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援助在少数民族牧区的法制建设中占有突出地位,这既是司法公正和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推进西藏全区经济发展、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从西藏牧区法律援助的现状分析着手,通过实地走访、文献研究,对牧区存在法律援助知晓率低、民族语言交流障碍、基础设施差等问题进行分析。最终提出全面推进西藏牧区法律援助的几种措施,使法律援助最终能较好的发挥其应有的功效,服务于藏区农牧民。
关键词:法律援助;少数民族牧区;西藏;服务
中图分类号:D6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062-02
作者简介:赵梦然,女,西藏大学政法学院,民族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一、西藏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况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距今已有5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正式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到目前我国东部地区的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有了较显著的发展,但在很多偏远地区,特别是西藏等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还停留在制度层面,缺乏可操作性。
(二)西藏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况
截止到2015年全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民事案件2433件,受理农牧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重大疑难案件11件,受援人数达到5412人,挽回经济损失6300余万元,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在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与保障及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和质量中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弱势困难群体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法律援助获得巨大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弊端和问题。
(三)西藏牧区实施法律援助的意义
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婚姻法》、《草原法》等与少数民族地区息息相关的法律及自治区一系列配套条例在西藏的实施,广大牧区人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逐渐增强,对法律维权的需求量在逐年增加。由于文化和经济的限制,致使其法律需求不能被完全满足,这就需要国家政策资金的支持,专业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帮助。法律援助制度不但可以解决牧区人民的切身实际利益,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有内容,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
二、西藏牧区法律援助的现状分析
(一)农牧区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认可率低
虽然现在牧区的少数民族接触法律的机会已经越来越多,并且也逐渐有了想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权益的意识,但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并不知道有“法律援助”的一种制度存在,更不知道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是什么。这是影响法律援助发展的根本原因。
(二)区内法律援助基础设施薄弱
西藏法律援助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普遍较差,大部分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服务大厅;一些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甚至没有自己的办公室,只能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其他职能部门共用一间办公室;还有的没有明显标识、没有临街办公场所,以至于很多人都不知道法律援助机构的存在;地市级以下法律援助机构没有交通工具,对论证不足的疑难案件,也无法下牧区取证调查,只有简单的发表一些代理意见和辩护词。
(三)法律援助服务主体存在的问题
1.基层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缺乏、基数不足
西藏地处我国西南边陲,由于高原缺氧、环境恶劣等自然因素的限制有很大一部分人不能适应当地的环境,对于西藏来说引进专业人才、留下专业人才是一直都是一件困难的事。尤其在牧区,更加缺少专业人才,很多基层法律援助机构都已经设置起来,但因没有工作人员,也就成了所谓的空壳机构。
2.基层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偏低、专业服务技能有待提高
我国包括西部地区在内的法律援助的提供模式属于混合模式,与发达国家专门律师模式不同,法律援助服务由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提供[2]。我区的律师资源紧缺并主要集中在拉萨市,地市以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数量极少。很多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大多都是本县司法局的兼职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而且队伍也不稳定,轮换、调整过于频繁,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四)牧区地处偏远,申请法律援助开销大
西部地区地广人稀、交通闭塞,特别是偏远山村、农牧区的乡村,离县城较远,从乡村到县城申请法律援助时间长、花费大[3]。我区最基层的法律援助中心设在县级地区,对于偏远牧区来说,去一次县里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可是在每个乡里、村里都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从资金和人员配备上来考虑也是行不通的。
(一)加强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采取多样宣传手段
要在牧区进行专门法律援助的宣传,充分考虑到农牧民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可以在电视节目中增设藏语普法栏目;免费发放法律援助宣传手册,同时注明经常遇到的一些常见的侵犯权利的法律保护措施。如:妇女在家中遇到家庭暴力问题;一妻多夫制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等。告知大家遇到诸如此类问题,由于自身原因无法解决的时候,可以联系法律援助工作者,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二)保障资金支持力度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因此国家必须拨付法律援助经费,并专款专用,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4]。除中央财政扶持外,自治区各级政府也应当承担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部分。按照预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与律师补贴以及宣传取证需要的经费,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情况及其他项目运行需要的资金等因素,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确保本地区公民都能够享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同时还可以发动企业、慈善组织、基金会的捐赠。有了充足的资金才能吸引更多的人才,改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的办公设施条件,切实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正常运转。
(三)多角度全面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1.引用“法律诊所课程”
引用并参考在西方发达的“法律诊所课程”。充分利用本地区高等学校的法律人才资源,让高校学生去基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实习。法律诊所的作用在于一是为社区贫困者提供了公共法律援助服务;二是可以作为法律学生的实践课堂;三是可以作为与贫困有关的法律问题的研究素材;四是法学界为法律学生提供了认识和实践的机会[5]。
2.开展业务培训和相互交流学习
围绕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定期举办全区法律援助业务培训班,如开展“微课”等,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和教师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尤其加强对各地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和管理方面的培训。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建立讨论组,可以将培训的课程进行录制发到讨论组里,不但方便了大家反复学习,还解决了很多基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因路途遥远不能来听课的情况。当基层工作人员遇到棘手的案件,由于自身能力有限不能解决时,还可以发到群里大家讨论,让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进行指点。
(四)推广法律援助电话咨询
2015年5月4日正式开通了覆盖全区74个县(区)的“12348”法律援助服务热线,切实的解决了牧区人民由于交通不便导致申请法律援助困难的问题,由于热线刚刚开通,知晓率不高,效果并不显著。尽量争取得到政府部门的帮助,将法律援助热线的宣传工作写入政府工作内容中,每级政府向下传达,最后再由乡级政府负责本乡的宣传工作,这样不仅降低了宣传成本,也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贾锐.西部地区法律援助与东部地区对比研究及对策[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2(5):132-134.
[2]沈海燕.浅析我法律援助的运作模式[J].法制与社会,2013(5):10-11.
[3]杨自冲.西藏治区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解决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4(2):92-93.
[4]王俊民,孔庆余.反思与超越论法律援助之政府责任[J].政治与法律,2006(6):83.
[5]从卉.2009年上半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统计分析[J].中国法律援助,2009(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