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统筹社会救助资源推动建立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 〔2016〕33号

2016-05-13 05:54:42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政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救助办理协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统筹社会救助资源推动建立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 〔2016〕3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统筹社会救助资源推动建立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 016年3月15日

关于统筹社会救助资源推动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总工会

团省委 省妇联 省残联 省红十字会 省慈善总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整合全省社会救助资源,提升救助实施效果,方便困难群众及时申请社会救助,打造困难群众 “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社会救助工作新模式,现就全省推动建立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推进社会救助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按照 “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 的原则,相继制定出台了 《关于贯彻落实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青政 〔2014〕59号)、《关于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青政〔2014〕70号)和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青政办 〔2015〕118号),逐步建立起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为基础,以特困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为辅助,以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慈善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我省社会救助进入转型、升级、发展的新阶段。自2014年底起,我省各地依托乡 (镇)办事大厅、社区便民综合服务中心设立业务窗口,探索开展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相关工作,使部分困难群众的急难事项得到有效解决。由于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部门较多,救助对象情况各异、诉求复杂,在转介、转办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存在部门配合不够顺畅、制度衔接不够紧密的问题,受理不及时、办而无果、重复救助、多头救助、碎片化救助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各项救助政策整体实施的效果。全面建立并深入推进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是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兜底保障的有效措施,对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维护困难群众切实利益,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打通服务群众 “最后一公里”具有重要意义。

二、深入推进社会救助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 “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和 “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通过整合社会救助资源、规范救助程序、构建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等有效举措,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统筹有力、保障全面、运转高效的社会救助工作新机制。

县、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是全面深入推进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要统一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有效推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就业等部门和所辖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为民服务、方便群众。深入推进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要主动贴近困难群众,方便及时申请社会救助,解决基本生活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确保 “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坚持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全面推进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既要坚持做好救助资源的统筹,也要做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衔接,同时还要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力求形成整体合力,提升救助实效。

坚持统一受理、归口负责。对困难群众反映的求助事项,坚持由 “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统一登记、统一分类转办制度,对有明确救助分类和承担部门的求助申请实行归口负责,及时转交责任部门,并限时办结。

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救助。开展各项社会救助工作,要坚持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示,确保公平救助、阳光救助。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救助与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有效衔接,形成社会救助合力。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受理窗口设置。

各地要依托乡镇 (街道)现有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综合服务中心等,全面统一设立 “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窗口服务工作,开通社会救助工作求助电话。做到“一明显三上墙”,即窗口标识明显,救助政策上墙、工作职责上墙、监督投诉电话上墙,并提供各类救助项目服务指南、申请审批表单和政策汇编等服务资料,咨询电话号码等服务信息,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救助内容、开展政策咨询,做好引导办理等服务工作,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求助。

(二)明确窗口受理内容。

根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原则上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服务窗口主要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等 “救急难”事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受理内容,拓展窗口服务功能,方便群众反映各种诉求。对增加的受理内容各地要予以明确,并做好与转办责任部门的对接,确保群众各类困难诉求得到及时办理和落实。

(三)规范转介、转办流程。

各地要在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登记、分办、转介程序和结果反馈办法,确定办理时限,明确部门对接责任人,规范社会救助申请转介、转办流程,确保各地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顺畅运行。

(四)规范窗口服务标准。

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窗口的规范管理,结合实际,建立统一的窗口服务标准,做到窗口有标识、工作人员有标牌,严格落实 “首问负责制”、 “AB岗制”、 “服务承诺制”、 “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严格保守救助人员个人信息,公示服务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做到高效服务。

(五)规范档案管理。

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服务窗口要对受理的各类群众诉求及时进行登记和分类,将相关分办、转办手续及办理结果等资料整理归档,切实落实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救助申请档案管理工作。

(六)搭建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

为有效提升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信息化和管理服务水平,我省将搭建全省统一的社会救助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信息化管理系统。各地要主动收集救助部门、慈善组织的救助政策、救助项目、救助资金、救助标准等基础信息和救助对象资料,做好与相关部门数据对接,为统一搭建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打好基础。

四、规范工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设立的 “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救助申请。

(二)信息核对。

救助申请受理后,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同时,要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开展信息核对,准确掌握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求助事项等信息,确保对各类救助对象的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实施精准救助。

(三)受理转办。

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要根据救助申请事项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实施主体的救助申请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并负责跟踪救助申请办理进度;对于尚无相关救助政策、无法转办的救助申请,要及时提交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进行研究。

(四)结果反馈。

按照救助政策规定,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相关部门要将有关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15日内办结 (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至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要在一个月内公示办理情况。

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

各地要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以城乡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为依托,积极构建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遭遇的急难事项和各种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向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救助申请。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分类受理并提供救助,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二)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各地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优势,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各地要及时制定社会救助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责任追究和办理结果反馈跟踪制度,健全急难求助 “首问负责制”,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程序,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办理结果反馈跟踪,公示公告相关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姓名、职责和手机号码,确保困难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解决。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经办人员,以及在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建立健全部门对接机制。

各地要健全完善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对接,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现部门间转介、转办的无缝衔接。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政府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群团组织等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做到救助政策衔接、救助资源整合、救助数据共享,实现救助申请人与救助部门间申请诉求和办理结果的高效对接,提高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救助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建设涉及部门多、工作繁杂、要求严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作用,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形成高度协同、密切配合、高效联动的社会救助新格局,坚决杜绝 “求助无门”的问题,合力推进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

(二)加强能力建设。

各地要紧密结合全省加强 “三基”建设工作要求,从强化基础工作、提升基本能力的目标出发,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解决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所需的工作力量、场地和经费。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在掌握好各项救助政策的同时,熟练窗口救助申请、受理、转办程序,确保各项救助申请、受理、转办程序准确、高效运转。

(三)加强政策宣传。

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做好政策宣传,从 “窗口”作用、公民权益、办理程序、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的作用和救助内容,使群众知晓 “一门受理”工作,主动参与社会救助活动。

七、本意见自2016年4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4月13日。

附件:社会救助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流程图

附件

社会救助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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