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菁
摘要:我国将于2016年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既给服务业企业带来巨大挑战,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机遇。介绍我国“营改增”的历程及内容,并结合相关财税政策,提出营改增后中小型服务企业在财税方面的变化及筹划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行业;现代服务业;变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06.066
1营改增的相关背景
在实施“营改增”的政策以前,我国一直实行着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制度,而在国际上只有少数国家征收营业税,大多数国家只征收增值税。同时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本身在税制上存在重复征收的缺陷,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我国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多次改革,实施增值税政策对于我国当时的产业结构调整,商品的生产、流通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但一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还是不得抵扣。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弊端日渐显现,再加上营业税自身存在的缺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必然趋势。
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的改革是“十二五”时期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这项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说明“营改增”的重大意义。营改增从2012年1月试点以来,试点地区由点到面再到全国,试点行业由“1+6”(交通运输业和6个现代服务业)陆续增加到“3+7”(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7个现代服务业),减轻了货物和服务的重复征税,实现了服务业的加快发展和制造业的创新发展,促进了企业的转型升级,增强了出口竞争力。预计2016年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根据“十二五”规划,整个“营改增”过程将分为五个阶段:(1)在2014年扩大“营改增”范围;(2)于2015年全面实现“营改增”;(3)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率;(4)完善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税分配体制;(5)实现增值税立法。按照“十二五”税制改革的进度,2015年年底,“营改增”全部完成之时,营业税或将彻底被取消。随着“营改增”的逐渐全面实施,增值税抵扣链条日趋完整,重复征税问题得到进一步缓解。
2营改增后对中小型服务企业的相关利好消息
2.1小微企业纳税门槛抬高
根据2014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新文件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016年又继续把这个门槛抬高月收入10万元。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印花税、所得税、基金方面也有相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照顾。
2.2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实施“营改增”之后,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广告费等都可以抵扣,除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以外的现代服务业执行6%的增值税税率,与改革之前征收的营业税税率相比,没有大幅度的提升,从而企业的税收负担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来说,“营改增”实施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为3%,所以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对税负的降低程度的感受比较明显。
因此大部分服务业性的企业可以通过“营改增”的政策实施减轻了税负,这说明一定程度上“营改增”有效地实现了产业链整体减负和结构性减税,优化了税制结构。其次,由于增值税具有“层层抵扣”的特点,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实施“营改增”也是为了贯彻公平税负和避免重复征税的政策有利于市场细化和分工协调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从源头上消灭了重复征税。
2.3减少了企业税款的刚性现金流支出
近些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受国际和国内市场经济的影响,资金的流动性成为中小企业生存的关键命脉。税收具有强制性,企业必须缴纳当期发生的税额。“营转增”实施后,特别是中小企业要缴纳的税金比之前减少了,这也就减少了对流动资金的占用,也能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的压力,企业也就可以把所节约的资金用于企业其他所要发展的方面,从而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
2.4打通了二、三产业的壁垒,有利于中小型服务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营改增”后,打通了第二、三产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可以促进第二产业专业化分工协作,使部分研发、设计、营销等服务环节从主业中剥离出来,成立效率更高的创新主体;或是促使企业主动将生产性服务业外包,通过主辅业分离提高主业的竞争力,进而分享服务业专业化分工带来的更多益处。
实施“营改增”后服务业的税负减轻了,在服务业整体的上下游产业链条上,下游企业可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额抵扣,从而减少了自身的税负压力,这也促进了生产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内部的服务型部门的独立分离,以及服务业外包业务的快速发展,这也让企业全力发展主力产业、降低了生产成本,优化产业结构,使得服务业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
2.5固定资产、外购劳务等可抵扣税款,促使了中小型服务企业的蓬勃发展
原营业税的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是根据收入总额计征税款的,那么企业为了生产经营而采购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外购劳务等是不能抵减税款的,这造成了事实上的重复征税,加重了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是制造业企业,其购买试点企业的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直接形成减税效应。税负下降带来的“溢出”效应将进一步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现代服务业为了增加进项税抵扣,最常见的做法就是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这也促进了上游的修理修配业、制造业的发展。同时,企业要向其他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应税劳务,这既增加了上游企业的业务量,还降低了下游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力的保障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此外,上下游产业链的打通使行业分工越来越细化,对社会经济链条的持续健康发展十分有利。
3中小型服务企业的财务和税务方面的变化及相关筹划建议
3.1财务方面
第一,会计科目的变化。原会计核算中针对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了“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现在增设了“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在实施“营改增”的试点期,有兼营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还有进项留抵税款,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第二,税务发票使用的变化。实施“营改增”之前,现代服务业企业使用普通发票,而实施“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税务机关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领购、使用等方面相当严格。这也就要求现代服务业企业严格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税种的调整给财务报表带来变化。随着“营改增”的实施,改革实施行业和地区的企业,其涉税税种发生了变化,计税税率和方法也发生了调整,企业要依据税务政策的实际变化来调整财务报表的结构,同时也要改变财务分析的方法。
3.2税务方面
3.2.1纳税人身份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是根据年销售额的额度进行划分的。因此现代服务业企业要根据规定确认自己的纳税人身份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3.2.2税率
在“营改增”之前,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是5%,“营改增”之后,在原有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征收率。
3.2.3计税方法
现代服务业在实施增值税时,根据不同行业分别实行不同的计税方法。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2.4纳税筹划建议
(1)适当保持小的优势。
在“营改增”的实践中,如果被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税率为3%的低税率,相对应的一般纳税人11%和6%的较高税率,可以较多地减轻税负。因此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也因此认为: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有必要合理筹划,适当保持小的优势,维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年应税服务销售额不要轻易超过500万元,不能轻易晋升为一般纳税人。
(2)城镇化的机遇,全民创业的新浪潮、迅速做大做强中小型服务企业。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加快城镇化建设就是其中主要的一环。城镇化建设与第三产业的发展是互为促进的。通过积极有序推进城镇化为第三产业发展创造最佳的空间形态和载体,是极为重要的路径选择,特别要依托城市快捷的交通、通讯通信和金融以及多种社会服务网络,推动第三产业集聚发展,提高第三产业的规模经济效应和辐射效应,并以此带动相邻地区制造业的发展,就能实现城镇化、工业化和第三产业的多赢格局。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转型升级阶段,实施“营改增”的目的是促进我国整体经济的快速调整和发展,因此加快外向(区域外)服务业的发展,依托沿海大开发“一带一路”建设,努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积极依托全民创业,创客经济,互联网、沿海大开发“一带一路”建设等战略机遇,加快发展本地区的外向型经济,积极实施大外贸发展战略,加强对外经济合作,开拓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