者创作的作品,既是作者个人的精神财富,同时又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一个新作品都涉及对过去已发表的一系列作品材料的吸收与借鉴,实质上是旧作品的延续与创新,往往文学经典来自于几代人的积累。任何创作人时时刻刻都是在阅读前人已发表的作品,正是因为有了著作权中合理使用,才能使得著作权人更能无需许可即从以往的作品中进行借用,而不侵犯著作权,拥有更多的可读作品,才能在其创造新作品时可以合理使用以往已发表的作品,因而才可以不断出现莫言等“大师”级人物,同时也才有《丰乳肥臀》等杰作的产生。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因利用其前任作者的作品而取得“收益”,而其创作出来的作品又将为后任作者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材料而“支出”,每一作者在合理使用中都有“收益”,同时又有“支出”,就人类创作活动而言,在合理使用基本规则下各方都取得效益,并不存在损害某一作者利益而增加另一作者利益的情形,因而符合帕累托标准。

3 结 语

从微观经济学的成本、效益角度来看,著作权中合理使用有利于提高著作权人的收益,而从社会效益方面分析,可以扩大知识产权作品的宣传,提高作者的学术声誉,增加社会公众对著作权作品的接触与利用,有利于社会文化的繁荣与发展。总之合理使用充分地遵循了交易成本最低与社会成本最低化的法律经济学成本与效益原则[2],合理使用既有利于信息、知识的广泛传播,又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与经济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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