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一府两院”提交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有时出现某些文字错误、表述不当,这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是什么原因,都说不过去。尽管提交报告的机关为此受到批评,甚至要检讨是理所当然,但是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有关工作机构也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监督法规定,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有关工作机构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20天,就应该收到“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且要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视察或调查研究了解掌握的情况,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反馈给“一府两院”吸纳修改相关报告。这期间,一旦发现报告存在什么错误或瑕疵,从时间上、程序上、文字上是完全能够避免和及时纠正的。
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有关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必须强化自觉服务于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意识,绝不能片面地认为“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他们自己的事而当“甩手掌柜”,应做到守土尽责,精准站位,严格把关。
来源:《人民代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