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薇
【摘 要】本文主要结合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从法家的“法治”思想中,尤其是对其以法治国、立法和执法思想等的考察,来探悉出对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积极因素,进而健全法制,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起到推动作用。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思想;现实意义
在党的十八大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再次被作为会议的重要主题之一被提上会议议程。和谐和法治是统一的,在社会中,当人们的行为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时,那么这个社会才能和谐。法家主张以法治国,这对今天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家法治思想对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法治可以保障社会的安定,促进国家的发展
国家的安定强盛取决于各种因素,诸如内政外交、文治武功等都与治国强邦有关,但在法家看来,关键在搞好内政。要搞好内政,国家得学会运用法术,法术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抓法治。只有依法治国,整个国家就有了判断是非的准绳,建立起正常的秩序,国家才能稳定,这样国家才能持续发展。
(二)加强法治可以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诚信是人立身的必备条件,是国家治理的法宝,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法与信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非常重要,法家认为人是环境的产物,为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就要注重环境对人的影响作用,就像韩非说的“小信诚则大信立,故明主积于信。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国家通过赏罚举措在社会上树立强有力的社会公共道德的导向,对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有积极意义的。
(三)加强法治可以惩治违法犯罪、严厉打击腐败行为,保持社会和谐
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对和谐社会的负面影响很大。所以,不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社会的正常秩序无法保证,社会和谐也就实现不了。
1.在治理犯罪的过程中,法治具有其他手段所没有的效力。所以,我们不能仅仅希望那些违法者会以道德准则来自律,我们也必须倚重法律。因为从效果上来说,道德准则的约束力远远不如法律制裁的威慑力。因此“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如果放松了法治,那么最好的道德教育也将无济于事。
2.在今天,法律在“治乱”、“止诈伪,莫如刑”、“一民之轨,莫如法”、“刑以止奸”等方面也发挥其应有的巨大作用。纵览我国各行各业,很多都缺乏对职业道德规范的明文规定,更缺乏对行业职工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的惩治条例。某些行业主管平时放任甚至怂恿职工通过欺骗客户的手段来完成营业任务,因此,我们需要借鉴法家的思想去整顿商家的职业道德,制定严密的法律条文来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才能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总之,韩非以法治刑罚来“治乱”、“止伪”的思想,如今仍值得我们借鉴,我们应该把它贯彻到当今的各种管理工作中去。
二、法家法治思想在立法方面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现实意义
要实行法治,首先要制定法律。法律制定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法治最终的效果。
(一)立法要“随时变”,“因人情”
1.必须适应时代的要求,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来制定奖励耕战、富国强兵的法令。立法只有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符合社会发展方向,才能显示其特有的生命力。依据时变,行法还要有灵活性。
2.必须“因人之情”,使“令顺民心”,实质是要合乎好利恶害。法家正是利用这种建立在社会现实利害基础之上的人性论,为实行“法治”奠定了理论基础。现如今的法律也应该借鉴法家这点。
3.韩非在继承管仲的法治基础上提出了“三易”的标准:“易见”,即容易使人看到;“易知”,即容易使人懂得,“易知”并不是制定的法律简单,而是既要简明,又要详尽。这样才能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易为”,即容易使人执行、遵守。也就是说立法要考虑到客观可能性“量可能”。只要做到了“三易”,就能使法律贯彻实行。这种立法思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非常先进的,对今天也是有很重大的借鉴意义的。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些也是立法所必须要遵循的普遍的规律。
(二)法令必须统一,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韩非认为,法律是有利于政权统一的标准。拥有成文的法令才可以治民防奸,这样国家才稳固。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标准的成文法典很重要。如果法律变动过于频繁,人们对法律的了解就变得困难,而且也不能在法律的指导下做长远的打算。法家对法本身的稳定性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韩非子·饬令》中从正面论述了保持法律稳定的重要性:“饬令,则法不迁;法平,则吏无奸。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售法”。
虽然随着时势的变化,法制应相应地进行变革,但这只是从时代的高度来看问题,在某一个时期,法令一旦制定,就必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我们今天立法要谨慎,要考虑社会发展,人民大众的利益,要进行多方面的调查研究,要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
三、法家法治思想在执法方面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意义
法家认为,法治并不是一纸空话,而是一种实践的方策。因为立了法就要执行法,如果在执法上出了问题,则所制定的法就是一张废纸了,法治也就名存实亡了。为了营造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司法,有必要借鉴法家的思想与实践。
(一)“明法”,就是使法律“显”和“明”
1.使人们能够以法律自戒,知道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加强宣传,使民众了解法律以便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稳定社会秩序。时至今日,因不知法而误入法网的报道时见于媒体,所以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普及法制教育仍是我们法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防止司法官员徇私枉法,同时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我们的法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要真正树立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的坚定信念,不断改善司法状态,时刻和先进的立法保持一致。切不可碌碌无为,甚至徇私枉法,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如果民众对法治失去信任,那将会带来十分严重的后果,对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二)执法必须严格
法家虽然主张厚赏重罚,但那只是制定法律时的原则。在执法时,则必须不枉不纵,严格按法处置,而不能肆意妄为,任意加重刑罚。从《韩非子》所言来看,我们还应查处小案。大的腐败案件当然要抓,因为其危害性太大了。然而,干部中普遍存在的小的腐败行为,如“吃点喝点拿点灵活点”等,也在严重地败坏我们的社会风气,侵害着国家与人民的利益。所以,在执行法律期间,对我们的干部要严格要求,从严处理,就像韩非子说的“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所谓以刑去刑”。这样,干部们就不会因为“拿一点”这种微不足道的小事而视法律为儿戏,而且也树立了法律的威严。
(三)加强法治队伍建设
必须有一支合格的司法队伍,因为这是司法的主体,没有合格的主体,司法的质量就无法得到保证。法家对司法官提出了两个要求:第一:基层的法官接到朝廷的法令后,就要马上学习,弄清楚法令的具体规定;其他官吏、百姓要想知道法令,就向司法管吏咨询,这样人们就没有不知道法律的。第二:担任司法官的资格就是要熟知法律;司法管吏必须有问必答,所答必对;如果不能回答,或者忘记了法律的规定,则要依照规定惩罚司法官吏。
法家的法治思想是我国古代改革家、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智慧的结晶,是我们国家优秀的文化遗产和宝贵的精神财富。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法家的法治思想必然是精华与糟粕同在。我们要取其所长为今天所用,这对于我们现在的法治建设有益而无害。有利于国家健全法律体系,只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公民自觉的思想觉悟契合了,就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良好的基础,最终将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