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鱼”事件的冷思考

2016-05-14 10:25黄鸣鹤
民主与法制 2016年7期
关键词:宰客大虾天价

黄鸣鹤

春节期间,发生在哈尔滨的“天价鱼”事件,成为举国舆论关注的焦点。经过“剧情”多次反转、是非难以辨明的波折后,当地终于得出了调查结论,欺诈顾客的餐厅被吊销执照,并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启动问责程序。

哈尔滨“天价鱼”事件之前,令人记忆犹新的是“青岛大虾”风波,虽然宰客商家受到严罚,但当“青岛大虾”被戏谑为一种货币计量单位时,当地官员感叹,再多的文宣投入,也无法修复遭到重创的地方形象。可以说,“天价鱼”的出现,提前结束了“青岛大虾”的尴尬,成功转移了公众愤怒的视线。但问题在于,即便将“天价鱼”餐厅逐出市场,宰客现象在中华大地就能杜绝?消除了“大虾”和“鳇鱼”,下一个爆发点在何处?西北,还是西南?

所谓“民以食为天”,与宰客现象相伴的,还有困扰国人已久的食品安全问题。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已演变成“互害”模式,自己生产的东西不敢吃,卖给别人,再从市场上买回生产者不敢食用的食品。有人将之归结为人性的黑暗,甚至质疑我们这个民族是不是良心大大坏掉了。但又如何解释,在中国历史的大部分时期,各行各业都有百年老店,视消费者口碑、视质量如生命的各种传奇。

但凡是人,多有自利的经济理性,虽然不排除高尚的利他行为存在,但人性的基本盘是自利,而这种自利必须以不伤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法律制度的设计,规制的正是人类行为的底线。换言之,以损害他人的方式利己者必须受到惩罚,正气才有弘扬的余地。

另一方面,则是政府监管是否到位?比如,“天价鱼”餐厅的标价是否违反物价法?是否涉嫌价格欺诈或虚假广告?当地执法部门的日常监管、发舰和处理问题的机制究竟存在什么问题?

应当看到,正如犯罪学理论所证明的,犯罪犹如染草,只要种子在,有土壤,终是要冒芽,再多的警力投入,也无法完全遏制犯罪的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也是如此,只要有利可图,必然有人铤而走险。更何况,消费侵权的违法成本并不高,涉事商家多以罚款、关门了事,并不妨碍日后“东山再起”。

尤其是,受害消费者往往习惯于息事宁人,可以想象,无论是“青岛大虾”还是“天价鳇鱼”,事发之前应该都不乏受害者。因此,勇于向不公正说不,才是防止不公正产生的第一要素。逆来顺受只会“鼓励”更多的侵权行为。“天价鱼”受害者的一条微博,促动了真相的还原、政府监管的补位,更给各地政府提了个醒,与其投巨资作广告拉人气,不如将自家院子打扫干净再迎客,不然,地盘上出个眼里只有钱的二愣子,再好的城市形象,也经不起折腾。

其次,制度设计必须符合人性。如果站着能把钱给挣了,谁愿意腰里别把刀开黑店?“天价鱼”事件发生后,有报道质疑是导游将受害客人拉到宰客餐厅消费,其中有无利益勾兑,并不难查清。但真正关键的命题是,除了让捞回扣的导游出局,禁止其行业准入外,让导游职业有合理的服务收入,不再从购物回扣中打主意,更是制度设计的关键。许多国家的旅游业严禁导游拿回扣,照样招徕优秀人才,说明分配只是一种机制设计。

其三,必须建立评价机制。使用打车软件的司机,服务态度明显好于许多出租车司机,不拒载,言语温和,以顾客方便为上。同样是司机,为何服务态度有差异?原因就在于,乘客对使用打车软件的司机有评价权,服务结束后,可以给五星好评,也可以给差评,而这些评价与司机的绩效工资密切相关。司机有监督压力,只能将每位乘客都服务好,而乘客也因此找到上帝的感觉。

总之,办法总比问题多,宰客现象也好,食品安全问题也罢,其中的纠纷与冲突,许多发达国家都曾经历过,也曾有过黑暗期,但最终都找到了解决的办法。最关键的是,当问题暴露时,骂街并不能解决问题,只有合理的制度设计和行动应对,才是正道。

责任编辑:阿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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