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新政带来P2P的春天?

2016-05-14 14:07石宁钰
中关村 2016年9期
关键词:网贷借款备案

石宁钰

近几年,P2P理财来得很快。好像一夜之间就铺天盖地了;但不少P2P平台出现了问题,也像在一夜之间就消失得无影无踪。防范金融风险,规范P2P平台运营成为众望所归,在《征求意见稿》发布8个月之后,期盼已久的网络借贷新政终于在8月出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监管办法》)的正式落地,是P2P行业在中国发展近十年后,最具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表现出了更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制定更加严格的风险防控标准。未来是否对P2P行业的规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这一切都有赖于监管体制的有效运行和跨部门配合,才能真正实现普惠金融。

“限额”要求防范风险过度集中

目前,《监管办法》中,其中对于现有平台运营最具杀伤力的莫过于对平台提出了借款“限额”要求。

根据《监管办法》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另外,《监管办法》还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余额上限,防范信息集中风险。

事实上从去年12月银监会同工信部等部门联合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已经提出了,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并且网络借贷平台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机构的单笔借款上线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只不过当时并未设定借款上限。

不少P2P平台负责人表示,监管层对网贷借款人设置借款上限的考量应该是引导行业回归小微融资和普惠金融,用以破解目前行业资产集中度过高的难题,可以缓解借款人的过度借贷风险。《监管办法》划定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规定对以大额借款标的为主的网贷平台业务以及部分较高金额的借款业务影响比较大,面临业务转型的局面,例如现在一些平台中的房贷抵押、高端车辆抵押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等,多数是超过这个限额的,这些业务就需要调整。网络借贷金额以小额为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于平台风控来说,可以有效防范风险过度集中,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监管愈严需跨部门配合落实

根据2015年年底的《征求意见稿》,P2P平台想要合法经营,必须至少满足:第一,获得地方金融办的备案;第二,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第三,有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然而,如果不同部门将彼此的条件作为本部门审批的前置条件,则P2P平台就可能陷入死循环:P2P平台与银行洽谈资金存管合作。其前提是已经完成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而P2P平台向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可能就被要求先要完成备案和资金存管。

而正式的《监管办法》就已经修改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这样备案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前后顺序就已明确,地方金融办在受理P2P平台的备案申请时,应该不会再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为前提了。

由此看出,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的《监管办法》对P2P的监管体制做出了重大调整。《监管办法》明确了监管主体,提出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贷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办、金融局)负责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风险防范和处置。这也是首次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安排。分工明确,形成了整体一部分的监管格局,意味着行业以后在监管体系里会运作的更为规范。

同时。对网贷设置了负面清单管理,就是划定底线,明确哪些东西“网贷”机构不能干。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网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持牌许可。备案管理主要解决“网贷”机构资料的齐全性,而不是门槛高低。没有资本金限制,没有高管人员的限制,没有股东的限制,但备案必须有必要的资料、手续,备案登记机构必须持续、无条件的向监管机构报送经营信息。

不过,作为一个新兴业态,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融合,其监管也涉及多个部门。例如,《监管办法》提及的监管部门就包括:银监会及其派出组织(银监局等),省级政府(以及其可能委托的地方金融办和再下一级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等,以及负责金融稳定的央行、负责自律管理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各地方性互联网金融协会等等。此外,还可能涉及到存管机构、审计机构、征信机构等等。因此,作为一个需要跨部门合作落实的《监管办法》,不同部门之间进行配合,是《监管办法》真正发挥作用的前提。

合规发展助力普惠金融

对于《监管办法》,小牛金服执行总裁刘金科认为,目前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出现这样的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监管层的目的就是让其做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而不是跟银行去竞争,因为网络借贷平台就是作为银行传统金融业的一种有效补充而发展壮大,去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这才是监管层希望看到的一个局面。

“如果《监管办法》真的落地,会对一些做大额标的平台有很大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存在与发展就是弥补现有金融体系的不足,其业务模式从大额向小额调整是未来的趋势。”刘金科说,好在《监管办法》考虑到避免给平台造成较大的冲击,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并且要求过渡期内网络借贷平台需要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从而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这个再次说明了监管层对这个行业的态度是支持和理解的。

《监管办法》提到了,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并且规定了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刘金科强调,这里重点说明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也就是说,在资金存管上,银监会要求平台直接存管,银行为P2P平台开设存管账户,投资人和借款人的独立个人存管账户、风险备用金账户和担保公司账户等,投资者的未投标资金由银行直接监管。“而目前想要实现银行资金存管的平台,不仅需要在地方金融办备案登记,还要求取得ICP经营许可证”,目前取得该许可证的仅占少数。

监管的出台是否对平台造成影响?有人说,严格按此监管办法要求,不乐观估计将有90%以上平台面临艰难转型,或者关闭;也有人说,那些习惯做大额融资项目的平台,恐怕很难转型去做小微业务。因为这两种模式之间差异很大,想要实现相互转化的难度不小。强制性的借款额度规定,可能促使这些平台通过去P2P化来规避监管。

事实上,现如今有很多平台现早已在业务转型的道路上,像以房、车抵押起步的永利宝逐渐减少了车贷业务,并朝着消费金融领域转变。除此之外,红岭创投今年上线分期乐购消费金融平台,人人聚财也转型做了车贷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为避免《监管办法》的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监管细则给了12个月的过渡期,到底是冬天还是春天,一年后自会见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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