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事实婚姻法法律问题实证研究

2016-05-14 20:08张振霞
法制博览 2016年8期
关键词:实证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是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经济稳固发展的重要基础。随着我国婚姻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与发展,法律婚姻形式也不断改变,特别是在事实婚姻方面。受各方面因素影响,事实婚姻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因事实婚姻引起的纠纷逐年增多。本文着重研究了事实婚姻法律问题实证,以期对完善我国婚姻制度、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问题;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206-02

作者简介:张振霞(1976-),女,满族,吉林辉南人,法学本科,吉林省辉南县社区矫正工作中心,三级律师,研究方向: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一、事实婚姻概述

所谓的事实婚姻,其指的是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或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的客观事实[1]。可见,与法律婚姻相比,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相对应概念,其虽实现了婚姻双方意愿一致性,但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因此一旦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则无法受到法律法规的认可与保护。

对于事实婚姻而言,其主要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结婚男女双方都满足结婚的实质要求,例如符合一夫一妻制、双方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都选择自愿结婚等条件;其次,与法律结婚不同,事实婚姻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程序进行登记结婚,因此在结婚形式要件方面相对欠缺;第三,事实婚姻双方应在主观上满足创设夫妻关系的要求,若双方未创设长久稳定的夫妻关系而共同生活,则不符合事实婚姻的要求。

二、我国事实婚姻现状及成因分析

通过21世纪社会民众熟练掌握的网络社交平台,如QQ群、微信群、微博等形式调查,目前我国事实婚姻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现状,具体有[2]:(1)受我国传统思想、文化、理念等因素影响,我国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着事实婚姻的情况;(2)在事实婚姻分布年龄段方面,目前在不同年龄段都普遍存在着事实婚姻的情况;(3)国内事实婚姻普通体现在婚姻纠纷问题之中。

导致我国事实婚姻广为盛行和普遍存在的原因诸多,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在我国特别是偏远农村等地区普遍存在着传承传统婚礼习俗,并已根深蒂固于百姓心中,这种偏重于仪式婚礼的模式,造成事实婚姻普遍存在于全国各地,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2)国家颁布的《婚姻法》在部分地区未起到充分监督制约作用,造成人们在婚姻法律方面观念相对淡薄,成为事实婚姻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造成偏远地区事实婚姻现象突出;(3)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进程的加快,老年人再婚现象普遍,而其婚姻形式也是以事实婚姻为主,进而伴随其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问题也日益显著,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团结。

三、事实婚姻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一)事实婚姻案例

原告:李某某,女,年龄55,自由职业;

被告:赵某某,男,年龄56,自由职业;

原告代理人:李某,男,年龄59,自由职业;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1981在北京打工时认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通过举办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并分别在1985年和1988年生育两个儿子,1990年生育一个女儿。目前,原被告三个子女都已成年,并各自组建家庭独立生活。

原告李某某系重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患病后无法独立生活,被告赵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因此,原告李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赵某某离婚,对夫妻财产进行均分,并要求赵某某返还工款及其经济帮助金80000元。本事实婚姻案例中,李某系原告李某某的哥哥,是原告李某某的监护人。

(二)案件分析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系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李某某的监护人李某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案件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李某某、被告赵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1981年即开始同居生活,至2004年6月2日双方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事实婚姻。

原告李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赵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现原告李某某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赵某某给予其80000元工款及经济帮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法院认为被告赵某某给予原告力某某30000元经济帮助金为宜。

(三)案例法律意义

本案中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李某某和被告赵某某婚姻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益。本案发生时间为2015年11月,根据根据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规定,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可见,原告李某某和被告赵某某结婚行为属于事实婚姻,其合法性效力等同于合法登记的婚姻。

本案中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李某某的哥哥李某,是否能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原告李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赵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原告李某某的哥哥作为监护人代为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四、完善我国事实婚姻的建议对策

(一)针对我国事实婚姻现状问题,应不断完善国内事实婚姻制度。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婚礼习俗以举办传统婚礼仪式为主,但这种事实婚姻与我国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相应的效力不相符;另一方面,事实婚姻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并且在现实生活中也大量存在。因此,对事实婚姻采取有条件的承认也是与社会现实相符的。

(二)充分借鉴国外在对事实婚姻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对事实婚姻相应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特别是保护事实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及儿童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在制定事实婚姻法时,应采取宽容的态度,严格界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并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

(三)应充分规范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确定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为婚姻法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应大力普及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以案说法,完善和加强婚姻登记机构的建设,简便婚姻检测程序,凭身份证结婚等措施。

(四)针对社会中老年人事实婚姻行为发生数量的增多,国家相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老年人婚姻行为合法化,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明确老年人事实婚姻中各种法律关系,对于维持当前老龄化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五、结语

总而言之,事实婚姻作为当前社会发展的一个焦点问题,其法律效力的赋予至关重要。应不断建立健全事实婚姻制度,使得事实婚姻被法律追求正义的价值理念,并赋予每个人应得的权利。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和处理事实婚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保障事实婚姻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冶联凤,杨宝嘉.对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思考[J].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6(5).

[2]戴国勇.对事实婚姻认定和处理法律要件分析[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4).

[3]徐晓虹.农村法理秩序与礼治秩序冲突探究—当前农村事实婚姻分析[J].青年研究,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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