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外观设计“富有美感”的重要性及其专利保护

2016-05-14 20:08陶海琴
法制博览 2016年8期
关键词:装饰性外观设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100081

摘要:将“美感”作为外观设计的一项要求,是我国乃至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认可的,但在实际审查当中,“美感”的概念却被架空。本文通过分析外观设计专利的立法宗旨,分析“美感”的重要性以及其延伸含义,同时提出了今后文件提交方式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外观设计;富有美感;装饰性

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171-03

作者简介:陶海琴(1988-),女,山东昌乐人,本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专利审查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应用化学。

一、中国外观设计的立法宗旨概述

在工业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工业产品的需求量不断上涨,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更新也是日新月异,人们对于工业产品的需求已经不仅仅局限在产品的功能上了,产品外观是否够“美”已经更为重要了。于是,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应运而生。我国《专利法》第一条规定了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专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创新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使产品外观不断的富有美感,从而促进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不断发展。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规定了根据该外观设计的定义进行专利审查的标准,其中,“富有美感”是指在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时,关注的是产品的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而不是产品功能特性或者技术效果。[1]由此可见,外观设计的创新活动就包括对外观设计“富有美感”外表的创新,因此,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这一创新,制止未经专利人许可的复制或者仿制其产品外观的行为。

二、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法中“富有美感”的含义

(一)美国

《美国法典》第171条中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条件是:“任何人对于一种工业产品做出的一项新的、原创的、装饰性的设计,只要符合本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即可获得专利权。”[2]可以看出,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必须是出于装饰性目的发明创造。如果一件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主要体现在产品的功能上,则认为它是缺乏装饰性的,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二)日本

在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外观设计的定义为:“是指关于物品(包括物品的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通过视觉引起的美感的设计”。在日本外观设计中的美感不是要求如美术品那样的美,引起任何美感的产品就可以。他们同样排除了以功能、作用效果为主的,几乎不引起美感的产品。可见,“富有美感”也是在日本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必要条件。

(三)韩国

《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物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通过视觉产生美感的新设计。同时也规定了不受保护的客体,对构成产品的主要形状仅仅是实现产品的功能所必不可缺的外观设计不予保护。

三、如何理解“富有美感”的含义

什么是美感?众说纷纭。美感在《辞海》中的定义是:广义即审美意识。狭义专指审美感受,即审美主体对美的一种综合着感知、理解、想象、情感等因素的心理现象。那么,为什么还要对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要求产品“富有美感”呢?

(一)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知识产权法教程》,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描述:“工业品外观设计属于美学领域,但是同时是作为工业或手工业制造产品的式样的。一般说来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有用物品的装饰和或美学的外表。”。从外观设计立法宗旨来看,外观设计的创新活动就是对外观设计“富有美感”外表的创新。一件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产品一旦面世,便极容易被模仿和抄袭,仿造者无需付出任何代价就可以坐享其成,这对付出艰辛劳动的设计人是不公平的,所以从外观设计立法宗旨来看,就是保护外观设计“富有美感”外表的创新,制止未经专利人许可的复制或者仿制其产品外观的行为。

(二)就一件工业品的外观设计而言,设计、美感、功能缺一不可。从各国的立法标准中也可以看出,外观设计是要保护工业品的外观而非制造方法,意在丰富和美化人们的生活,具有审美的意义。这也是外观设计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区别。

四、美感标准的探讨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富有美感”在一件外观设计产品中的重要地位,那么属于主观范畴的美感是否有客观的衡量标准呢?

曾经也有人尝试以产品是司空见惯的常规形状,不“富有美感”作为专利无效的理由,如下述分析:

图1手提篮,专利权人为临海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台州市某家居饰品厂以该专利为“司空见惯的惯常形状,不具有美感”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法院均认为司空见惯的形状与是否具有美感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为某种产品的形状为常见形状,从而认定其不具有美感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最终作出了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上述案例中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该产品司空见惯,不具有美感,这实际上是混淆了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美感的含义。

那么,美感衡量标准是什么呢?长久以来,不论是在外观设计的授权、确权和侵权等程序中,虽然很多国家都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必须“富有美感”或者“有装饰性”,但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衡量标准。我国的《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也没有对“富有美感”进行任何的限定以及指引,在实践中,也从没有因为“不富有美感”而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同样是对于外观设计的定义,“富有美感”却一直处于一种无法适用的状态。

笔者认为,艺术欣赏中的美感是具有差异性和主观性的,但是作为《专利法》中的法律概念,外观设计的美感应当尽可能的去客观的认识。对于绝大部分可以产生“美感”的外观设计,审查员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进行整体观察。因为每一个产品都有其消费群体,产品是否富有美感,消费者最具有发言权。把“富有美感”作为外观设计授权的条件是其本身的属性使然,并且也为世界各国所认同,不管是反面推定、删除或者修改,都是从审查的角度去评判“富有美感”没有被应用且没有一个可执行的标准,但是通过对整个专利法体系和我国外观设计发展现状的了解和解读,“美感”还是有其应用的基础和价值的。《专利法》第二条四款的这条“富有美感”规定其实已经出现在审查层面上了。外观设计三要素形状、图案、色彩其实就是对“富有美感”的诠释,它们与功能经过组合、拼接等等过程才能形成产品的“美感”。对于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时加入的“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虽然没有明显提及“美感”,但是客观上增加了对于平面印刷品类产品外观设计装饰性的要求,也关注到了“富有美感”的主要性。同样,在侵权判定、评价报告等后续程序中应用的“由产品的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影响”等概念,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了美学因素的考虑。

五、“富有美感”在实际审查中的建议

(一)保留“富有美感”在专利法中的应用,将其量化为装饰性

虽然富有美感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但对专利法意义上的美感,是有利于引导公众正确的认识专利制度的。

图2是南京某射线影像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的等中心C形臂X射线摄影机,该产品的设计在传统的C形臂外观造型基础上,结合实际工程机械的要求,通过“圆”主体视觉来营造一种气和的氛围,结合点、线、面等局部形态设计以及彩色的搭配,不紧增强了实用性,也提升了整体的形态美感。可见,“富有美感”以及起到了一定效果,它在专利法中的应用更有利于我国外观设计的发展,提高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结合图1,涉案专利提手篮整体均呈长方体形,顶面为空,顶部四周均封接有支持物,顶部四周封接的支撑物和提手的形状为管状,提手中部为直径稍大的管状等,不管其设计是否简单或者司空见惯,其设计除了盛放物品等功能方面的考虑之外的仍有装饰性的考虑,因此就符合了《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美感”的要求[3]。外观设计中的“美感”应当理解为该设计具有装饰性。相比较“富有美感”,“富有装饰性”更具有客观性。“富有装饰性”既保留了“美感”又可以引入一个客观的要素。外观设计是技术与艺术的结合,如果该外观设计纯粹基于技术性或功能性的考虑,就不可能与其剥离开来,即不存在装饰作用,且在使用时也仅仅是为了实现其功能而非美感;在《专利审查指南》对富有美感进行了这样的描述,在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时,关注的是产品的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而不是产品的功能特性或者技术效果[1]。综上,将其量化为装饰性是可行的。

(二)完善外观设计图片、照片的提交形式

1.现阶段,我国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形式简单、视图类型单一。鼓励申请人提交更富有装饰性的图片或者照片,增加视图提交数量的要求。

2.对于视图数量的要求,应当相应增加必要时提交参考视图。相对于正投影视图来说,必要提交配有使用者、使用环境、使用状态的视图,更能够体现产品的装饰性。

3.对于特殊材料起到的特殊视觉效果的情况,鼓励申请人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的同时提交新材料部位的局部放大图以及使用状态图。

在新材料不断更新换代的时代,很多产品都采用了新材料来是产品更具有“美感”。

六、总结

“富有美感”虽然是一种带有主观色彩的词语,并且在外观设计审查实践中的判断较为模糊,但它对外观设计的创新却具有一定的影响性,所以它存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探讨了美感在外观设计中的重要性、分析将“富有美感”量化为富有装饰性的可行性以及在实操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为拓宽外观申请提交方式提供了建议和意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83.

[2]KIPO-Design.韩国<外观设计法>.

[3]林笑跃 中国外观设计典型案例启示录.外观设计篇[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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