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红 耿琳琳
摘 要: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现象越来越呈现出高发、频发的趋势,如何有效地预防此类犯罪已成为了不容忽视的问题。从社会支持理论角度分析留守儿童犯罪现象可以发现,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监护人监护能力有限、学校教育资源匮乏、社会关爱保护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目前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持系统相对弱化,这也是其犯罪高发、频发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在完善现有客观社会支持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主观社会支持,并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持利用度,从而建立立体式的社会支持系统,以达到预防和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目的。
关 键 词:社会支持理论;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D66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9-0057-10
收稿日期:2016-05-10
作者简介:魏红(1969—),女,山东阳谷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刑事司法;耿琳琳(1990—),女,河南郑州人,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犯罪学。
2016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提供了指导性意见。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总体规模虽无确切数字,但从相关数据中可知其规模日渐庞大。全国妇联于2014年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指出,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人数达6102.55万人,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1]如此庞大的留守儿童群体,由于父母长期外出打工,其成长过程中常常缺乏父母的陪伴与关爱,亲子互动缺失造成父(母)子(女)关系疏远、冷漠;加之监护方式单一,家庭教育缺位,都会对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如若在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下,留守儿童极易形成不良的行为和习惯,导致出现行为偏差,最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近几年来,随着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数量的持续增加,控制情况不容乐观,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不仅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国家未来的前途和命运。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现状
(一)犯罪情况不容乐观
无论是在人格形成的幼儿时期还是青春发育的叛逆时期,对于留守儿童而言都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阶段。在不完整的家庭结构中,留守儿童不仅缺失父母的言传身教,而且由于长期缺乏父母的关爱,很容易产生精神脆弱和心理扭曲等问题。儿童正处于身心发展阶段,缺乏正确的判断能力和基本法律常识,如若再缺乏学校教师的教育和引导,在社会不良风气和多元价值观的影响下,极易养成恶习甚至走向违法犯罪。所以,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情况较为严重,犯罪人数持续呈现上升趋势,在未成年人犯罪总数中占比例较大。如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显示,该地区(县)自2009年至2011年间留守儿童犯罪案件数量和人数逐年增加,2009年审结15件19人,2010年审结19件27人,2011年审结24件38人。[2]2010年有学者在山东省范围内对一至九年级在校学生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农村留守儿童占该年龄段全部儿童的33.71%,犯罪率高达12.54%,比非留守儿童高出近11个百分点”。[3]2015年有学者在辽宁省某县部分农村和少年看管所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犯罪者及其家人进行问卷调查,“在1000个样本中(有效样本990个),留守儿童罪犯人数为685个,非留守儿童罪犯人数为305个,留守儿童罪犯所占比例为69%”。[4]此外,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中的女童犯罪也占一定的比例。根据2008年对重庆市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组调查数据显示,在所调查的18名女性未成年犯罪人中,有11名属于“留守儿童”。[5]
可见,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人数逐年持续增加,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据较高比例,且留守女童犯罪的情况逐渐出现。从总体上来看,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呈现高发频发的上升趋势。
(二)犯罪特征显著
农村留守儿童在特殊的家庭背景下长大,有些不仅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和照顾,甚至还要小小年纪担负起照顾弟弟、妹妹和祖父母的责任,因其成长发育阶段缺失教育与引导,无意识下形成的不良行为和习惯也得不到及时的纠正。有的由于家庭经济条件限制,儿童对金钱和物质需求往往得不到满足,在错误价值观与想法的影响下,容易滋生利用其他不良或不法的途径来满足物质享受和虚荣的心理。笔者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中,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呈现以下特征:
⒈犯罪行为人呈现低龄化、低文化趋势。相较于城市而言,农村办学条件落后,教育资源有限,有些村落甚至没有学校。与非留守儿童相比,留守儿童更容易因各种原因低年龄段时就辍学在家,文化水平大多停留在小学或初中阶段,不仅科学文化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更无从谈起。据2009年一项对重庆留守儿童犯罪调查数据显示,在被调查的“178名父母均外出的犯罪留守儿童中,文化水平为小学水平以下所占比例达37.8%,初中水平占55.06%,高中及中专占7.87%”。[6]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显示,犯罪行为人年龄“18岁至17岁占到16%,17岁至16岁占到30%,16岁至15岁占到35%,15岁以下占19%”。[7]与其他未成年人犯罪群体相比,农村留守儿童犯罪行为人体现出了低龄化、低文化的特征。
⒉犯罪类型以侵财型为主。由于农村经济相对不发达,留守儿童所在的家庭收入往往处于中、低或下水平,生活条件艰苦。留守儿童在自身基本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时便试图通过其他途径来弥补经济上的缺乏和物质上的享受。因此,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性消费。2015年有学者在辽宁省某县部分农村和少年看管所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人及其家人进行问卷调查时发现,“侵财型犯罪占据大部分比例,抢劫所占比例为27.3%,盗窃所占比例为15.4%,敲诈勒索所占比例为18.7%”。[8]由此可见,金钱和物质诱惑是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主要诱因。
⒊犯罪动机具有随意性、盲目性。相较于成年人犯罪,留守儿童犯罪往往没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大多为临时起意型犯罪,具有随意性和盲目性。儿童由于身心发育还未成熟,缺乏正确的判断能力和基本的法律常识,加上情感和心理、精神上的关爱需求得不到满足,极易情绪失控、行事冲动,往往对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不加考虑。据2009年重庆留守儿童犯罪调查数据显示,在“178名父母均外出打工的犯罪留守儿童中,69人犯罪前有预谋,占38.76%,109人犯罪前没有预谋,占61.24%”。[9]
⒋团伙作案居多,暴力型犯罪突出。由于父母长期外出,除监护人外,同龄的朋友和小伙伴成为留守儿童社会关系中非常重要的角色。在青春期成长叛逆阶段,同龄人间的陪伴和安慰带来了慰藉和温暖,但同时也容易带来坏习惯和不良行为的影响。一旦部分或某个留守儿童产生了犯罪动机,极易影响到同龄的朋友和伙伴团体共同采取行动实施犯罪行为。加之青春发育叛逆阶段年轻气盛、精力充沛,行事较容易冲动而又不计后果,在不健康情绪和思想长期影响的情况下,犯罪往往会采取暴力的方式。据学者调查发现,“在对178名犯罪留守儿童的问卷调查中,涉及抢劫、故意伤害、抢夺、强奸这四类犯罪的占到86.52%。而在暴力型犯罪中尤其多发的是抢劫犯罪,178名犯罪留守儿童竟有106人涉及抢劫罪,占到59.55%”。[10]
⒌犯罪行为具有反复性。由于儿童处于身心快速发展阶段,行为可塑性较大,当受到社会不良习气影响时极易产生违法犯罪行为,且多数留守儿童在初犯之后,由于得不到及时的教育和指导,不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没有得到纠正,导致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反复;加上儿童成长阶段心理敏感脆弱,当受到社会责罚后往往易自暴自弃,很容易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社会支持系统弱化是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高发、频发的重要原因
在犯罪学研究领域,最早将社会支持理论引入的学者是美国犯罪学家弗兰西斯·卡伦。卡伦在对犯罪学中社会控制理论进行反思与批判的基础上,试图弥补社会控制,借助外部力量,依靠强制控制治理的被动性和有限性,提出了社会支持理论。卡伦在社会支持的界定上借用了美国社会学家林南的定义,认为“社会支持是由社区、社会网络以及可信任的他人所实际或想象中可能提供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11]
良好的社会支持对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对于那些处于不利环境条件下的儿童,社会支持更是一个重要的对应资源,既可以提高个体的自我评价水平,增强其应对不良环境的心理能力,也可以直接缓冲外在压力事件的消极影响,对心理和行为适应具有一定的保护性作用”。[12]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弱势群体,其社会支持系统由监护人、外出务工的父母、学校、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组成。在该社会支持系统中,不仅需要各个支持源为留守儿童主动提供具有针对性、时效性、适宜性和灵敏性的支持,同时作为被支持者——留守儿童更需要接受各种支持并相应地做出反应和回馈。事实上,我国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持系统是较为薄弱的,主要表现为:家庭结构不完整,监护机制还未完全形成,监护人的支持形式单一;由于外出打工的父母不能及时有效地与未成年子女沟通和交流,社会支持滞后;农村教育资源匮乏,学校支持功能不足;关于保护留守儿童的相关政策法规尚未体系化、制度化,政府的社会支持不到位、不及时;民间组织的社会支持力量组织性、综合统筹性不强,导致社会支持有效性不足,等等。这些都是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深层次社会原因。
(一)家庭结构不完整,监护人支持形式单一
和谐的家庭成长氛围和环境以及有序的家庭教育与引导,在儿童成长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父母长期外出打工,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结构相对不完整,只能由其他监护人来代替父母的角色对其进行监护。我国现阶段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常常缺位,自愿监护和委托监护也未形成制度体系。据2013年贵州省妇女联合会课题组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1068名农村留守儿童中,主要监护人为‘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的比列分别是49.1%和15.3%,两项合计高达64.4%;‘哥哥姐姐为监护人的占11.0%;‘自己照顾自己的占8.7%;还有15.8%的监护人为‘其他(包括叔伯、姑姑、亲戚等)”。[13]可见,监护不力已成为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重要问题。
事实上,现有的监护人所给予的社会支持非常有限,很难弥补父(母)爱缺失的遗憾。尤其是在隔代监护的情况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留守儿童往往是只养不教,一般是满足孩子的基本生活要求,有些由于身体状况和经济条件限制甚至连基本的生活需求都无法提供,更不要说对留守儿童学习情况、心理状态的关注;在单亲监护的家庭中,家庭内外的所有家务和农活负担都落在了留在家中的父(母)亲的身上,沉重的生活压力和心理压力使其对留守儿童的关心和照顾常常力不从心;同辈监护、自我监护等其他监护形式更是无法提供应有的家庭关怀和情感支持。在家庭结构不完整、监护人监管形式单一的情况下,留守儿童常常处于自由、放任的成长状态,不仅缺乏父母的关爱和照顾,而且其失范、越轨的行为也得不到及时正确的引导和纠正,很容易受不良环境影响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亲子关系薄弱,外出父母支持滞后
人一出生接触到的第一个外界环境便是家庭,健康良好的家庭环境对子女的成长起着决定性作用。对农村留守儿童而言,每天和父母朝夕相处,感受家庭亲子关系的温暖是一种奢望,本该是距离自己最近的社会支持源却成为远端支持。由于其成长过程中来自父母的情感支持常常缺失,这也导致儿童对父(母)爱的情感饥渴。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政策限制,进城务工人员在住房保障和城市户籍方面的问题无法得到很好地解决,再加上现实经济状况的无奈,进城务工的父母往往无法将子女带到身边进行照料,只能以间接的方式提供物质和情感上的支持。据2013年贵州省妇女联合会课题组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留守儿童中,其父母“平均外出打工时间为3.75年,回家周期长达1年多”。[14]由于外出时间长、回家频率低,外出打工父母只能通过电话或视频等方式与留守在家的儿女进行联络与交流。“与非留守儿童的亲子交往相比,留守儿童与父母的亲子交往更多地表现出了时间上的长期间断性、空间上的远距离性、交往的长期非面对面性、互动频率较低的特点”,[15]于是造成亲子关系较为薄弱,父母对于留守子女的需求与干预的反应滞后,常常不能及时、有效地对子女出现的不良状况或越轨行为进行预防和引导。亲情疏离,关系薄弱,外出父母的社会支持滞后,这些都不利于留守儿童健康性格的形成和良好生活习惯的养成。
(三)农村教育资源匮乏,学校支持功能不强
由于农村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因而教育基础设施相对不完备,很多地方甚至没有学校。据贵州省2014年社会发展报告显示:“高达半数的农村留守学生无法实现寄宿,而在获得寄宿条件的留守学生中,其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的比例仅为30%左右,而且标准偏低”。[16]农村学校除了基础设施条件较差,师资力量也较为薄弱。一方面,农村师资水平相对较低,与城市学生的知识水平相比,提高农村学生的文化课成绩成为首要任务,有些教师甚至身兼数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其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根本无暇顾及学生们心理和情感方面的需求;另一方面,多数教师缺乏对学生心理和情绪疏导的素质和技能,能够提供心理专业辅导的教师更是十分欠缺。此外,家庭监护不足也使得学校教育功能延伸受限。也就是说,学校与家庭之间无法进行顺畅的沟通和相互配合,导致留守儿童的学校教育得不到家庭的有力支持,很难有效实现具有针对性和互惠性的社会支持。因此,学校的支持功能仍需大力加强。
(四)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政府支持滞后
在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系统中,政府作用不可忽视。从当前我国对儿童权益保护的情况来看,已经制定并出台的法律法规有《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并在实践中确实起到了保护青少年的积极作用。但我国针对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方面制定和实施的政策则比较有限,现有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且缺乏系统性,政策法规可操作性不足,尚未形成科学的、有针对性的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机制。此外,政府在关心、保护留守儿童的财政资金投入上也非常有限,对于地处偏远、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很多困难的留守儿童家庭得到的经济扶助不仅微薄,而且未形成规范有效的长期帮扶机制,对留守儿童提供的社会支持非常有限且滞后。
(五)社会关爱服务缺乏统筹,支持有效性不足
随着我国政府社会治理理念的转变,由各种非政府组织主导的社会支持力量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已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欢迎与认可,但仍存在许多问题。笔者对其梳理后认为,较为突出的是来自社会民间组织和机构对留守儿童提供的关爱服务不仅有限而且缺乏有效性。首先,社会组织的自发性特征,客观上制约了各个组织、团体间紧密合作关系的形成,造成社会活动分散、关爱服务统筹协调性缺乏,服务活动短暂且间断,无法形成连续、整体性服务;其次,社会组织提供支持针对性弱,有效性不足。比如:如何在提供支持和帮助时恰当地保护留守儿童的自我信念和尊严?如何根据留守儿童不同的人格特征、心理状态以及社会化发展程度提供有效的干预和支持?如何在避免移情的条件下为留守儿童提供长期有效地情感介入和支持?等等。这些问题在具体实施对留守儿童干预和建立预防保护体系时常常被忽略,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
三、社会支持理论为预防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提供的新视角与新思路
随着国内跨学科研究的不断深入,社会支持理论逐渐成为研究犯罪问题的新视角和新思路。“社会支持理论无疑为犯罪学理论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方向,也为社会政策制定者提供了一个正面的、非控制性的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理论依据”。[17]“根据卡伦的论证,社会支持高低与犯罪的可能性成反比。因此,社会支持不仅会对预防和减少犯罪起到直接的作用,而且也会影响社会控制从而对预防和减少犯罪产生间接的影响”。[18]具体来说,社会支持理论认为: “社会支持具有缓冲器的功能;社会支持可以培养人的利他观念或行为;社会支持可以改变一个人的生活方式、心理动因及行为方向;社会支持是社会控制有效与否的前提条件,提供充分的社会支持有助于减少底层群体犯罪的发生”。[19]
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形势严峻,如何预防和控制犯罪成为迫切而重要的问题。我国的刑事政策是以事后惩罚为主,但留守儿童处于成长发育阶段,进入青春期后逆反情绪更强,被动的、强迫性的防控措施往往会适得其反,可能导致儿童被标签化,偏离主流社会成为社会边缘人群。故此,社会支持理论从人的利他动机出发,倡导一种内在主动的、积极的刑事政策,可以为预防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以监护人为重心的家庭情感支持具有缓冲器功能
美国学者罗伯特·阿格纽在传统紧张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一般紧张理论,该理论认为“不仅物质目标无法实现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而且消极的情感状态包括愤怒、沮丧等同样会引起犯罪”,[20]因此,这些消极的负面情绪是犯罪的内驱力。而社会支持对于个体如何面对潜在压力性事件带来的负面反应具有缓冲器的功能。相较于非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最为直接的首要社会支持源是监护人,其次才是外出打工的父母,以监护人、父母为中心的家庭情感支持对预防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具有缓释的作用。当监护人或外出父母给予足够的支持时,来自家庭和亲情的关爱和照顾有助于增强留守儿童面对社会紧张和压力的信心,而在学校和社会中遭遇挫折产生的负面情绪也会很快得到疏导和排解,进而降低产生越轨行为的可能性。因此,来自监护人或父母的情感支持能够帮助留守儿童保持健康向上的精神状态,增强面对外界压力和个人负面情绪的信心,避免社会不良思想和行为的影响,从而减少走上犯罪道路的机会。
(二)学校与家庭教育支持可以引导正确的行为方向
在社会支持理论中,一个人的行为是可以改变与引导的。通过情感支持、评价支持、工具支持和信息支持等功能,社会支持能够满足个体日常行为的需求,从而减少因需求得不到满足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对于农村留守儿童而言,由于家庭和学校的特殊环境容易使之产生自卑和沮丧等负面情绪,而完善的社会支持则可以帮助其自尊心的形成和自我形象的塑造。一方面,在良好的家庭和学校教育环境中,留守儿童可以避免不良社会交往产生的消极影响,使之行为和习惯健康规范地发展;另一方面,来自家庭和社会的温暖可以帮助犯罪的留守儿童重拾生活的信心,增强自我效能感,提升自我形象。此外,学校和家庭的良好教育可以帮助其认识行为的错误,避免再次犯罪。
(三)社会关爱服务体系有利于培养利他观
社会支持理论认为利他之心和行为是可以培养的。当个体得到来自他人和社会的关怀和支持时,内心的感激会促使其更多地考虑如何对社会和他人做出贡献与回报,发自内心的利他之心当然地会反对与预防危害社会和他人的犯罪行为,从而客观上起到预防犯罪的社会效果。
由于长期缺乏父母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内心往往敏感、脆弱,再加上处于社会生活的底层,极易产生心理不平衡甚至偏差,对于他人和社会常常因无法信任而以自我为中心。对此,社会支持理论认为,来自社会的关爱服务会使留守儿童从社会支持给予者身上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增强利他观念的形成并引导其实施符合主流社会认可的行为。一方面,来自社会的物质支持和心灵关爱可以帮助留守儿童增强自尊心和自信心,加强自我约束;另一方面,在得到社会尊重和关怀之后,农村留守儿童的利他之心会慢慢得到重建,也逐渐思考如何报答他人与回馈社会,以及如何将这份温暖继续传递下去。如此便可远离犯罪环境,自然也就会减少甚至不会再实施犯罪。
(四)社会支持是政府有效实施外部社会控制的前提与基础
赫西控制理论认为,个体与其他个人或组织之间社会联系的强度和方式能够预防越轨行为的产生,而这种社会联系的要素有四项:依恋、奉献、参与和信念,正是这些与社会、他人的联系使得个体抑制欲望而不去犯罪。因此,根据赫西社会控制理论的主要观点,社会联系可有效地预防留守儿童犯罪。但实际情况是,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普遍缺乏来自父母、老师、同学等正常的社会联系,依恋、奉献、参与、信念这四方面的功能都无法有效发挥。因此,如何利用社会支持功能建立社会联系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社会支持理论认为,社会支持能够通过影响社会控制从而作用于社会,是社会控制有效性的前提条件。因此,在预防和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犯罪过程中,二者相结合远比单独运用社会控制更为有效。政府在宏观层面进行外部社会控制的同时,应充分发挥家庭、学校和社会民间力量的内部社会支持作用,以积极有效地对犯罪行为发挥预防和控制作用。
四、 构建立体式社会支持系统预防农村留守儿童犯罪
如何发挥社会支持在预防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中的创新功能,笔者建议,应在统筹协调家庭、学校和政府三者关系的基础上建立立体式的社会支持体系,即在完善客观支持系统的基础上,强化主观支持,提高留守儿童社会支持的利用度,最终建立一个涉及社会各层面的、良性循环的综合社会支持体系。
(一)完善客观支持系统,提高动态适应性
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对保护儿童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相关的法律系统性不强,很多是从宏观上对其进行强调,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不足,存在滞后现象。随着社会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法律法规也应不断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因此,预防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一是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保护机制,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特定的制度关怀;二是公检法等司法行政部门要进行有效的司法预防,与家庭、学校、社会密切合作,在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同时,应着重对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人加强教育引导,立足于挽救;三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从维护儿童权利出发,切实保护留守儿童最大权益,为其重返社会、适应社会创造条件。
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落实相关社会政策。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需进一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在就业、住房和教育等方面真正实现城乡平等,使进城务工人员能够享受城市现代化建设带来的进步与成果,将户籍、住房和教育等保障工作落到实处。这样,将有利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间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⒊发展农村经济,促使农民工返乡就业。留守儿童犯罪现象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之一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滞后,如何有效地解决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关键环节是国家如何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减少农村劳动力外出的数量,在家乡就可以通过劳动为家庭提供经济支持。为此,政府应大力扶持农村当地乡镇企业,发挥资源优势,有效带动农村及其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在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同时,增加农村家庭收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从源头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
⒋加强学校建设,改善教育环境。目前,我国农村中小学的基础设施建设普遍较差,有些甚至连寄宿条件都没有,且师资力量薄弱,学校的教育功能根本无法有效实现。对此,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以改善农村教育环境,一方面应基础设施建设,为成长环境不健全的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基本的学习与生活条件;另一方面,应提高教师待遇,吸引有素质、有能力的教师到农村发展乡村教育,提高农村的教育水平,以弥补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缺失。
(二)强化主观支持系统,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⒈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一是监护责任要走出只“养”不“教”的误区。监护人作为留守儿童的代理家长,不仅要照顾好儿童的日常生活,更要在思想上多与其进行沟通,在情感和精神上给予足够的关怀和支持;二是监护人要逐渐提高自身素质,改善监护方式。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可定期组织代理家长进行学习,了解当前留守儿童出现的主要问题和青少年教育的基本内容,明确其监护的职责和任务;三是监护人要关注留守儿童的思想、精神动态并及时给予引导,防止出现失范行为而误入歧途。在情感上,要引导留守儿童多与外出父母进行沟通,使其理解父母外出打工的无奈和辛苦;在学业上,应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课后指导,帮助留守儿童完成学业。
⒉扩展外出打工父母亲子沟通渠道。由于外出父母常年务工在外,很少回家,与未成年子女的沟通往往通过短暂的电话或视频交流。笔者建议,除了使用现代电子设备进行沟通之外,写信、寄节日贺卡和交换礼物等传统沟通方式更有利于情感的交流和表达。外出父母要尽可能多地回家陪伴未成年子女,尽量缩短外出打工的时间或者在打工的同时把孩子带在身边,避免与子女长久分离。在留守儿童遇到困惑和问题时,其对父母的情感支持更为渴望,因此,父母要耐心地倾听并及时有效地给予正确引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切实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⒊强化教师的教育引导作用。一是学校要严格保证留守完成儿童九年义务教育。农村留守儿童犯罪行为之所以具有低龄化、低文化的特点,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本该接受教育的学龄阶段却早早辍学在家,心智尚未成熟则过早地踏入了社会。因此,学校教师要尽可能地帮助留守儿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引导孩子充分认识接受教育、学习知识的重要性,懂得人生的价值和意义。二是教师需转变教育观念与方式,在强化智力教育的同时更应注重道德法制教育,帮助学生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与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在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中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会保护自己,减少犯罪的可能性。三是学习心理情感辅导技巧。留守儿童不同于其他在校学生,需要教师给予更多的关怀与温暖。因此,教师一方面要学会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提供多种形式的情感关怀和支持,一旦发现学生出现不正常现象和问题,及时与监护人或在外打工父母进行沟通;另一方面,应帮助留守儿童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培养其良好的行为习惯,远离违法与犯罪行为。
⒋社会组织应提供积极有效的关爱服务。社会组织在提供社会支持之前,应首先关注儿童需求的具体内容并对支持行为的类型进行相应确认,以有效地满足特殊需要,实现社会支持提供者和接受者双方关系的有效对接,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社会组织和机构提供关爱服务时要着重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心理支持系统的构建,在政府帮助下联合专业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专业人士以及志愿者,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引导和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在认知模式、社会情感、成就动机、社会态度以及人际交往等方面正常和健康地发展。此外,由于当前社会上对弱势群体的人格尊重和精神关爱不足,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营造关爱和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舆论氛围,呼吁全社会以平等的方式关注、尊重并帮助他们。
(三)提高社会支持利用度,激发农村留守儿童的主观能动性
社会支持并不是单方面支持的过程,而是支持者与被支持者互为主体与客体的互动过程。个体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其接受社会支持的类型、数量和内容,社会支持是在支持者与被支持者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在互动的社会支持系统中,被支持者的意识自觉与能动建构,能够帮助其对社会支持从被动转变为主动。农村留守儿童能否积极主动地获取社会支持,对建立互惠型的社会支持系统起着重要作用。因此,监护人、外出父母、学校教师以及社会志愿服务者,要着力引导农村留守儿童积极正确地去看待父母长期外出打工这一事实,疏导埋怨和怨恨的消极情绪,使之保持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帮助其主动感知外界支持,特别是来自同辈朋友和小伙伴们健康的社会支持,并有意识地辨别和应对不良影响;帮助其正确面对来自外界的各种社会支持,不仅要正确地认识与接受,更要在被支持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寻求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从而在社会支持中完成能动的社会化过程。
【参考文献】
[1]搜狐公益[EB/OL].http://gongyi.sohu.com/20140904/n404065868.shtml.
[2][7]唐金法,张立新,陈千奇.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预防教育刻不容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R].人民法院报,2012,(8).
[3]董士昙,李梅.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与犯罪实证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03).133.
[4][8]闫卫华.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刍议[J].法制与社会,2015,(01).216.
[5][6][9][10]聂吉波.留守儿童的实证分析——以重庆留守儿童的犯罪调查数据为样本[D].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9,16,11,10.
[11]Cullen,Francis T.John P.Wright and Mitchell B.Chamlin.Social support and social reform:A progressive crime control agenda.Crime and Delinquency,1999(45),P190.
[12]刘霞,范兴华,申继亮.初中留守儿童社会支持与问题行为的关系[J].心理发展与教育,2007,(03):98.
[13][14][16]王兴骥.贵州省蓝皮书——贵州社会发展报告(2014)[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50,52,56.
[15]王道春.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刍议[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院报,2006,(09).28.
[17]曲伶俐.论社会支持理论下的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预防[J].法学论坛,2014,(01):147.
[18]Cullen,Francis T.Social support as an organizing concept for criminology:Presidential address to the Academy of Criminal Justice Science.Justice Quarterly,1994(11):530.
[19]曹立群,任昕.犯罪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00.
[20]Larry J.Siegel.Criminology(5ed).New York: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95.191.
(责任编辑:王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