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

2016-05-14 18:08岳君
法制博览 2016年7期
关键词:高科技民商法创新

摘要:高科技时代的来临给人们生活方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方便和快捷,民商法与人们工作生活息息相关,新时代的来临为民商法的应用同样也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在互联网应用的大环境下,许多新兴领域出现的法律问题无法用传统的民商法的来解决,因此,在此高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必须对民商法从价值体系、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实施方法等方面进行多方位的创新。

关键词:高科技;民商法;创新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82-01

作者简介:岳君(1993-),男,蒙古族,内蒙古呼伦贝尔人,工学学士,目前攻读法学硕士学位,内蒙古根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员,主要从事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

一、引言

21世纪是高科技发展的时代,给人类未来带来了美好的发展前景,推动着人类生活质量不断有了新的提高,但与此同时,高科技时代的来临同样为民商法的具体实施带来了新的挑战,传统的民商法实施方法已不能满足我国在高科技时代对公民人身安全及商业经济利益的保障要求,面对新兴领域的兴起,民商法也许将会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因此只有对民商法的实施进行变革和创新,才能为高科技时代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健康发展[1]。

二、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自由价值创新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而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它打破了原有的国界和地域限制,用户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愿同任何国家的人进行交流和从事商业活动,扩大了公民的自由活动空间。同时我们每天所获得的信息量也急剧增加,人们可以根据需要从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为实现民主自由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人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平等空间,同时也为民商法自由、平等价值的实现带来前所未有的广阔空间,使得民事主体和商业主体在高科技时代享有更加开放的自由空间。在传统的民商法价值体系中,自由乃是根本性价值和目标性价值,然而随着高科技时代的来临人们更加追求自由价值的实现,自由乃是人们从事民商事活动的根本,只有重视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活动自由才能真正体现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三、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安全价值创新

高科技时代的发展,对民商法的中的安全价值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以互联网发展为例,由于互联网现实环境不同,它具有一定的虚拟特征,因此,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就必须注重信息安全和信用安全。首先来说网络交易一般都是通过信息传递和信息交流的方式来具体实现的,因此信息安全就成为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要因素,网络信息是否安全主要取决于网络系统自身的安全性以及系统本身对外的耐攻击能力,网络信息安全主要是指信息在互联网上传输、存储、交换过程中要保证其完整性,不被丢失、窃取、拦截、改变等网络行为破坏信息的原有价值。由于互联网开放性决定了她可以容纳一切网络主体,同时为那些在网络上实施破坏活动的人提供机会和空间,网络的虚拟性使我们对那些破坏行为很难做到及时发现和有效的预防,为保障我们的信息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互联网的开放性与技术性为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带来了威胁,使得拥有网路安全技术的黑客等不法之徒能够更加方便的进行网络攻击,因此网络信息安全面临全新挑战[2]。另外,由于网络的便捷性,使得很多在网络上进行交易的主体往往相隔甚远,甚至跨越国界,这种情况下他们根本不了解对方的信用如何,因此信用等级就成了主体之间网络交易的关键因素。综上所述,互联网的以上特征使网络安全问题受到广大网民的高度重视,安全问题在高科技时代民商法中的价值逐渐得到重视,更加突出了安全价值在民商法价值体系中的地位。

四、高科技时代民商法效益价值的创新

与安全价值一样,效益价值在在传统民商法价值体系中一直居于从属地位。在法律漫长的演变进化过程中,公平公正一直是立法和司法的主要价值取向,效益价值甚至都不曾被纳入进传统法学价值体系研究之中,自从上世纪经济法学的兴起以来,效益才被引入到法律的研究领域,由此,效益才被看作一种价值目标被引入到法律意识、法学理论以及法律制度之中。效益目标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律的价值观念带来了强有力的冲击。高科技时代的来临,互联网的开放自由特征使得网络主体的一切互联网活动都具有高效益的价值倾向,而互联网中的大量信息为民商事活动对高效益的追求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条件。因此,追求和保障网络民事活动的高效益已经成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

五、结语

综上所述,高科技时代民商法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就必须要从自由价值、安全价值、效益价值等方面进行价值体系的创新。自由是高科技时代民商法中的根本性价值;安全在高科技时代的环境下应当作为民商法创新的主要价值目标;效益则是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在高科技民商法价值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需要注意的是,追求安全价值与效益价值的实现是互相冲突的价值,因此,只有在高科技时代进行民商法的创新应用,找准实现安全与效益的最佳平衡点,才是新时代民商法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刘大洪.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3).

[2]陈美辰.探讨高科技时代下民商法的创新理念[J].法制博览,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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