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推行专利保险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6-05-14 18:08王楠
法制博览 2016年7期

摘要:2012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在辽宁省沈阳市等20个地区开展第二批专利保险试点工作,为期3年。①至今已试点结束。然而,笔者从任何公开途径上都未能找到有关这三年来的试点情况的成果展示,由此可以得知,沈阳市在发展专利保险制度的道路上仍然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同时,沈阳在知识产权发展蒸蒸日上的势头中,亟需一个为知识产权发展保驾护航的武器,因此,沈阳发展专利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专利保险;专利保险制度;知识产权发展

中图分类号:F842.6;F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69-01

作者简介:王楠(1991-),男,辽宁沈阳人,沈阳工业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

一、沈阳开展专利保险的企业需求

为了能更深入的探索沈阳开展专利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笔者从沈阳地区专利风险发生的频率、企业规避风险的措施以及企业采取专利保险方案的一员等方面进行数据采集以及分析总结。

(一)专利风险发生频率和企业感知

笔者通过对2012-2015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中统计出各知识产权纠纷所占比例得出,著作权纠纷是知识产权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纠纷,约占四成的比例,但著作权纠纷通常都是在自然人之间发生产生的,企业之间或者说与企业发展利益最为相关的是专利权与商标权纠纷,这其中占据了六成多的比例。可见企业之间仅因知识产权的纠纷问题就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企业的良好运营。专利权纠纷也足足占据了三分之一的比重,而一个企业在初创期主要依靠的就是创新技术能力,主要依赖的就是自身研发的专利技术,而专利权纠纷的耗时长,专业性强,复杂性等特点,对于这些初创期的企业的影响往往又是十分致命的。

(二)企业专利风险的规避方式

企业规避风险的方式大体上分为以下两种模式:第一种是绝大多数企业选择的,通过建立适合自身企业的管理制度;第二种则是通过购买专利保险的形式规避风险。前者主要是从内部自身控制管理做起,通过设立专门的专利管理人员,风险管理人员,专利律师等避免出现侵犯其他企业专利的行为,其效果在避免侵犯其他企业的专利权方面十分明显,但仍然无法规避被侵权的状况。而后者则是以每年固定交保单的形式进行规避风险,相较于前者既没有付出昂贵的代价,同时也节省了人力物力资源。

(三)专利保险的需求

因此专利保险理应被现代化创新型企业予以需求。具体到企业对专利保险的需求,主要可以从险种、服务方式和购买意愿等三个方面来作出说明。第一,企业自身有投保的意愿是建立在现实中有专利保险的险种前提上的;然而在沈阳地区的专利保险险种模式仍然十分缺乏,而在此方面,广东佛山市禅城区专利保险合作社的建设效果良好,是值得借鉴的专利保险实施模式。第二,服务方式换种说法也可以说是险种的设计,自笔者从禅城区专利保险合作社了解到,合作社目前只推出了执行保险方案的设计条款,即保险公司只在专利权受到侵害后,就法律费用与调查费用向投保企业予以赔偿。第三,专利保险的直接受益人便是投保人企业本身,因此企业的购买意愿是关乎专利保险需求的最直接因素。

二、沈阳开展专利保险的制约因素

首先,由于经济地理环境的因素影响,沈阳的专利纠纷案件量远不及东南沿海城市。很多企业并没有切身体验过因专利纠纷而导致企业发展受阻的状况。

其次,政府的支持力度仍然有所欠缺。沈阳市真正的专利保险发展却并没有得到理想的效果。虽然沈阳在发展知识产权的环境的目标下,用了很多举措,比如发挥专利支持激励政策,对申请发明并授权的企业和机构进行扶持奖励。但同样的奖励手段整错却在专利保险发展制度上留有空白。

三、沈阳开展专利保险试点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研究及宣传力度,开拓专利保险市场

政府首先应当起到良好的居中作用。首先要形成专利保险市场,这就需要政府的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主动联系保险公司,通过补贴,奖励,合作等措施,与促进保险公司开发新的专利保险相关险种。其次,组织各种知识产权论坛会,积极宣传专利保险制度,鼓励企业进行投保。第三,政府自身也应当加紧出台相关的地方政策以及配套设施来配合专利保险制度的发展运行。

(二)建立专利保险服务平台

保险法律关系同其他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一样,也是一种市场化的运行模式,不仅有投保人、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受益人这些最基础的保险法律关系,因为市场的服务性还衍生除了许多类似与风险评估机构、经纪公司等中介结构。因此,有一个良好的专利保险服务平台是能将专利保险制度最大化运行的基础。如何让专利保险利害关系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机构互相合作,共同维护彼此利益,探索出相适应的专利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统一的专利维权服务平台是专利保险制度顺畅运行的关键。

(三)优化专利保险运营模式

沈阳目前仍应加强专利保险的试点工作,可以先从知识产权型企业入手,以若干专利型大企业为试点企业,使其形成辐射效应,带动其他企业进行专利保险投保。

(四)组织专利保险培训对接

专利保险在探索阶段需要供需双方的努力。保险公司应当组织内部员工进行学习了解专利保险的特点以及相关的保险工作事项;企业自身也需要有组织员工进行内部培训,设立专人专岗进行对接管理。保险公司在此方面应当多发挥专业优势,向企业进行适当推送优质的专利保险产品。

[注释]

①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第二批专利保险试点地区的通知[EB/OL].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网,http://www.cneip.org.cn/newsshow.aspx?articleid=7652&cateid=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