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丰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已于近期正式展开。整治期内,全国各省份将暂停含“金融”相关字样的企业登记注册。
本次整治是对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的及时干预与全面矫正,其所针对的事态是:自2013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骤然呈全方位狂飙突进;而监管的相对滞后,则使得不同业态、不同地区、不同产品的孤立风险迅速开始交叉蔓延;再加之部分从业人员或机构浑水摸鱼,结果就是,新生的互联网金融非但未能如预想的那样显著促进金融创新与金融深化,反倒越来越明显地构成了金融稳定的风险敞口。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互联网金融赖以生存发展的创新性与灵活性,不应该成为拒绝监管的托词借口。因为金融业普遍带有巨大的外部性,金融业哪怕出现很小的问题,也有可能造成很大的外部不经济;而中国特殊的金融生态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监管不仅必须及时跟上,甚至还应该采取从紧的基调。这些特殊性包括:
首先,无论是否合理,中国的金融体系客观上存在二元分立局面,即占据主流地位的、具有国家信用隐性担保的国有金融机构,以及处于边缘地位的、至少在理论上风险自担的民营金融机构相互“割裂”的局面。其中前者由于效率较低但体量巨大,造成中国的整体性实际利率本就偏高;而后者为了抵消巨大的竞争劣势,又必须向投资者许以比国有金融机构实际利率更高的投资回报,才有可能维持其存在的必要。
这种层层倒逼下形成的利率环境蕴含的风险显而易见,因为过高的回报率要求很难获得实体经济支撑,这也是为什么监管层对非国有金融机构准入问题长期持审慎态度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互联网金融在大量集中在非国有部门且通常比一般民营金融机构更小、更散的情况下,理当适用较严格的监管标准。
其次,中国经济过往时期连续保持高速增长,导致全社会普遍存在高投资回报的思维惯性。而这种思维惯性在经济迈入新常态情况下,本就很容易过度催生资产泡沫,譬如去年上半年的股市泡沫,再譬如去年下半年起的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
互联网金融当此转型期很可能成为资金空转的又一推手,譬如前期严查的股市场外配资,以及房地产按揭“首付贷”等,已反复表明互联网金融如果缺乏严格监管,不仅会损害到调控政策有效性,甚至有可能危及金融安全底线。
最后,中国的分类监管模式,相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混合、模糊属性,客观上构成了清晰界定监管归属的技术难点。因此要防止互联网金融机构不恰当的监管套利,固然要从根本上加快金融监管整合步伐,但在这个过程中,对互联网金融的逐步松绑,不能够超越客观条件为松绑而松绑。中国严格的金融管制,至少到目前为止,是一个实事求是故而总体成功的策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