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领域企业工会代表权弱化探讨

2016-05-14 14:57杨阳阳程丽丽
现代企业 2016年9期
关键词:工会组织代表工会

杨阳阳 程丽丽

2010年中国劳动关系数据显示,工会组织不断膨胀,力量日益壮大,工会在劳动立法、劳动监察及协调劳资方面作用日益突出。然而,在劳动关系领域,仍存在许多问题。查阅有关研究文献发现,这些问题背后很重要一方面原因就是工会代表权弱化。研究表明,我国工会和管理方的关系与工会和员工的关系相比而言反而更加紧密。研究还发现,工会工作出现行政化倾向,难以充分体现广大劳动群体的意愿。因此,工会的代表职工利益的职能在某种程度上被弱化了。

一、工会代表权含义及特点

工会代表权又称工会代表资格权,是指法律确认工会有权或有资格作为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权与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密切相关,只要法律确认职工有权参加工会组织,就必然承认工会有权利或有资格作为会员和职工团体利益的代表。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劳动者必须团结起来集中力量维护自身的利益,工会就是这样的由劳动者自愿结合而形成的社会团体,可以说工会天然就是劳动者权益的代表。

工会代表权包含两个特点:一是代表对象的双重性。一般认为,工会代表权中被代表的对象不仅是参加工会的会员,还包括未参加工会的职工,且代表权是基于法律的确认;二是代表权主体的多层次性。享有代表权的工会可以是各个层次的工会组织,既可以是企业基层工会,还可以是产业工会、地方工会及全国总工会,前者主要代表职工的劳动权益和民主权益,后者主要代表一定范围内职工的总体利益。

二、工会代表权的功能

1.提高工资福利。工会通过代表员工权益争取工资福利的提高。与此同时,也促进了社会整体收入分配的提高。除了提高工资,工会调整了整个报酬的构成,提高了福利在报酬中的比重,尤其是保障性福利,这些调整促进了社会福利化程度的提高。通过限制管理方随意确定工资的政策,工会的标准工资政策减少了同一企业内部和不同企业之间工资的不平等;工会对工资增长的诉求是依据工资分配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原则,再与雇主方协商后得出的,并非垄断价格,而是双方可接受的合理价格。工会通过集体谈判不仅将谈判单位的工资增长与员工要求相统一,并形成了合理预期和稳定的增长机制,对相关企业组织也形成一定的工资压力,从而有利于工资水平的合理增长。

2.提高主观幸福感。主观幸福感是心理学术语,由三个不同维度组成:积极情感、消极情感和生活满意感。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企业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和谐相处的“平衡木”,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工会组织。通过工会组织有助于了解员工心理和思想动态,帮助企业改进工作方式促进内部和谐。一般来讲提高员工主观幸福,应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建立沟通平台,畅通诉求通道,凝聚人心;开展文体活动,丰富文化生活,为员工队伍注入活力;提供“贴心”服务,真心关爱员工,让员工感受“家”的温暖。

3.发展产业民主。工会的设立可以促进工人被公正平等地对待。工会化工作场所,往往建立固定的申诉渠道来解决工作场所工人的抱怨。工会也成为工人参与企业决策的重要渠道。通过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工人可以有机会在包括工资、工时、工作条件等广泛范围内参与企业政策的制定。工会组织本身作为雇员心声的表达机制提供了有效的冲突释放渠道。工会与管理方共同制定工作规则,确定劳动标准,限制了管理方在裁员、晋升等方面的随意性。当然由工会所推动建立的产业民主渠道也使得管理者的管理意图更容易被雇员所理解和接受,也使得管理方得到更多来自基层的信息,从而有利于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的提高。

4.提高生产效率。工会为雇员提供表达机制替代出走机制,使雇员能够通过工会将自己的建议和意愿传达给雇主,避免了单个雇员因为意见表达不畅而带来不利局面。工人的工作动机可能会因此得到强化,从而降低了员工的离职率,减少工作程序的中断,进而促进生产力。劳资双方的和谐稳定也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因素。企业基于稳定的劳资关系所形成的人力资本收益具有稳定预期,并成为企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

三、工会代表权弱化表现

1.企业职工权益得不到维护。由于企业工会基本上为企业领导任命,本身代表的就是企业的利益,并且常作为附属机构,工作限于搞活动、发年货等琐碎的事务,而本应是工会工作中的一个重头——职代会,却流于形式,难以发挥作用。因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严重侵害,主要表现有:劳动合同签订较差,职工工资水平过低,劳动强度大,职工安全缺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企业中劳动争议的诉讼化倾向严重,职工参保率低,限制工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等。

2.工会本身权益受到侵害。首先,工会组织被随意撤并。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由于有关方面对工会的性质缺乏认识,把工会当作党委或行政的一个部门来对待,再加上在制定改革方案中上级工会组织参与指导不够等原因,工会组织和工作机构被削弱,不少企业工会组织被撤并。其次,工会干部权益难以保障。近年来,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工会主席不经过民主程序随意撤换、辞退,不能享有应有待遇;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被解除劳动合同。

四、强化工会代表权的必要途径

当今转型社会,工会组织与政府的依附关系已经严重影响到工会作用的发挥,而职工利益保护要求重塑工会作为社会团体的独立性。同时工会组织独立性的重塑也要求其代表职工合法权益这一基本职能进一步明确。

社会团体的基本特征应包括:(1)民间性,指其社会团体在资金来源、功能、人事制度都应独立于政府体制之外;(2)自治性,指团体实行自我管理,不受体外管理支配和影响。工会是社会团体,因此,工会应该具备社会团体的特征,具有民间性和自治性,独立于政府体制之外。劳动者利益保护期待工会组织独立。工会集体行为有利于增强劳工在“职工-企业-政府”三方利益博弈中的话语权,进而有效的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然而,发挥这一代表和维护职能,工会必须与政府和企业保持相对独立。此外,工会实现代表权必须具备自主性、纯粹性,工会必须具有劳动者团体意识和民主性,也就是说工会必须实现自我管理,其成员必须代表劳动者利益,具有独立于雇主和雇主联盟之外,不受其干涉和影响,不被少数人操纵和把持。我国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工会和政府、企业只能是合作博弈。当然合作能达到最大利益,而这种合作博弈是有条件的,一旦博弈的主体不能实现权利义务的平等交换,就可能演化为非合作博弈。然而,在我国现在情况下,博弈各方并不能实现权利义务的平等交换,只能是非合作博弈,也就是说如果博弈主体各方不能很好尊重彼此利益,达成有约束力的契约,工会必须独立,来代表公认的利益。

五、工会代表权发展展望

虽然我国工会由于种种原因使其代表权被弱化,但我国现在已经做出许多努力。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转型,以组合主义的工会模式为蓝图——将现有的作为政府与企业行政附庸的工会,从目前的政府机构或企业行政体系中剥离出来,并通过国家赋权,建立从企业、地方到国家层面垂直的各行业工会组织,承认其合法地位,赋予其代表工人进行利益聚合、表达和组织集体谈判等职能,并尽快通过工会罢工法,实现工会作为工人利益代表的本质要求。许多学者相信未来我国工会一定能够代表维护工人的利益,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此外,新时代的到来为工会的发展带来新要求。2015年4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上强调:“新形势下,工会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改进提高,不能停滞不前。” 新形势催生新常态,新常态顺应新时代。随着国家经济进入新常态,企业工会工作也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作为企业内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工会组织只有不断创新,使用新招法、解决新问题,不断提升工作的针对性、时代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工作,才能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促进企业健康和谐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九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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