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的法律地位研究

2016-05-14 13:11葛书环杨凤义
关键词:法律地位劳动者大学生

葛书环 杨凤义

摘 要:大学生的法律地位的缺位,导致大学生在学校期间、在企业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屡受侵犯,无法受到应有的保障,本文从大学生在不同环境下法律地位的明确,进而为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地位;行政向对方;劳动者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9-0119-02

大学生应该是在高等学校入学注册学籍和接受教育服务的群体。法律地位应该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通常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范围来确定其地位。据此,大学生法律地位就应该是指大学生在高校注册学籍开始到领取毕业证书之日至这个时段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的范围。这个范围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体现有所不同。

大学生一般应该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应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大学生不同于普通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在社会关系首先与学校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同时与其他的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课程改革引发了大学生与实习单位发生的劳动法律关系,在以上多个法律关系中大学生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范围如何界定,本文以“大学生”为主体,阐述在以上三种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界定大学生的法律地位。

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大学生的法律地位

大学生是在高校入学注册学籍接受教育的群体,那么大学生与高等学校应该对应出现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大学生与普通高校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具体体现:

(一)在教育法律关系中,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作为行政主体出现的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高校有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从教育法的规定不难看出,高等学校虽然在法人的分类中属于非企业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不是机关法人,但是它在对大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颁发学历证书等具体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符合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特征。

(二)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大学生是接受普通高校管理教育管理的行政相对方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高校在行使对大学生的各项纪律管理、学籍管理、学位管理等法律、法规授权的各项权利时,学校可以单方面做出处理决定并实施,无须征得学生的同意。如高校有权决定对不符合毕业标准的大学生拒绝颁发大学生学位证和毕业证;有权在大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和制度时决定对学生进行处罚。

高等学校虽然在处罚决定作出时,同时赋予作为行政向相对方大学生享有申诉的权利。但是申诉权利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更没有实体权利的保障。目前,很多大学生起诉普通高校侵犯其权利的案件被法院作出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即使受理最为行政相对方的大学生的权益又有几个得到真正的保障。

(三)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有的认为学生与学校之间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因为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比如对学生的处分权,对学生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针对这些行政处分,学生只有向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权,没有起诉权。有的学生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这是学校根据教育法的授权给予学生的内部行政处分,不能通过诉讼的渠道维权,只能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例如:有的大学生因为学校不授予学位而引发争议的案件,首先要求学生向学校的学位评审委员会申请复核,对于学校的学位评审委员会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因此事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学生不是高等学校的职工,就这一点是不是足以说明学生与学校之间不是教育行政内部法律关系,而是教育行政外部关系。明确了高等学校是根据《高等教育法》授权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作为行政主体出现,那么学生是行政向对方,二者之间一定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综合以上观点不难看出,教育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中,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地位不平等,大学生处于行政相对方的劣势地位,应该健全大学生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法》在赋予高等学校行政权力的同时应该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和相对方权益保护机制,避免给大学生权益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二、高校课程改革中的大学生的法律地位

目前高等学校正在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的课程改革,课程改革的核心是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的有机融合,提高学生专业实践操作能力。而理论与实践融合的最佳途径就是产学研一体的教学模式,而大学生进入企业生产实践中实习无疑是最佳途径,从而在高等学校与大学生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基础之上,产生了高等学校与企业、大学生与企业的两种法律关系。

高等学校与企业的关系应该是平等互助的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人力保障,企业为实现学校的教育目标提供实习场所。

大学生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是什么性质的哪?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大学生的法律地位应该如何确认和保障?

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比例很高,关键问题是法律地位缺位。因为大学生实习不能提供持续的不间断的劳动,所以,不能依法取得劳动者的地位,无法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障。

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地位缺位原因:

(一)从实习目的上看,大学生去企业实习,一方面获取很低很廉价的报酬,主要是为了实现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的有机融合,达到学校的教育教学目标。

获取报酬的目标是为了实现教育教学目标服务的。用人单位正是把以上实习目的作为克扣大学生工资的理由和借口,不与实习大学生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不按照劳动者待遇给与大学生劳动报酬。

(二)从实习保障来看,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实习保障协议书过多的涉及教学目标的实现,而忽视了实习期间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障。

如果大学生一旦在实习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索赔问题一直是一道无解的难题。一方面因为大学生实习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法保障自己劳动权益的保障和安全;另一方面实习大学生自己缺乏法律保障意识和安全意识。比如未进行岗前劳动技能培训就定岗实习的例子屡见不鲜,在定岗实习中大学生受到伤害无法维权,此时的高等学校和企业就会相互推诿责任,最后找不到责任方,只有实习大学生为自己的实习劳动行为造成的伤害买单。

基于以上分析,目前应该完善劳动立法或者以企业、学校、大学生三方协议的形式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尤其要明确大学生实习期间受到的伤害应该由谁负责。比如,在大学生实习期间,明确实习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管理不善或者培训不到位,给实习大学生造成的伤害,应该由用人单位负责;高等学校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属于监督者地位,既要监督用人单位履行自己的培训和安全管理责任,也要监督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提供正常的劳动,从而明确实习大学生的法律地位,从而保障实习大学生的法律权益。

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已经完全具备劳动者条件,应当具有劳动者的法律地位:

首先,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能够在单位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同时,也应该享有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益保障。这就要求大学生具有劳动法律保障意识,应该加大对大学生劳动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让劳动法成为每个大学生必修的一门课程。进而明确自己在实习期间的劳动者的地位,享有相应的劳动权益。

其次,学校与企业在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时,应该明确各自的责任,确保实习期间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让实习期间大学生处于无法可保,无人负责的责任盲区,这个问题可以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最后,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劳动法执法检查的力度,及时了解劳动过程中的一些法律漏洞,提供给政府的决策者,避免产生无法可依的法律空白和缺位现象的发生。

综上所述,大学生在学校内部与高等学校之间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处于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应当明确与企业之间是劳动法律关系,处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在明确大学生法律地位的同时,也应该保障大学生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真正实现由校园人到职业人的转化,为大学生顺利走向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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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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