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艳 王世钰
中东欧16国( 以下简称中东欧 )“丝绸之路经济带”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延伸区。“一带一路”和“16+1合作”框架的提出,使中国与中东欧近年来双边贸易与合作日益紧密。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的数据,2015年中国与中东欧贸易额达562亿美元,比2010年增长了28%,贸易领域不断拓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企业在中东欧国家投资超过50亿美元,涉及机械、化工、通信、物流商贸、新能源、金融、农业等诸多领域。中东欧国家在中国投资超过12亿美元,涉及机械制造、汽车零部件、化工、金融、环保等多个领域。
在过去5年间,中国和中东欧的贸易结构不断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贸易占比超过六成,中东欧国家优质的牛羊肉、奶制品等农产品在中国的知名度进一步提高,中国的日用消费品也受到中东欧消费者的喜爱。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一带一路”战略深度调研及投资机会研究报告》中指出,中东欧16国均为“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中国与中东欧双方经济发展有较高契合度,中东欧国家普遍对“一带一路”建设充满期待,中国与中东欧未来合作大有可为。双方可合力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与欧洲发展战略的对接、国际产能合作与欧洲投资计划的对接以及“16+1合作”与中东欧合作的对接。
基础设施建设合作蕴含机遇
中东欧近年来经济发展良好,波兰、斯洛伐克、罗马尼亚2015年GDP增长3.5%,捷克达4.5%。中东欧Kinstellar律师事务所的Branko Maric表示,中东欧和中亚地区是嫁接西欧和东亚桥梁的一个区域,政治背景比较多元化。就投资框架来说,整个中东欧和中亚处于统一的标准化框架中。
据Kinstellar律师事务所的Joel Benjamin介绍,在这个统一的投资框架内,外国投资者可确保享有国民待遇。得益于外国投资双边和多边协议的条约,如果出现了争议,可以采取国际仲裁的方式解决。此外,Branko Maric表示,该地区的国家都有各自的投资激励机制,主要以税收减免和政府补贴为主。
目前,中东欧国家在公路、铁路、港口、通信等基础设施方面有较大的需求,而中国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拥有丰富经验。走出去智库首席专家吕立山(Robert Lewis)表示,目前海外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需求巨大,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也非常迅速,创造了新的记录。例如中国设计建造的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跨多瑙河大桥2014年底竣工;塞尔维亚科斯托拉茨电站一期项目已经完工,二期项目已经签署贷款协议;匈塞铁路、马其顿两段高速公路、波黑斯坦纳里火电站等项目正在进行;中广核签署罗马尼亚切尔纳沃德核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营备忘录。根据国家发改委、外交部披露的信息,就“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中国政府与中东欧7国(波兰、捷克、匈牙利、塞尔维亚、保加利亚、斯洛伐克、罗马尼亚)签订了双边协议。
此外,在金融合作领域,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多家中资银行已在中东欧地区设立分行;中国与阿尔巴尼亚、匈牙利等国签署了本币互换协议;中国银行匈牙利分行在当地发行了5亿欧元债券。
PPP模式机遇与风险并存
全球主要国家中,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私合作关系)已经成为政府和企业开展合作的重要形式。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定义,PPP模式通常被用于为提供公共项目或服务,从而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形成合作关系。在当前全球经济疲软大背景下,PPP模式不仅在国际市场有强劲的需求,也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合作模式之一。
吕立山表示,PPP模式可以使政府利用专业技术开展项目,减少政府债务,减轻压力,转移风险,但同时也使政府面临高额的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目前,由于中东欧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需求量大,PPP模式也被广泛应用,且PPP模式和特许权主要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废物回收和管理、健康和能源领域。该地区很多大型项目都是采用PPP模式完成,例如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第三机场、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处理残余固体废物的PPP项目、斯洛伐克布拉迪斯拉发D4辅路和R7快速路等。
根据吕立山介绍,中东欧地区的PPP招标流程通常为:PPP项目确定-可行性研究-招标通知发布-递交标书申请-鉴定评估投标-选定特许权获得者-签订合同-项目实施-合同到期/终止-效益评估。他表示,中东欧地区普遍鼓励支持中国企业采取PPP模式进行投资,可以与当地公司合作、创建合资企业或收购当地施工公司。
近年来,PPP模式在中东欧地区受到热炒,但这种模式并不是在该地区所有国家都得到普及。Branko Maric表示,公私合营在有些国家非常常见,在有些国家还在发展中。例如,PPP在土耳其和保加利亚已经比较成熟了,是常见的投资模式,对于塞尔维亚、乌克兰和捷克等国家,PPP还在发展中,但总体来讲这是一个趋势。
公私合营模式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带来了新的合作模式和机遇,同时也伴随着风险。吕立山表示,在中东欧采取PPP模式普遍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就是项目经验不足,中东欧国家政府在公私合营方面不是特别有经验,因此存在一定的运营风险。公私合营模式在该地区还存在政治风险。“有可能有新政府进来,在这种情况下,整个政策也可能会有改变。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政府机构也会有不同的政策和不同的看法。”他表示,除此之外,企业采取PPP的形式“走出去”,还将面临施工方面的风险,这可能涉及拿到相关批文时间要长。
针对这些风险,吕立山建议中国企业采取PPP模式与当地政府进行项目合作的时候,最好要有当地方参与,与当地公司进行合作,提前做好风险分析、防范措施以及税务筹划,设置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前与保险/信贷机构进行接洽,充分了解当地规则并尽早聘请专业顾问。
此外,Branko Maric提醒中国投资者采取PPP模式的时候,要考虑到经营期的有关限制以及退出机制。“在一些管辖区,例如塞尔维亚、乌克兰,法律规定最长的转让经营期是50年,而且不能够延期,但另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就比较灵活,没有设置上限。因此要根据项目特点来设置合适的期限。”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