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公司状告“雷军电动车”侵权

2016-05-11 07:46文图姜琨琨李森
法庭内外 2016年3期
关键词:雷军潍坊被告

文图/姜琨琨 李森



小米公司状告“雷军电动车”侵权

文图/姜琨琨李森

2016年2月25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潍坊瑞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高浪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诉称,小米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智能手机、互联网电视及智能生态链建设的创新型科技企业,其于2012年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商标。该公司创始人及法定代表人雷军为公众所熟知,系“中国经济年度人物”、“《福布斯》亚洲版2014年度商业人物”、“胡润全球富豪榜”等荣誉的获得者,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2015年,小米公司发现被告潍坊瑞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瑞驰公司)生产销售的“雷军电动”系列电动车,在车身显著部分使用了标识,并公开宣称“雷军电动、树立电动新标准”。小米公司认为,潍坊瑞驰公司在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及其近似的标识的同时,还使用了“雷军电动”字样,基于“雷军”与小米公司之间的关系,明显具有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款电动车系小米公司生产或者与小米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主观故意,侵犯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被告北京高浪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浪海公司)经营的网站则刊登了涉案电动车的销售广告,构成帮助侵权。小米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3、二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潍坊瑞驰公司辩称,该公司使用的标识系对M进行的艺术处理,既无混淆故意,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实际混淆,其使用“雷军电动”系基于公司关于“雷X”、“雷丁”商标使用的沿革,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被告高浪海公司辩称,该公司仅为信息发布平台,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删除了相关信息,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该案涉及新能源企业生产的电动车是否存在仿冒小米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及使用雷军本人姓名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不仅涉及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而且涉及名人姓名的商品化权如何保护的问题,属于互联网飞速发展背景下出现的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方面的典型案件。在三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以该院院长鲁为亲自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充分听取双方诉辩和质证意见,及时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对案件所涉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充分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尤其在举证质证环节,审判长鲁为指导双方当事人,利用海淀法院数字法庭的证据展示技术,对双方的商标LOGO及被告电动车的商标使用情况等当庭进行了现场展示,使双方的诉辩意见更具针对性,取得了非常好的庭审效果。由于双方表示庭后将进一步考虑是否调解问题,合议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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