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的困境与路径选择

2016-05-14 17:07兰路晓杨玄宇
人间 2016年8期
关键词:决策

兰路晓 杨玄宇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大举措之一就是通过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本文主要针对目前该制度的现状,指出当前制度实施的困境,并提出路径选择。做好顶层设计,统一法律依据,明确权力—责任清单建设,明确责任主体和追责主体,最后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记录制。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决策;终身责任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59-0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决定。该决定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完善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体现,是发展社会民主的有效手段。

一、涵义

行政首长、担负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其他涉及责任的人员是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中的主体对象;“重大决策”是指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是该制度的主体要件、前提要件,制度的关键在于“终身”二字。简单的来讲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自身做出的行政决策要永远负责没有期限,不管何时出现问题都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二、实施意义

首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决策者之所以敢滥用权力,谋取私利,是因为权力监督的缺失,造成决策者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没有“后顾之忧”。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意味着决策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对自己的权力所为负责任,而且责任期限是一辈子。

其次,对程序机制的导向性作用。程序机制及责任追究制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没有追责机制,决策者很可能让程序设置流于形式,而为避免决策失误而引发日后的责任追究,决策者主观上也希冀做出没有差错的决策,这样就突出了决策程序机制的必要性。专家论证等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错误决策,有利于提高程序制度在实践中的需要度和适用度。

三、困境

1.范围的界定和追究标准。把哪些行政决策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是构建该制度的前提和起点。重大决策失误是追究决策者终身责任的最主要依据,但究竟何种情形才属于重大决策失误,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这种标准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到终身追责制度的可实践性。

2.依据缺失。进行责任追究,需要准确的事实依据和统一的法律依据。首先,在追究责任时,要以决策时的现实条件为事实依据,而当下我国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记录。其次,在相关立法上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在一些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中,往往比较模糊和泛化,一些规定只是一种纸面和口头上的规定,对于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的规定更是少有提及。

3.主体不明确。这里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责任追究主体和责任承担主体。首先,追究主体的权威、公正,直接关系到责任追究能否真实到位、追究效果的合理性。其次,在我国,党政、行政系统职责部门权限划分不清。在实践中,行政部门更是抓住制度的漏洞,在公布一项文件时联合署名,通过“集体不负责”的心理联合规避法律责任,这种现象将直接导致责任追究落不到实处,甚至影响追究的公正。

4.权力和责任不明确。当前,我国党政之间、各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现象泛滥存在。一方面,一些行政领导也同时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成员,多个政治身份的职能交叉,严重影响到相关部门对责任范围以及追责对象的准确界定,同时,职能重叠现象存在于各职能部门内以及上下级之间,这直接影响在出现问题后责任界定的大小。[1]

四、路径选择

1.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记录制。为保证追究时有完备真实的事实根据,我们有必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记录。对决策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详细记录,以此来将决策的整个过程置于监督之下,每一个参与者都必须要各尽其职,不能敷衍了事,加强参与者的责任意识。档案记录制连同行政决策过程制度,都从程序上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做出努力,体现着程序正义。

2.做好顶层设计,统一法律依据。该制度的建立必须要有法律依据的保障。要努力构建系统的,追究界限分明,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制度。通过完备的立法体系,来保证进行责任追究时,依照法律、有据可循,从而使这项制度更加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

3.明确两个清单建设。

(1)权力和责任的清单。在实施这项制度的过程中,推行行政决策权力清单制度是必要的。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这样当造成决策失误时,可以更明确地找到相应的决策主体。

(2)重大行政决策的清单。我们足以以某一项决策失误不属于重大决策的范围为理由而对责任主体从轻追究或不予追究。但长此以往的后果,则是造成社会大众的不满,从而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因此,我们必须要对决策事项范围进行明确而又具体的界定。

4.明确责任主体和追责主体。首先,上述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记录制的实施,有利于我们明确责任主体;权力责任清单制度的推行,将为明确责任主体打好基础。其次,设立处理追责事务的专职机构。当出现需要追责的问题后,由该机构审查是否符合受理范围,一旦符合,则开始展开一系列的追责程序。

参考文献:

[1]聂帅钧.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困境与路径选择[J].政府与法治,2014.

作者简介:

1.兰路晓,1991年11月,女,汉族,河北邢台,研究生,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2.杨玄宇,1992年9月,女,汉族,河北邯郸,研究生,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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