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变动及其成因探讨

2016-05-14 20:08杜蕊
法制博览 2016年8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死刑人权

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我国死刑的数量进一步减少,自1979年刑法以来,我国死刑配置和执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要表现是逐步限制死刑的适用。究其原因,首先是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其次是犯罪态势的变化,最后是刑事政策的指引。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死刑;人权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188-02

作者简介:杜蕊(1992-),女,汉族,河北衡水人,重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直以来,我国因死刑适用过多而备受诟病,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将原来的55个可判处死刑的犯罪减少为46个;在司法上,随着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实际执行死刑的数量也在减少,充分显示了对于死刑适用的慎重。我国在全球废除死刑的潮流中逆流而上,成为为数不多的保留死刑的国家,但我们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决心很坚定。死刑的适用经历了滥用到慎用再到严格适用的过程,究其原因,在于世界人权运动的发展、犯罪态势的变化以及刑事政策的指引。

一、死刑变动情况

上世纪80年代的中国,改革开放的号角响满中华大地,为了适应当时社会的发展,规制犯罪与刑罚,为我国经济的腾飞保驾护航,1979年《刑法》应运而生,其中规定死刑的罪名有28个,随后针对军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配置死刑的数目达到13个。这样从广义上来看,在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过程中,配置死刑的罪名共有41个[1]。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人先富起来,但由于法治建设并没有随着经济发展同步进行,而是相对滞后,这就导致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社会治安混乱。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国家出台了“严打”的刑事政策,最高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单行刑法,主要体现在配置死刑的犯罪数激增,适用死刑的罪名最多曾高达76个。

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意识到之前“严打”造成我国死刑罪名过多,但由于当时的社会环境以及犯罪情况,未能大幅度削减死刑,只是将配置死刑的罪名控制在68个。1997年《刑法》及其之后的修正案都没有涉及死刑的削减和限制适用,直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才正式拉开了废除死刑的序幕,虽然这些罪名大多是司法实践中备而少用、甚至备而不用的罪名,但是此次修改在死刑改革进程中仍是浓墨重彩的一笔,至此我国刑法中配置死刑的犯罪数降为55个。自此,我国刑法的修改不再是增加或修改罪名,转而减少死刑适用,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

《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缩减死刑适用的范围,共废除了9个犯罪的死刑。死刑数量的降低充分顺应了社会发展的潮流,越来越多的犯罪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发生的,若仅仅因为经济的损失就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显然有失偏颇。因而,从《刑法修正案(九)》来看,我国死刑适用正在一步步得到控制。

在司法上,随着刑法规定的犯罪范围的扩大,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但是其中涉及死刑的案件在刑事案件的比重在下降。随着暴力性犯罪数量的减少,死刑执行呈现下降的趋势。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死刑在我国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其原因如下。

二、死刑变动的原因

死刑的变动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人权运动的发展是死刑变动的动力源泉,犯罪态势是死刑变动的直接原因,刑事政策是死刑变动的外在推动力。

(一)人权运动的发展是死刑变动的动力源泉

废除死刑的运动之所以取得迅速发展,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世界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2]。死刑的大量适用不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截止到2015年,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有169国全年没有执行死刑。不过没有执行死刑并不意味着废除了死刑,直接和实际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40个,仍然在法律中规定死刑的国家有包括我国在内的58个国家。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法作为“犯人的大宪章”,更是对宪法中人权保障作出了回应。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我国先后废除了22个死刑罪名。人权运动的发展是死刑改革的动力所在,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和积极缩减配置死刑罪名的数量,对于完善我国法治建设,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具有重大意义。

(二)犯罪态势是死刑变动的直接原因

犯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刑罚随着犯罪的变化而变动。死刑的适用也要符合犯罪态势的变动才能更好地规制犯罪。在犯罪猖獗、社会治安混乱时,就会增加适用死刑,用以威慑犯罪分子;在国家安定、社会和谐时,就会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维护社会稳定。刑法规定死刑的适用条件是“罪行极其严重”,随着社会的发展,暴力性犯罪在减少,经济性犯罪在增多,所以死刑的适用进一步缩减,可见犯罪态势是死刑变动的直接原因。

(三)刑事政策是死刑变动的外在推动力

刑事政策是一国调整刑事立法的方略,近代各国刑法中罪与刑的变化,实际上是各国立法者运用刑事政策调整罪刑关系的结果[3]。一国不同时期刑事政策的变化是死刑变动的外在推动力。

自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随着社会的变革,刑事政策也随之发生变化。上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使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社会转型急剧加快,人们的法律观念与价值观念发生变化,社会矛盾增多,犯罪层出不穷。为了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出台了“严打”的刑事政策,死刑的适用亦做出相应的变化。如果说1979年的刑法典还体现了慎刑恤罚思想,那么“严打”政策出台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系列单行刑法则使死刑罪名明显增多。据统计,自1981年至1995年,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先后通过了24部单行刑法,其中规定有死刑的条文37条,新增死刑罪名48个,加上刑法典规定的28个死刑罪名,实际配置死刑的罪名达76个[4]。

在反思“严打”政策利弊的基础上,国家做出了政策调整,出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应地,我国的死刑适用也更趋向于严格。2007年死刑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至此死刑复核程序更加透明化、法制化。据统计,2007年判处死缓的人数,多年来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进一步体现了慎用死刑的政策。2011年5月,最高院发布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刑事政策的变化对于死刑适用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自《刑法修正案(八)》以来,我国刑法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将这一趋势延续下去,但我国的死刑适用仍然需要进一步调整,以适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所以说刑事政策是死刑变动的外在推动力。

[参考文献]

[1]苏永生.变动中的刑罚结构——由<刑法修正案(九)>引发的思考[J].法学论坛.015(5):5.

[2]储槐植,闫雨.论刑罚结构的调整对宪法人权原则的回应[J].河北法学,2013(4):10.

[3]宋伟卫,韩玫.“整体趋轻、单极发展”:我国刑罚结构改革的基本方向[J].河北法学,2014(3):77.

[4]梁根林,黄伯胜.论刑罚结构改革[J].中外法学,199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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