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苗
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特有的非物质性,需要由传承人来实现文化遗产的实践与传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 “‘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的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1]。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2]中国的“非遗”保护实践强调保护非遗的生命力,也就是要确保“非遗”的实践和传承,因此保护的主题是“非遗”的持有人即传承人。
截止到 2015年底,文化部命名了 1986名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他们代表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与传承的最高水平。 2013年起,文化部陆续对 318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了抢救性记录工作, 2015年又启动了新一轮抢救性记录工程。此项记录工作的重点在于依托非遗学及口述史学、影像人类学、文献学、档案学、电影学等相关学科的学术基础与手段,收集与传承人相关的各类文献,对传承人进行口述史访谈,尽量完整、全面地为非遗项目保存资料,并在传承人尚能够进行非遗实践和教学之时,以录像、录音、拍照的方式记录他们的实践和教学。同时,对收集和记录所得文献进行整理编目,便于未来的学术和传播应用。在这一过程中,口述访谈、项目实践过程、传承教学过程的记录是影像保护的关键。
一、口述史访谈
口述史作为人类最早的信息载体,每个民族都有几千年的应用,《荷马史诗》《论语》,甚至佛经,都是由口述整理成纸质文本的。但是口述史作为独立的学科,应该是由内文斯( Allan Nevins)教授 20世纪 40年代末在哥伦比亚大学创立的。美国学者唐纳德 ·里奇 (Donald A·Richie)认为:口述史访谈指的是一位准备完善的访谈人,向受访人提出问题,并且以录音和录影记录下彼此的问与答 [3]。国家级非遗传承人是杰出的文化实践者和创造者,拥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阐释权,在记录工作中他们应得到充分的尊重,成为工作过程和成果呈现的核心人物,因此口述史访谈在此次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中,非常重要。
口述史访谈工作团队要收集相关的资料和信息,熟悉传承人所属项目的历史源流、发展变迁及传承情况,初步编写传承人年表、传承谱系表及访谈提纲。以传承人年表为访谈主体脉络,将重大事件、关键人物及重要作品等设为时间节点,围绕这些时间节点,有针对性地设计访谈问题,精心安排访谈过程。
尊重受访人意愿,并考虑受访人的年龄、生活习惯及身体状况,合理安排访谈频次。访谈地点应选择受访人熟悉的环境,如受访人的家中、工作场所等,以保证其在较为放松、舒适的状态下进行讲述。整个口述史访谈应分多次进行,每次访谈时间不宜过长,一般控制在两小时以内。为保证口述记录内容的完整性及丰富性,访谈总时长不宜过短,一般应不低于五小时。
访谈结束以后需要将口述史访谈的内容转录、校对、编辑,做成口述文字稿。首先是以速记方式对口述史访谈录音进行文稿转录,速记稿内容应与口述逐句对应,不做任何润色与修饰。其次采访人对速记稿进行校对、编辑,对于访谈中出现的人名、地名、专业术语等专有名词应一一核对;在语言转录为文字过程中,出现语义不完整的情况,用加括号的方式做适当补充。然后按访谈的时间顺序,将速记稿合并成一篇完整的口述文字稿。最后由采访人、项目负责人、受访人三者审核口述文字稿内容。如存在错误和遗漏,需安排补访。受访人对文字稿认可,则在纸质文本上签字确认;如果有不予(或暂时不予)公布的部分,则在纸质文本上标记。
在口述文字稿完成以后,将所录制的影像资料剪辑成口述片,口述片是对传承人口述史访谈的完整呈现。每一次访谈应该单独剪辑成一个口述片,并需保留访谈开始时对访谈时间、地点、受访人、采访人的介绍。这样得到的便是同时拥有录音、录影和文字三种形式的传承人亲历、亲闻的历史,这样的记录有无可替代的价值。这既是个人生命史的完整记录,也包括“非遗”项目的口述传统,为未来留下一份完整客观的口述史料。
二、项目实践
用影像来记录传承人对非遗项目的实践,所能发掘和记录的信息量远高于文字和图片,是目前为止最能捕捉与体现“非遗”项目中非物质性的记录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践的影像记录,是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应以学术为导向,首先保证学术研究及“非遗”传承的需要,确保记录工作的完整性、真实性、系统性,尽量多地积累原始素材。记录工作应以客观观察式拍摄为主,全面记录,避免任何的断章取义。
环境和背景是“非遗”项目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尽可能在特定的民俗背景和文化空间中拍摄实践。刘魁立先生说:“对具体文化事象的保护,要尊重其内在的丰富性和生命特点。不但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及其有形外观,更要注意它们所依赖、所因应的构造性环境。不仅要重视这份遗产静态的成就,尤其要关注各种事项的存在方式和存在过程” [4]。因此在项目实践的影像记录工作中,同期音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录音师不仅要录制表演类项目的声音,也应重视操作类项目的同期录音,同时,要对特殊环境、场合的声音进行重点录制。
各类非遗项目有自身的特点与规律,要结合所记录传承人和“非遗”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最能完整体现传承人实践能力和特点的拍摄方案。比如:传统技艺类的“非遗”项目实践,应全程记录传统技艺流程、制作步骤和方法。重点记录原材料及其加工,突出核心工艺、手艺、方法,记录工具及特殊工具的制作。器具、设备、设计图纸、作品要分别拍摄。请传承人示范绝活、特殊技法、创新之处。记录相关传说、民谣、谚语、师训、家训、传统行规、行话等。并至少拍摄 1—2件代表性作品的完整制作过程。
项目实践片是通过对多机位拍摄的画面进行剪辑整理,按照项目实践的先后顺序,以实践活动的步骤或环节为单位,体现以传承人为中心的项目实践活动完整过程的影片。在影片中根据基本步骤或者曲目、段落等自然的停顿,用加小标题的方式说明。对通过影音方式无法准确或完全表达的细节,以题板的方式标注,一般不使用画外音。
表演性项目的实践片,不应只是一场演出的录制,排练、化妆、服装和舞台准备等内容,都应在拍摄之列。技艺类的实践片,不应只是作品制作的流程,还应包括原料加工、工具准备、设计构思等内容。项目实践片不加任何阐释,把阐释、研究、批评的权力留给后来的人。
三、传承教学
近年在为“非遗”项目和传承人做影像记录的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口述史访谈和项目实践中难以体现和不易把握的细节、分寸、体会、诀窍等内容,可以通过传承人对徒弟的指导来呈现。因此拍摄传承教学片,要对实践片中难以捕捉到的细节、火候、要点等做进一步说明。
拍摄传承教学需记录完整的教学流程、师徒间的情感交流和技艺互动等内容;要表现一次教学活动的完整度,不要只拍一个片段;选择教学示范作品或环节时,注意其稀缺性和代表性。传承教学记录工作应尊重自然规律和文化习俗,尽量不颠倒发生顺序,不做表演、扮演,可酌情进行非虚构搬演。可以拍摄阶段教学、科目教学、作品教学、绝活教学等内容。
(一)阶段教学:传承人选择不同学习阶段的徒弟,按照学习进度(启蒙阶段、中级阶段、高级阶段等),设置不同内容的课程,通过指导和演示,展现各阶段的要点和练习要求。
(二)科目教学:将教学内容拆分为平行的不同类目、科目,对具有不同优势的学生予以有差别的辅导。记录同一位老师对不同科目的教学特色。比如戏曲老师对不同的学生进行唱功、身段等科目的分别教学,又如雕漆技艺中对设计、雕刻、髹漆等工序的教学。
(三)作品教学:针对已经深度掌握该项目要领的学习者进行细致教学,需要记录传承人更加具体、精细的教学过程。
(四)绝活教学:拍摄传承人将独特的技艺绝活、经验思想、风格特征等传授给徒弟的过程。
传承教学片是将多机位拍摄的画面按照教学的时间顺序或方式方法剪辑整理,体现传承人对徒弟具体指导、关键技艺辅导等内容的影片。传承教学片应根据不同的教学科目与内容分集,每集确定一个教学主题,并参考一堂课 45分钟的时长进行制作。影片中体现的技艺绝活、重要关节点、专业术语等需加题板说明,以小标题的方式分段,尽量完整、全面地体现传承过程。
口述访谈、项目实践过程、传承教学过程的完整影像记录构成一份“非遗”档案,最大限度地为研究者保存一份当下的“非遗”样本。
四、结语
影像不仅是记录手段,它本身是一种研究方法,新媒介产生新视角,带来新的资料和思考角度。对传承人的影像记录,是保存“非遗”资料、促进“非遗”传承、加快非遗研究与保护的重要途径,也是保护文化传统、保持文化多样性的有效方法。此次国家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是我国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十余年来,第一次对传承人进行的大规模抢救性记录。周和平先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开幕式上讲到:“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蕴含着该民族传统文化的最深根源,保留着形成该民族文化身份的原生状态,以及该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心理结构和审美观念等。 ”[5]这是一项深入、全面且相当具有开创性的工作。让“非遗”传承人的资料尽量完整全面的留下来,作为档案存留,以备将来有人查询。这些“非遗”项目几乎涉及传统中国社会各个方面的所有重要问题,只要愿意,每个人都能从中找到丰富的精神食粮。
注释:
[1]文化部对外联络局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础文件汇编[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2: 10.
[2]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393.
[3]唐纳德 ·里奇,王芝芝姚力译.大家来做口述史实务指南[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2.
[4]刘魁立.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原则[A].张庆善.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4:4-5.
[5]周和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开幕式上的讲话[A].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2004)论文集[C],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