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远朋
家族式腐败分析:内涵、要素和类型
○ 丁远朋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反腐问题上出重拳、发实招,一连串的“老虎”“苍蝇”纷纷落马。同时我们看到,贪腐亲兄弟、寻租父子兵的家族式腐败现象十分突出。正确分析家族式腐败,对我们加强廉政反腐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学术界对家族式腐败的研究大多散见于腐败问题研究及新闻报道中,缺乏系统性、综合性和理论深度。因此,本文拟从内涵、要素和类型等三方面对家族式腐败进行分析,以期深化对家族式腐败的认识和理解。
关于家族式腐败的概念,不同学者从各自角度作了不同阐述。著名学者邵道生认为,所谓家族式腐败“指的是身居要职的官员家族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依仗权势侵吞国家、社会财富的行为 ”;张炜达认为“家族式腐败,是基于血亲或者姻亲关系而形成的利益共同体,他们相互勾结,把岗位所赋予的权力用于侵吞国家、社会财富,以谋取家族私利 ”;韩雪阐述了类似观点,即认为“家族式腐败是官员利用权力和影响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谋取私利,形成一人当官、全家受益,一人贪腐、全家分赃的腐败模式 ”;此外,任建明指出了与“家族腐败”相似的概念,即“腐败家族化”,并作出界定:“指官员家族成员中有多人在政府任职,他们相互勾结,把岗位所赋予的权力用于侵吞国家、社会财富,以谋取家族私利。 ”这种“腐败家族化”属于一种“官官”型的家族式腐败,并没有将“官商”型腐败现象涵盖其中。
由上可知,目前大多学者的分析都揭示了家族式腐败中的“权力”、“财富”、“血亲”关系等要素和特征,深化了我们的理解,但都有一定不足之处。家族式腐败的行为主体既包括公职人员,也包括与其有特殊关系的亲属。其亲属有些也是公职人员,呈现“官官相护”的腐败现象;有些亲属虽不掌握公共权力,但凭借与公职人员的血缘、姻缘等关系而具有特殊的影响力。现实中大部分的家族式腐败现象是掌有公权的公职人员携手其无法定权力的亲属而实施的腐败行为。
“根据政治学理论,界定腐败行为的结构要考虑‘谁、什么时候、得到什么、如何得到’等因素” 。“谁”指腐败的行为主体;“什么时候”则是指腐败主体的行为时机,是承担公职期间还是离退休之后。家族式腐败的行为主体既可能是履行公职时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也可能是在离退休之后搞“期权”;“得到什么”指的是腐败行为的目的 ; “如何得到”指的是腐败主体的行为方式问题。此外,由于家族式腐败不同于个体腐败,其外在的表现形式也不可忽略。所以本文认为,家族式腐败是公共权力行使者及其家族成员为了谋求家族利益,以相互串通、合作等形式,运用公共权力及影响力侵害公共利益或将公共资源转化成家族利益的活动和行为。
家族式腐败的特点鲜明、危害较大。我国社会依然强烈的家族亲缘等观念,使得很多领导干部“重视”亲情,总想在其位而谋其家族之政,利用手中权力为家庭成员谋利,形成“全家腐”的家族式腐败。作为腐败的一种类型,家族式腐败由于公职人员家族成员的参与,呈现出“家族式”“血缘型”的特征。它将公职人员家族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以公权私用的方式侵害国家和社会财富,造成公职人员家族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它将亲情介入法律和权力领域,以权力和利益为输送链条,以血缘、亲缘为联结纽带,以家族为谋利共同体,形成家族的权力“产业链”。家族成员彼此相互信任,“囚徒困境”不易出现,所以家族式腐败很难被侦破,是腐败中较为隐蔽、较为“安全”的类型,严重破坏社会公平公正,引发社会不满。
家族式腐败作为较为复杂的腐败类型,其内在要素也较为复杂。本文认为家族式腐败有六大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性要素、客体性要素、目的性要素、工具性要素、形式性要素及结果性要素。这些要素体现了家族式腐败的特征,并为区别家族式腐败与其他相关概念提供依据。剖析这些内在要素,有助于我们全面深刻地认识家族式腐败。
1.主体性要素
家族式腐败的主体性要素可具体分为元主体要素与寄生性主体要素。前者指享有公共权力、履行公共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我国公职人员的主体是国家公务员和国企工作人员及相关委派人员,他们是一切腐败类型必不可少的行为主体;寄生性主体要素则指国家公职人员的亲属,他们在腐败过程中充当“赃款收银员”、“权力掮客”及“操盘手”等角色。之所以称之为“寄生性”,是因为在家族式腐败中,大多公职人员亲属自身没有公共权力,无法自行腐败,而必须依靠与之有着血缘、姻缘等关系的公职人员;即使公职人员的亲属也握有公共权力,这些亲属也离不开与公职人员的合作。于是公职人员与其亲属之间便形成“血缘寄生关系”及“裙带寄生关系”等。 寄生性主体要素是区分家族式腐败与其他类型腐败的重要标志,因此是家族式腐败行为主体的必要构件。
2.客体性要素
公共利益构成了家族式腐败的客体性要素。公共权力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形成的政治力量,因此公职人员掌握公共权力的同时就必须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和义务。公共权力的规范运行能够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反之,公共权力的“私有化”、“家族化”、“圈子化”等非公共运用,则会直接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公共利益是包括家族式腐败在内的一切腐败的客体性要素。由于“公共”与“利益”的结合,公共利益相对难以界定,但“公共利益绝不是虚幻的观念,而是实实在在的客观存在。”公共利益的受损程度,是衡量家族式腐败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
3.目的性要素
家族式腐败的目的或目标在于实现行为主体家族利益最大化。不同于个人利益或私人利益,公职人员的家族利益是指公职人员的整个家族成员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它要满足的对象是公职人员及其家族亲属的现实需要。作为一种内向型、狭隘的特殊利益,家族利益会对公职人员的正常履职造成严重干扰。
4.工具性要素
家族式腐败的工具性要素是指公共权力及递延性权力。公共权力是腐败产生的基础和关键,一切腐败都是权力异化的表现和结果。与一般腐败不同,家族式腐败的工具性要素中还有递延性权力。递延性权力不是法定的公共权力,而是指公职人员的亲属由于和公职人员的特殊关系,在无形中所具有的公共权力的影响力和辐射力。这种递延性权力由家族式腐败的寄生性主体所掌握,是公共权力的附庸,具有寄生性,是“妻儿共贪”、“衙内”等现象滋生的基础。在递延性权力发挥作用过程中,公职人员往往没有直接获益,但其亲属通过此种“特殊权力”去获取利益也是一种腐败。由于这种递延性、寄生性权力的存在,腐化的公职人员家族便成为“权力寄生共荣圈”。
5.形式性要素
家族式腐败的形式性要素是指腐败过程的“全家腐”样态。家族式腐败是群体性腐败中最具典型性的表现形式,“只是由于家族腐败因由血缘和姻缘为纽带,使得其成员之间关系较其他联结因素更具亲密性和可靠性”。 可见,在家族式腐败中,公职人员“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而是与其家族成员串通、合作,相互之间达成默契,结成牢固的亲情—利益共同体,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一致对外” ,因此家族式腐败的形式性要素典型地反映在其修饰词“家族式”上。这种家族成员齐心协力的贪腐模式,是家族式腐败重要的形式特征。它有助于降低公职人员“作案”风险,增强侦破和查处的难度。
6.结果性要素
家族式腐败的结果是造成行为性利益冲突。公职人员及其亲属利用公共权力及递延性权力而进行的谋私行为,使得公职人员的家族利益进入其正常的公务活动并对其公正履职、客观判断造成实质性干扰和影响。所谓“客观判断”,一是要讲究事实性,不抱任何个人歧视而依据客观真相作出判断;二是要讲究公正性,而不受其它利益因素等影响。可见,家族式腐败的结果就是公职人员家族利益对其代表的公共利益的侵占和损害。
现实中家族式腐败表现形式多样,“不贪污的官员都是相似的,贪污的官员则各有各的贪法 ”。根据腐败主体的不同行为方式,家族式腐败大致可分为三种常见的形态:直接交易型、权力影响型以及期权投资型。
1.直接交易型
直接交易型指公职人员和亲属利用职权及递延性权力,直接与企业主等利益相关者发生利益交易,收取后者实体性或非实体性的好处的腐败行为。在这种类型的腐败中,公职人员的亲属多是扮演着“收银员”的角色。而这种角色的背后,正是公职人员亲属所具有的递延性权力在发挥作用,所以才会出现“贪内助”、“老子掌权,儿子捞钱”等腐败现象。
现实中,一些官员惧于直接受贿,便采取间接方式,对自己妻儿受贿睁只眼、闭只眼;而另一些领导干部则“技高一筹”,扮演台前台后“两张皮”,即前台扮“红脸”,显示自己廉明清正,台后却指示“妻子儿女幕后收黑钱”。这种伎俩在维护自身形象,保持财路畅通的同时,很难避免“一人落马,全家被端”的局面。
2.权力影响型
权力影响型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及影响力为亲属谋利,也包括公职人员亲属利用递延性权力为自己谋取政治、经济利益。这种类型的腐败体现在裙带提拔、“一家两制”等方面。所谓“一家两制”,是指家庭中一方在或曾在“体制内”的党政机关任职,另一方则在“体制外”从事经商、办企等营利活动。“体制内”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原有职权影响力和关系等资源为亲属营利活动提供便利,从而形成“权为商开路,商为权巩固”的家族式腐败。
这种类型的腐败较为隐蔽,危害较大。如在山西运城“房媳”案件中,以“房媳”张彦及其公公孙太平为核心的孙家是典型的官商合作、利益互补的“一家两制”,该家族中多人在运城市公、检、法等部门担任公职,同时家族还经营着物流公司等企业,形成了“官商合作”家族式腐败。“领导干部的亲属子女经商办企业形成了一种拥有特权和超国民待遇的经济模式。这种模式不仅扰乱经济秩序,更造成了不平等的竞争与腐败”。
3.期权投资型
所谓期权投资型,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担任公职期间将权力作为资本进行投资,施惠于某些企业或下级,并订立“协约”,让其事后“照顾”自己亲属,从而形成封妻荫子式的期权腐败。这种类型的家族腐败是用现在手中的公共权力来换取未来的家族利益,其本质是为了规避短期的腐败风险而对公共权力进行的期权化运用,是一种以权谋私的行为。
这种家族式腐败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利益承诺、利益提供和利益兑现。在利益承诺阶段,公职人员及其亲属开始被企业主或下级承诺提供的利益所“俘获”,并准备对其掌握的公共权力进行非公共运用;在利益提供阶段,公职人员开始利用职权为私营企业主等提供政策、税收等方面便利,为下级的考核、晋升等施与援手,并导致其公共权力发生异化;在利益兑现阶段,当初的受惠者便会兑现承诺,对公职人员及其亲属施加“照顾”等。可见这种投资交换型的家族式腐败时间跨度大,隐蔽性较强,查处难度也很大,“从表面看,虽然利益获取与公共权力的行使相分离,其实是对公共权力的一种补偿、一种赎买。”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
(责任编辑矫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