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军和武警部队贯彻恐怖主义法坚决打击恐怖主义

2016-05-14 06:08段作瑞
资治文摘 2016年8期
关键词:武警部队

段作瑞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为我国依法打击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本文贯彻落实反恐法入手,探讨了其重要性,坚定了全军和武警部队贯彻落实恐怖主义法,坚决打击恐怖主义的信念和决心。

【关键词】恐怖主义法;武警部队;打击恐怖主义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反恐法》明确赋予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处置恐怖袭击事件的任务,为军队和武警部队反恐怖作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具有重大的意义。制定反恐法,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可客观需要;是依法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和规范各级各部门依法做好反恐怖工作的现实需要;是我国履行反恐国际责任的需要。

一、坚持以宪法精神为统领,贯彻反恐怖主义法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就必须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就必须运用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式,把宪法精神、宪法的规定贯彻落实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内。军队和武警部队是维护宪法尊严的忠诚卫士。《反恐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维护国家统一、保护公民安全是宪法的主要原则。反恐法第29条规定,国家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恐怖暴力犯罪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军队和武警部队反恐怖作战,就是依法履行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反恐法第22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这一条款明确了武警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享有遂行国内安全保卫任务的职权。《刑法》明确规定了恐怖活动犯罪,将恐怖活动犯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一起从重打击。对西藏“3·14”事件、新疆“7·5”事件的处置充分说明武警部队运用刑法武器的重要性。军队和武警部队应在国家安全法制的框架内依法进行反恐怖作战。《反恐法》规定军队和武警部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明确了我国对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分子认定的法定模式。

我们必须维护宪法精神,依据反恐法严厉打击恐怖主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抵制境外恐怖势力的渗透。

二、深刻领会习主席指示精神,发挥武装力量效能

习主席在视察武警部队曾专门强调:“反恐怖斗争事关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是一场维护祖国统一、社会安定、人民幸福的斗争,必须做好标本兼治各项工作。对残害生命、穷凶极恶的暴力恐怖活动,要高举法治旗帜,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出重手、下重拳,先发制敌,坚决把暴力恐怖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以震慑敌人、鼓舞人民”。

武装力量是国家安全的基础性保障力量,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地位无可替代。军队和武警部队均承担着多样化任务。抢险救灾、执勤、处突、维稳等。武装力量必须统筹安排,应对各种任务。军队改革为执行反恐法提供了保障。中央军委机构改革确保军委主席负责制落到实处。中央军委对武装力量进行一体化建设和统一指挥,对武警部队和军队在执行反恐任务上进行合理分工,对反恐分队进行一体化、专业化的反恐训练。反恐是一项特殊的任务,有别于传统的执勤、处突任务,反恐战斗的激烈程度、风险程度极高,因而,反恐战斗力的生成与保持是完成反恐任务的基础。对反恐分队进行一体化、综合性的反恐保障,围绕反恐所进行的各项安排将是武装力量建设和遂行任务中的一个重点。我国有义务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目前,我国参加了多个国际反恐协定。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反恐法》对境外反恐和国际反恐合作的规定实质是将国际反恐条约的内容国内法化,从而实现国际条约的实际规范作用,为今后武装力量参加国际反恐实战提供了法律支撑。

反恐是一场全民战争,无人能够置身其外。从国家到社会到公民,各有其责。根据反恐法的要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分别承担相应的反恐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需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承担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的职责。全员参与,全要素动员,持久性作战,绝非轻而易举。有效粉碎恐怖活动、捕获恐怖犯罪人员是对其进行法律惩处的前提条件。没有有效打击就没有有效惩戒。

三、强化反恐法的基本原则,严厉打击恐怖主义

《反恐法》第5条明确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我们军队和武警部队作为反恐部队的重要武装力量,贯彻反恐法的原则,严厉打击恐怖主义责无旁贷。

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对“三股恶势力”的重灾区和敏感地区要加强军民联防,在加大武装力量投入的同时,更要依靠当地政府和民众对危险人物加强监管,对凶杀器械严格收缴,对提供重大线索的人员依照反恐法奖赏鼓励,对包庇、窝藏犯罪嫌疑人的人员要绳之以法。高度警惕那些居心叵测的人将恐怖袭击与民族问题混为一谈,制造、利用、激化矛盾。广大少数民族同胞同样是恐怖袭击的受害者,反恐离不开少数民族同胞的理解和支持。要相信、团结、依靠各族干部群众,建设反暴力恐怖的钢铁长城。

坚定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对敏感地区以外地区的反恐应该严格管控,加强对危险分子的排查、监控、对当地居民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教育。坚决反对意识形态领域内的极端思想,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和文化观,决不许民族分裂主义打着民族宗教旗号鼓吹分裂思想。我们要高度重视极端主义利用手机、网络等现代传媒传播分裂思想,向青少年的渗透,要从源头封堵。要切实做好制止、处置“三非”工作,创造一个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弘扬主流文化、核心价值体系的意识形态环境,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要研判形势,把暴恐活动解决在萌发期。要做好情报信息工作,在打击宗教极端势力的暴恐活动方面更要发挥专业化力量的作用。重视严防,用好技防、物防等现代手段。更注重标本兼治,既治标更治本,把广大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形成反恐怖反分裂斗争的钢铁长城;坚决先发制敌、保持主动打击恐怖分子。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2013

[2]赵秉志,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理论与立法[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3]朱道华,恐怖主义犯罪预防对策研究[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4]莫洪宪、王明星,我国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刑法控制及立法完善[J],法商研究,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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