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在伊斯兰法系国家的推动

2016-05-14 17:15鲍玉婷
法制博览 2016年7期

摘要:“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这个也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最高顶层策略,“一带一路”将为我国的海外投资方面带来巨大的利益,但有一些法律风险是值得引起关注的,在“一带一路”体系中也存在一定的伊斯兰法系的国家,而在伊斯兰法系中是禁止借贷利息的,其自己国家的银行都是通过特殊的手段来规避这些宗教上的禁令,当投资这些国家的项目时,也应借鉴其国内银行的做法,以免出现法律风险。

关键词:“一带一路”;伊斯兰法系;银行投资;借贷利息

中图分类号:H0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33-01

作者简介:鲍玉婷(1993-),女,汉族,安徽淮南人,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海商法。

一、“一带一路”的战略内容

习主席在2013年9月和10月出访东南亚与中亚各国家时分别提出了要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伟大构想,在2015年正式的提出了要“一带一路”的内容。即如何通过对“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投资来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同时也能带动沿线其他国家的共同繁荣。

该沿线共涉及65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有印度、孟加拉国等很多穆斯林国家,这些国家都是世界上现存的穆斯林大国,也都是典型的伊斯兰法系的国家,因此,“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都回避不了伊斯兰教问题,当我国的资金在投资于这些国家时就要考虑适应其国内的金融机构的运作方式。

二、伊斯兰法系中的利息禁令及其国内银行的对策

作为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的伊斯兰法系,从其性质而言,伊斯兰法相当于一部以伊斯兰教为基础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体系中认为财产是由真主所赋予的,伊斯兰法系中的法学家在《古兰经》与“圣训”中的教义的基础上,并从这些教义中总结出了伊斯兰借贷的基本原则即无息借贷。也就是说在借贷时,其根本原则是无息借贷,而且在借贷后要耐心等待,如果贷款人无法还款时,借贷人此时应该放弃全部或部分贷款,以此作为一种对贷款方的施舍。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伊斯兰法系的国家也毫无疑问会被卷入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中,在金融业领域,这一法律传统对伊斯兰国家的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障碍,我们熟知的商业银行基本的对外业务就是存贷款,伊斯兰法系国家的商业银行当然也不例外,这些银行也要在经济发展的浪潮中占据一席之地,而在存款的业务中是肯定会有利率的参与,也就是一种利息。在伊斯兰金融体系中,存款方和银行之间相当于信托法律的关系,从另一个层面来看存款人和银行之间属于共同投资人,也就是一种股东投资的关系。

本文主要着重说明银行在投资业务中是如何经营的,这也是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需要借鉴的,伊斯兰的银行会通过订立一个Murababah的合同,这种合同可以避免利息禁令中规定即期交易要求,在该合同中,设定两个当事人A和B及货物C,A要从B处购买货物C,A和B之间会签订一个这类合同来为此交易提供款项。然后银行就可以通过这个合同来参与A和B之间的交易,其交易流程就是A要承诺其未来会从银行购入C,银行再和A协议,在一段时间以后,A再将货款付给银行,作为可以迟延付款的回报,A会给银行一定的利息。通过投资C,银行就把自己现存货款变成了未来的收益。这种流程相当于一个融资融物的业务。在实际的银行业活动中,肯定有多种多样的业务流程,可以通过对合同的应用拓展来适应不同的情况。

三、我国银行的投资对策研究

前文中已经叙述过,伊斯兰银行业是如何通过合同条款的变换在其投资的货物买卖中来避免利息禁令原则的,对于即将开展的一带一路中的对伊斯兰国家的投资建设中,也可以利用这类基础合同进行一定的修改,来完成必要的融资行为。对于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可以定义为一系列的投资合同,银行投入一定量的融资以后,该建设行为也在不断进行,当建设行为完成以后,获得融资的一方需要返还其所获得金钱融资,由于基础设施是以未来收益来看的,同样可以采用其他手段来获得其之前投入的数额及收益,可以以租金或者贸易差额来填补之前的融资数额。

再次,通过推动投资基金、丝路基金、援助贷款基金的投资行为的实施,支持这些国家的基础建设,在对外的投资上,可以建立一些基于区域的子基金,可以提高投资的效率。即我国的这些投资机构可以与伊斯兰法系的银行形成一种协作的形式,利用其已经存在的模式来共同为其基础建设提供融资,这也是符合“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互利共赢。

[参考文献]

[1]卢锋,李昕,李双双,姜志霄,张杰平,杨业伟.为什么是中国—一带一路的经济学逻辑[J].国际经济评论,2015(3).

[2]杨扬.伊斯兰法中的财产权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3.

[3]张红力.金融引领与“一带一路”[J].金融论坛,2015(4).

[4]李臣锋.论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J].法理学研究,2016.

[5]张明.直面“一带一路”的六大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5(4).

[6]储殷,高远.中国“一带一路”战略定位的三个问题[J].国际经济评论,2015(2).

[7]郑蕾,刘志高.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直接投资空间格局[J].地理科学进展,2015(5).

[8]齐萌.“一带一路”视角下的伊斯兰金融监管制度研究[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5(5).

[9]冯宗宪,陈志毅.基于风险视角的伊斯兰银行与传统银行的比较[J].国际金融研究,2011(7).

[10]程伶.伊斯兰法律现代化[J].法制与社会,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