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人人平等原则

2016-05-14 17:15聂亮
法制博览 2016年7期
关键词:原则法治

摘要: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曾经提出过,但作为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但是,因为历史原因我国在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我国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又有哪些影响呢?本文就这一问题谈谈粗浅看法。

关键词:法治;人人平等;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06-02

作者简介:聂亮(1978-),男,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人,法学本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盟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基础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确理解并在现实生活中切实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观念在我国的历史发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思想真正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历史,由于封建统治者的统治政策扼杀了明清时期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我国并没有遵循人类社会的一般发展规律自然而然的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而是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在我国几千年的文明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中,除了君主之外,其他的都是臣民,我国虽然有着完备的封建法典,但是并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清末民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的思想观念由当时的进步思想家从西方引入中国。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先生领导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次写入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的原则第一次在我的宪法中出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也一直肯定这一原则。革命根据地时期施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反映了中国工农阶级的愿望,写入了“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有一次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样一条基本的原则。但从上世纪50年代后期这一原则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成了批判的对象,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取消了这一原则。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重新写入宪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表明:这一宪法原则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但是该原则的贯彻实施还受到各种影响,所以,对这一原则的探讨并促进该原则的贯彻落实在我国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意义尤其重大。

二、我国目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状况

(一)我国在贯彻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方面的成就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民主政治进程的加快,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各级政法机关积极也在不断的转变观念,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司法的的氛围在不断改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正在得以有效的贯彻执行。近几年一些高官的伏法,不仅反映了党中央进行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平等原则正在被重视和正在被贯彻执行。人们从这些事件中看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希望。

(二)我国贯彻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方面仍然存在的不足之处

勿庸讳言当前我国在贯彻执行法律平等原则方面还有许多不到位之处,法律平等的原则并没有被严格执行的情形仍然存在,产生原因主要是:

1.公民的法治意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受几千年封建思想影响的中国社会仍然是人情社会、熟人社会,真正的市民社会并没有形成,公民的权利意识在觉醒,但是法律知识不足,对法律缺少信仰和敬畏之情,只是将法律当作工具使用,注重法律的工具价值,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遇事先找关系的大有人在,利用人情和关系处理法律事情和法律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贯彻当然是阻力重重。

2.部分工作人员思想中的特权意识仍然没有完全消除,服务意识没有完全树立起来,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有法不依、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没有完全的清除,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有时候某位领导一句话,立案的案件被迫搁浅,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被强令放掉,不仅使法律遭到严重亵渎,也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更有甚者,个别执法人员在办案中“看人下菜碟”,“办关系案、“人情案”,不能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是“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而是看当事人地位的高低,身份的尊卑,金钱的多寡。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平等”受到人为的严重损害。

3.法律是调整人的社会行为的规范,在法律面前,作为社会主体的人,资格一律平等,任何人都应当无条件的遵循法律的规定。现实中,开脱民企的“原罪”给予最大的宽容,贿赂所得用于公益事业就判为无罪,依法该判死罪的减轻惩处,都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相容。法律面前任何开恩、施恩都是对法制和纪律的亵渎。中国的事情之所以搞不清,弄不明,是因为归根结底没有解决好法律针对谁的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任何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特殊人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不允许公权力任性和恣意妄为,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

三、贯彻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几则建议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讲话指出:要让“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同成长进步的机会。”落实和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要以习总书记讲话和党的十八大报告精神为指引,建设社会公平体系,实现每一个中国公民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其背后的支撑点是规则公平。

首先要求科学立法、立法现行。立法工作必须择善如流、求真务实、坚持真理、修正谬误。我国的《物权法》上的几易其稿、充分酝酿、听取专家学者和大众的意见,力求体现时代的真谛,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就是追求高质量立法的范例。这几年的立法听证,向全社会征询意见和建议为我国的法律体现社会的意愿都是最大程度提高法律质量的有力措施。

其次,要求在制度上保证法律观念深入每个公民,成为公民的共识。卢梭说过:“一切法律当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的,也不是刻在铜表上的,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的。老百姓是真正相信这法律的,这个时候才能去守法,这个国家的法律才有希望”。通过加大普法力度,科学普法、形式多样的普法,不断提高公民法治意识,进而提升法治思维的水平的,广大民众真正崇尚法律,敬畏法律之时,公民能够依据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依法监督国家公权力机关,同时每个公民又能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和监督及法律评判之时,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局面的实现为时不远了。

再次,必须毫不犹豫地坚决贯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办一切社会事务的法治精神。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每个法人单位每个法人代表,每个自然人惟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实现法治社会的最大社会效能。

四、结论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要从尊重法律、尊重制度入手,纵观西方发达国家,没有哪一个国家是在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情况下崛起,都是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起。建立法制化国家是我们的必经之路。历史证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跳过法制化建设的过程一步走向现代化,中国也不能例外,所以我国法制化建设的道路将会任重而道远。从根本上来说建设法制化国家的关键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使得所有人都能自觉不自觉地尊重法律、维护法律。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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