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谱著作权价值评估探究

2016-05-07 15:08张晓慧雷昊
会计之友 2016年10期

张晓慧 雷昊

【摘 要】 文章从国内外曲谱著作权价值评估现状入手,结合权利束理论分析其价值驱动因素。基于传统的评估方法在曲谱著作权价值评估中的局限性,提出博弈分配的资产评估模型,以弥补单独通过收益法对曲谱著作权价值评估的缺陷,并应用博弈分配的资产评估模型模拟案例——《献给爱丽丝》,说明了此模型的科学性与适用性。

【关键词】 曲谱著作权; 著作权价值评估; 权利束理论; 博弈分配模型

中图分类号:D923.41;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10-0016-07

一、引言

随着著作权相关产业的发展,著作权的交易不断增多,因此著作权价值评估的重要性日益显著。近年来,一些评估机构对于著作权的价值评估进行了有益尝试,例如建立了影视剧以及计算机软件所适用的著作权基本价值评估模型,而评估结果也得到了委托方和市场的普遍认可。同时,理论界对于著作权价值评估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不仅提高了我国著作权价值评估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而且促使我国著作权价值评估的发展迈向更高的台阶,著作权的价值评估市场更加规范与完善。但是目前我国的著作权价值评估实践和相关研究还存在较大的盲区,其中就包括曲谱著作权的价值评估。其原因在于:首先,对于曲谱著作权价值评估缺乏足够的重视,理论研究不足;其次,曲谱市场上著作权的价值评估过程缺乏相对统一的、权威的标准,各评估机构各行其是,评估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最后,评估市场数据严重缺失,对不确定性因素考虑不够充分,方法陈旧,评估价值缺乏科学性。以上三个方面严重影响了曲谱著作权价值评估结果的认同度和使用范围,制约着曲谱著作权价值评估的发展,导致曲谱价值评估市场相对于曲谱市场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因此,笔者在对曲谱著作权进行资产评估研究后,结合博弈分配思想,提出新的评估思路,希望能够通过自身对于曲谱著作权价值评估的初步探索,使曲谱著作权价值引起更多相关人士的注意,为我国曲谱著作权价值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微薄之力。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在关于产权的研究方面,Baumol(1985)首次提出利用历史交易的信息来确定交易价格[ 1 ],但是这种方法的适用性有限,仅适用于该作品重复被出售的情况下获得比较信息作为参考依据,存在一定的局限。

美国无形资产之父Gordon V.Smith(2004)在其著作《Valu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tangible Assets》中对知识产权评估问题进行了研究[ 2 ]。Gordon全面论述了知识产权以及相关评估理论,在详细研究三种传统评估方法在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适用性后,得出的结论是收益法最适合知识产权评估。

Yu-Jing Chiu,Yuh-Wen Chen(2007)在《Using AHP in patent valuation》中将层次分析法引入知识产权评估领域并发现了技术市场因素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巨大影响。[ 3 ]

评估业界权威专家Aswath Damodaran(2012)在《Damodaran on Valuation》一书中强调可以采用DCF法或者相对估价法对著作权进行评估。其中相对估价法中可以采用一个评估师们认为产自于著作权收益的乘数,该乘数通常通过以往同类著作权平均出售的价格进行计算。但Damodaran认为在实务中评估师们通常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必须考虑著作权是在有限期间内提供专有权利,因此现金流仅产生于该期间内,且通常不会存在终值;其次,必须将侵害著作权的期望成本包括在内。[ 4 ]

(二)国内研究现状

曾丽霞等(2007)针对传统资产评估方法对数字图书馆著作权评估的不足,提出利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数学的方法对传统的收益法进行一系列的修正。[ 5 ]

李日新(2012)在《版权作品的价值评估与案例分析》中认为评估师们可以用收益法对著作权价值进行评估,但存在巨大错误,即在折现率的测算中应用了CAPM模型。[ 6 ]

李曼(2013)在《层次分析法在音乐作品价值评估收益法中的应用》中认为采用层次分析法对音乐作品的收益分成率进行计算,既避免了依靠经验判断收益分成率的主观随意性,同时又是对收益法在评估实务中应用的有益探索,是一种理想且可行的方法。[ 7 ]

卞英明(2013)在《电视剧作品著作权资产评估研究》中将博弈论引入电视剧作品著作权评估,认为博弈分配方法在著作权价值评估领域中是一种较为合理、可行的方法。[ 8 ]

国内对于曲谱著作权价值评估的研究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文献数量非常少。笔者通过与参与我国曲谱著作权定价实务的专家访谈了解到目前我国曲谱市场的状况。由于音乐类的作品不属于畅销书籍,致使出版社都会采取稿费的形式给予作曲家报酬,即一次性买断。自此之后,不论出版社如何发行,如何改编、汇编等,一般都与作曲家再无关联。因此,曲谱著作权的评估价值可以用出版社所给予作曲家的曲谱价格作为参考。作曲家所出版的曲谱价格是由出版社给予曲谱的出版费用所决定的,没有价值评估也没有双方进行沟通的环节。出版的作品一般都是曲谱的合集,一本曲谱出版的总费用一般为5 000元,扣除编者的费用以后便是曲谱的价格,而这个价格通常非常低,在20世纪80年代一般是40元一首作品,现在一般是160元一首作品。对于非常有名的作曲家,其出版的作品可以拥有单独的书号,所出版的曲谱价格也会相对更高,能够达到千元左右。

通过总结、分析上述文献及调查资料可以看出,曲谱著作权价值评估是一个相对空白的领域。虽然近年来国内外对于产权以及著作权的研究越来越多,但仍然没有针对曲谱著作权价值评估方法的深入探索,因此当前的音乐版权市场以及评估领域迫切需要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法与模型完善我国对于曲谱著作权价值的评估以切实保护作曲家的权益。

三、曲谱著作权的权利维度及价值驱动因素分析

(一)曲谱著作权价值评估的内涵

我国著作权具体涵盖发表权、署名权、表演权、改编权等十几项权利。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法律释义,曲谱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属于作曲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未转让时,作曲家又是该财产权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作曲家就是完全的著作权人。

曲谱著作权价值评估就是对于拟交易的著作权进行价值合理的分析和判断,为成交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9 ]。结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0年12月18日发布的《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对曲谱著作权价值评估定义如下:曲谱著作权价值评估是以曲谱著作权为评估对象,由专业的资产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按照严谨的评估程序,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结合对曲谱著作权价值驱动因素的分析,对曲谱著作权的价值作出判断并发表专业性意见的行为。

(二)曲谱著作权权利维度分析

曲谱著作权本质上是一种产权,是由不同的权利组合而成,本文中运用“权利束”来代表著作权的不同权利组合。在交易市场上,权利束越多,意味着交换价值越大。对于曲谱著作权来说,权利束是指作曲家对曲谱所享有的权利的总和。在曲谱著作权市场中,曲谱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以及改编权等权利在实际交易中比较常见。因此,笔者依据权利束理论[ 10 ]和曲谱自身特点将曲谱著作权分为三个不同的权利束:著作人身权权利束、著作财产权权利束以及常见交易权权利束(见图1)。

1.复制权

《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在笔者看来,曲谱复制权主要以实体书店、网络书店以及电子书这三种交易平台来实现。

2.发行权

《著作权法》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曲谱发行权是指向公众提供曲谱原稿或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

《著作权法》规定“出租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必要标的的除外”。从我国《著作权法》来看,曲谱似乎和出租权无关,但是按照国际惯例,曲谱出租权是有偿许可他人在一定时期内有偿使用或演奏曲谱而获得的收益。

4.表演权

《著作权法》规定“表演权,即公演权、上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其特点在于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对曲谱来说,表演权主要以演出或比赛的形式体现,即演出群体(乐队或合唱团)需要为在演出或比赛中演唱、演奏曲谱而支付给著作权人使用费。

5.改编权

《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权利”。例如,著名的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的竞赛中,编曲人将原本独唱歌曲增加一个或两个声部使得两个歌手可以同时演唱这首歌曲,这便是曲谱改编的一种。作曲家通过授予改编者改编作品的权利而获得相应的报酬,这便是改编权的价值体现。

(三)曲谱著作权价值驱动因素分析

根据自上而下(Top-Down)的原则,笔者认为曲谱著作权价值主要有七个驱动因素。

1.宏观经济环境

众所周知,宏观经济环境会对需求具有高弹性的商品产生巨大的影响。通过对比分析欧美等发达国家与中国、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音乐教育,以及我国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与二、三线城市的音乐教育,笔者认为曲谱类音乐产品属于高弹性商品,近年来我国的音乐教育愈发普及的实际情况也印证了这一点。

2.行业政策及前景

曲谱著作权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行业政策和前景的影响。行业发展的政策越完善、行业前景越清晰,对于投资者的选择越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我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文化产业近年发展比较快速平稳,具体表现在行业产值、就业人数具有较高的增长率,原因在于我国著作权法律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例如: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著作权法》修正案;国务院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国家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多个省份均制定了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为著作权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及制度保障。曲谱的价值也会因此得到更为公平合理的评估。

3.获利能力

获利能力是指曲谱获得收益的能力。对于投资者来说,追求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所以收益能力高的标的才会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对于曲谱著作权,法律所赋予的排他权是其获得垄断收益的保证。当一份曲谱能够带给消费者精神上的享受时,人们便会花费金钱购买曲谱,这便是曲谱内在价值的外在反映。当曲谱的社会认同度越高,其价值的外在反映即价格便会越高。

4.营销能力

在如今的产品市场上,营销能力对于产品销售的重要性愈发明显,相同或类似的产品销售情况往往取决于营销团队的营销能力。放眼现在的曲谱市场,被各种近乎同质的作品充斥着,作曲家们或版权方如果仅仅坐等伯乐的投资,最可能的结果便是曲谱被埋没。

5.交易权权利束

对任何产权来说,交易权权利束都会非常直观地影响其交易价值,对于曲谱来说也是如此。曲谱的交易权权利束越大,说明其所能带来的收益形式更多,那么相应能够带来的收益也会越高,即曲谱的交换价值越大。

6.曲谱自身因素

曲谱自身因素包含了作品的类型(如古典或流行)、内容(如复调或牧歌)、谱写技法等,是作曲家能力、品味的集中体现,对于作品价值的大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认为,市场是检验著作权作品的最好平台,那些被市场检验过的优秀曲谱,不论是技法还是作品的内涵都会达到极高的水平,也意味着可以得到较高的估值。

7.表演水平

在电影版权的价值评估中,票房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演员阵容可以对电影作品的票房产生举足轻重的作用,进而影响电影版权的价值。与之类似,曲谱著作权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要依托表演人员作为载体来体现。例如Bach的圣诞清唱剧,由民间团体和国家交响乐团分别演出一定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那么对于同样的观众,肯定会对作品本身表现出截然相反的评判。

四、曲谱著作权价值评估中传统资产评估方法的局限性

(一)成本法的局限性

运用成本法对曲谱著作权的价值进行评估是指通过确定曲谱著作权的重置成本并扣减贬值来确定曲谱著作权价值的评估方法。笔者认为在曲谱著作权价值的评估中,成本法是一种基本不可行的方法。首先,曲谱重置成本非常难以取得。因为曲谱著作权作品的创作过程比较独特,创作的成本难以用账面成本衡量,许多成本难以量化;同时,从重置的角度来说,著作权作品在现实中几乎没有能重新创作的可能性,计算重置成本就失去了意义。其次,即使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获取重置成本,也不建议采用成本法,因为曲谱著作权的成本与曲谱本身的价值呈弱对应关系,作曲家付出的成本越高并不意味着曲谱的价值越大。

(二)市场法的局限性

运用市场法对曲谱著作权价值进行评估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曲谱著作权与最近售出的类似曲谱著作权的异同,并将类似曲谱著作权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曲谱著作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市场法从理论上来讲是可行的。

著作权的各种权利相对于技术类无形资产来讲,是较为独立的权利,便于独立地转让以及使用,并且转让过程中不需要附加大量复杂的附带条件。因此,只要具备活跃和成熟的著作权交易市场,同时市场中又可以找到类似著作权的交易作为参照物,市场法在著作权价值评估中就是可行的。目前情况下,国际上著作权的交易较为活跃,并且市场也比较完善,故市场法在国际曲谱著作权价值评估中是一种可行的方法,但是目前市场法在我国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我国国内的著作权交易市场不够完善,还有待于开发和拓展;其次,由于商业机密以及保护作曲家隐私的原因,我国的曲谱著作权交易情况大多不予公开,交易情况并不透明,导致公开交易数据的严重缺失,即使客观存在许多交易案例,但国内曲谱市场上可供评估人员选择的可比案例极少。如果参照国际著作权交易的价格,结合国内著作权交易的特点采用市场法进行相应的测算,由于我国曲谱市场大部分作品无法达到国际水准,市场法只适用于极少数在国际上比较有名气的作曲家,如谭盾、陈怡以及陈其钢等,因此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三)收益法的局限性分析

运用收益法对曲谱著作权价值进行资产评估是通过预测被评估曲谱著作权未来的客观收益,选择适当的报酬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曲谱著作权客观合理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从理论上看,首先,曲谱著作权价值的源泉在于可以为作曲家创造经济收益,如果条件允许评估师对曲谱著作权未来能够产生的收益进行合理预测的话,收益法就可以使用。其次,国外曲谱市场环境使得许多曲谱被跨界改编,例如美国的电视剧《欢乐合唱团》就是将独唱改编成合唱进而被开发成“Show Choir”作品,通过电视剧的形式获得收益。由于我国目前音乐教育市场并不发达,先进的音乐教育缺乏土壤,使得自主音乐市场极不活跃,因此很少有新鲜的曲谱被跨界改编,这样一来需要考虑的曲谱著作权的增值收益类型大大减少,降低了收益法的难度,使得收益法的估值结果相对准确。但是当前我国曲谱著作权市场很明显是买方市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曲谱著作权最终的成交价格会明显向着买方倾斜。另外,买卖双方预测的未来收益额也会大相径庭,因此仅仅采用收益法对曲谱著作权价值进行评估还是不够的,同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通过对以上三种传统方法局限性的分析,结合我国著作权市场状况以及曲谱著作权自身的特点可以看出,使用成本法、市场法及收益法在曲谱著作权价值评估中都存在较大的问题,而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不足以充分解释曲谱著作权的价值。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将博弈分配理论纳入曲谱著作权价值评估是相对科学的评估思路。

五、曲谱著作权资产评估博弈分配方法

(一)基于谈判理论的曲谱著作权价值形成机制

现代谈判理论认为,买卖双方在谈判开始之前会各自准备几种价格选择方案并尝试确定自己谈判协议的最佳备选方案。一般来说,买卖双方会各自制定三个价格,即临界价格、理想价格以及最高价格。

临界价格指买卖双方的各自保留价格,即买方所能接受的最高报价以及卖方所能接受的最低报价,它是买卖双方不能逾越的前提,也是交易能够达成的基础。最高价格是指买卖双方在谈判中的最初报价,但往往会远高于买卖双方的临界价格,这是因为利益最大化目的导致买卖双方存在策略性虚报,最高价格往往不会被对方所接受。理想价格是指符合买卖双方心理预期最合适的价格,它介于最高价格与临界价格之间并偏向最高价格。

由于曲谱著作权市场是买方市场,最终交易价格往往需要通过谈判确定,谈判过程可能导致两个结果,即谈判失败和谈判成功(见图2和图3)。

其中:

Pbh——买方最高价格(highest price of buyer);Pbi——买方理想价格(ideal price of buyer);Pbl——买方临界价格(limit price of buyer);Psl——卖方临界价格(limit price of seller);Psi——卖方理想价格(ideal price of seller);Psh——卖方最高价格(highest price of seller)。

如图2所示,当曲谱著作权Psl(卖方临界价格)>Pbl(买方临界价格)时,显然买卖双方不存在谈判空间,即谈判失败。

如图3所示,当曲谱著作权Psl(卖方临界价格)≤Pbl(买方临界价格)时,图中阴影部分即为买卖双方的谈判空间,最终交易价格P可能落在谈判空间中任意一个位置,这主要取决于双方的谈判能力。

(二)曲谱著作权资产评估博弈分配方法

曲谱著作权资产评估博弈分配方法是指在曲谱交易过程中,当转让方临界价格小于受让方临界价格时,在双方临界价格之间的区间内,买卖双方通过强制确定法进行博弈分配并确定最终成交价格的资产评估方法。

1.假设前提

博弈分配方法应用的假设前提有如下两个:

(1)外部环境在评估期内相对稳定,即没有突发的经济、政策变动。

(2)内部环境在评估期内相对稳定,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1)买方卖方只有一组,且没有突发的卖方抽离或买方数量的增加或减少;2)不存在关联方交易。

2.分配方法

基于前述谈判过程的分析,笔者得到实际的谈判空间为(Pbl-Psl),并假设谈判价格是一个线性的变量以确定最终成交价格,见公式(1)[ 11 ]。

P=Psl+?茁(Pbl-Psl) (1)

其中,?茁——分配因子,0<?茁<1。

(1)曲谱著作权转让方保留价格的确定。按照国际惯例,当一位较有名气的作曲家决定出售其一部曲谱著作权时,他一次性得到的最低报酬往往可以维持其全家一年的中产阶级生活,因此本模型中曲谱著作权转让方保留价格的基本价格定为维持正常人一年基本生活的费用。

曲谱著作权转让方保留价格不仅包含基本价格,还包含以下两个加成因素:

第一,曲谱著作权的转让方式。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分为全部转让以及部分转让。全部转让是指转让方将自身的全部著作财产权转让,部分转让是指转让著作财产权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权利。在我国部分转让主要是指复制权及出租权。转让方式不同决定了转让方保留价格的高低。

第二,机会成本补偿费用。博弈分配模型的假设前提强调了交易中只存在一个买方,决定了卖方在与买方交易时失去了可能存在更高报价的潜在买家,因此机会成本补偿费用带来的加成率主要由买方的数量来决定。

综上所述,曲谱著作权转让方保留价格=基本价格+转让方式加成+机会成本补偿费用。

(2)曲谱著作权受让方保留价格的确定。由于曲谱著作权转让的动因是它能够给受让方带来收益,曲谱著作权受让方保留价格应当采用收益法确定。确定方法如下:

第一,确定被评估曲谱著作权的年限n。著作权对于著作权所有人的经济价值,正是源于著作权所有人可以通过对著作权的使用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个人而言,曲谱著作权截止日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无限制期限;对单位和法人而言,曲谱著作权截止日是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但是实务操作中评估师不能以曲谱著作权的所有期限作为其收益可以持续的年限,应当综合考虑曲谱著作权的经济寿命以及著作权法定寿命,采用孰低法作为其折现年限。经济寿命的取得需要通过适当的分析方法,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例如德尔菲法或生长曲线法可以用来计算经济寿命。

德尔菲法即专家规定程序调查法。该方法主要是由调查者拟定调查表,按照既定程序,以函件的方式分别向专家组成员就著作权的经济寿命问题进行征询;而专家组成员又以匿名的方式通过函件提交意见。经过几次反复征询和反馈,专家组成员的意见逐步趋于集中,最后针对被评估的著作权获得具有很高准确率的集体判断结果。

生长曲线法是预测事件的一组观测数据随时间的变化符合生长曲线的规律,以生长曲线模型进行著作权经济寿命预测的方法。一般来说,事物总是经过发生、发展、成熟三个阶段,而每一个阶段的发展速度各不相同。通常在发生阶段,变化速度较为缓慢;在发展阶段,变化速度加快;在成熟阶段,变化速度又趋缓慢。曲谱著作权按上述三个阶段发展规律得到的变化曲线称为曲谱著作权的生长曲线。

通过以上两种方法评估师们便可得到曲谱著作权收益可以持续的年限n。

第二,经济收益A的预测。未来经济收益的确定是曲谱著作权价值评估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困难的一个环节,由于曲谱创作的经济成本很低,所以我们默认为曲谱著作权所带来的年收益便是年净收益,但是常规的无形资产的收益预测方法对于曲谱著作权来说具有较大局限性。因此根据曲谱的特点,其著作权带来的收益应该由如下部分组成:1)曲谱销售收益。曲谱销售收益是由曲谱单价和曲谱年销售量确定的,其中销售量的统计数据主要来源于实体书店、网络书店以及电子书等平台。2)曲谱用于演出或比赛所带来的收益。当曲谱用于演出或比赛时,这两项活动往往是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所以对于著作权的保护相对更为容易。3)曲谱用于出租所带来的收益,即有偿许可他人在一定时期内有偿使用或演奏曲谱的权利。以上三种形式的收益便是曲谱著作权受让方在评估曲谱价值时应考虑的可预见的主要收益。受让方在对收益进行确认时,应充分考虑曲谱的商业价值、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

第三,分析计算曲谱收益折现率r。折现率的实质是投资报酬率,一般来说,折现率的内容包括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和通货膨胀率。由于我国缺乏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保护,一个人购买曲谱,其他人复印,是上至国家交响乐团,下至每个民间演奏团体所普遍存在的现象,严重影响着曲谱的销售量。因此在计算风险报酬时不仅要考虑行业风险,还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充分考虑法律风险。

通过分析计算曲谱著作权的受益年限、年净收益以及折现率,曲谱著作权受让方便可以得到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临界价格。

(3)分配因子?茁的确定。分配因子不仅受谈判能力的影响,还受到作曲家知名度,曲谱本身的艺术价值、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影响,交易双方在此环节会产生巨大的分歧,因此分配因子应通过强制确定法确定。评价规则如下:1)参加评价的人员对曲谱十分熟悉;2)评价人数10人;3)评价人员在评价时各自计分,互不通气;4)在评价某个功能的重要性时,采用1比1的方法,重要的得1分,不重要的得0分,不得同时得1分或0分。

六、模拟案例分析——《献给爱丽丝》

(一)案例背景介绍

贝多芬是集西方古典派之大成、开浪漫乐派之先河的伟大德国作曲家,人们大多比较熟悉他的交响曲、协奏曲、室内乐和歌剧等大型作品,但他为数不多的器乐小品也同样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1867年被发现的钢琴小品《献给爱丽丝》可以说是贝多芬最为家喻户晓的作品。现假设此曲著作权所有者为个人,且欲与某出版商就《献给爱丽丝》在德国进行复制权交易,本文现模拟此次交易定价谈判过程。

(二)博弈分配评估方法的具体运用

1.曲谱著作权转让方保留价格的估算

如前所述,曲谱著作权转让方保留价格由三项构成,即基本价格、转让方式加成以及机会成本补偿费用。首先,基本价格可以按照维持某中产阶级家庭一年的基本生活费用确定。基于发达国家中产阶级的年收入大致在70 000美元左右①,故首先将《献给爱丽丝》著作权转让方保留价格的基本价格确定为70 000美元。其次,由于此次仅就曲谱复制权交易进行评估,故转让方式一项无价格加成。再次,由于《献给爱丽丝》作为家喻户晓的作品,市场上必定存在着巨大的买家群体,这意味着转让方需考虑高额的机会成本补偿费用,从利润的角度考虑,可以采用曲谱销售的超额利润作为机会成本补偿费用。本文选取著作权产业中利润率最高的Entropic Communications公司对于其版权产品的利润率数据68.2%作为《献给爱丽丝》的机会成本补偿费用率②。

曲谱著作权转让方保留价格=基本价格×(1+利润率)

=70 000×(1+68.2%)

=11 7740(美元)

2.曲谱著作权受让方保留价格的估算

曲谱著作权受让方保留价格可以采用收益法进行计算,见公式(2)。

(1)曲谱著作权有效年限n的确定。毫无疑问,《献给爱丽丝》将会作为经典曲谱在之后的几十年乃至几百年存在。对于此类经济寿命大于曲谱著作权寿命的情况,应采用曲谱在德国的著作权年限70年作为其折现年限。

(2)第t年净收益Rt的预测。由于《献给爱丽丝》是钢琴教学的入门曲谱,但凡学过钢琴的人一定曾经对其进行过学习,那么便会相应的购买曲谱。因此曲谱著作权的年收益额=曲谱单价×曲谱销售量/年=曲谱单价×新学习钢琴人数/年。笔者将曲谱单价定为发达国家的市场价格7美元。由于该案例的著作权是在德国进行交易,已知德国2013年拥有0.8亿人口,且人口出生率为8.4%③,在假定80%德国人都会进行钢琴学习的基础上,可以得到德国2013年新学习钢琴人数为0.054亿人,按照每人一份曲谱计算,曲谱的年销售量即0.054亿份。曲谱著作权的年收益可按下式计算:

曲谱著作权年收益额=曲谱单价×年新学习钢琴人数

=7×0.054=0.378(亿美元)

(3)折现率r的确定。折现率等于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和通货膨胀率之和。

其中,无风险报酬率采用德国国债利率4.6%④。由于曲谱行业的风险报酬率高于传统产权行业,故认定风险报酬率略高于产权行业历史数据综合确定为16.2%。通货膨胀率采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德国通胀率1.5%⑤,因此折现率r=无风险报酬率+通货膨胀率+风险报酬率=4.6%+

16.2%+1.5%=22.3%

(4)曲谱著作权价值计算。曲谱著作权受让方保留价格:

3.分配因子的计算

(1)分配因子影响因素分析。由前文可知,《献给爱丽丝》曲谱著作权转让方的保留价格远低于受让方的保留价格,即买卖双方存在着进行谈判的可能。买卖双方将进行讨价还价,从而使得分配因子能够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倾斜。本文针对分配因子的分析如表1所示。

(2)分配因子?茁的计算。分配因子采用强制确定法确定。具体评价规则如下:

1)邀请10名评价人员参与打分,其中:5位作曲家,主要来自中国音乐学院;5位受让方同行业人员,主要来自人民音乐出版社。2)评价人员在评价时采用背靠背的方式,保证打分的公平公正。3)对于作曲家知名度、艺术价值、市场价值以及谈判能力这四个主要的分配因子影响因素,打分人员需根据各自的经验决定分配因子对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倾斜性,倾斜于哪一方,哪一方记1分,另一方相应记0分。

分配因子影响因素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因此,分配因子?茁=(9+9+6+5)/40=0.725

根据P=Psl+?茁(Pbl-Psl)

=117 740+0.725×(448 000 000-117 740)

=3.25(亿美元)

故《献给爱丽丝》曲谱的复制权交易评估价值为3.25亿美元。

七、结论

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快速发展,人们对文化艺术的需求愈发迫切,学习音乐不再是少数人所特有的权利,迅速增长的需求促进了曲谱著作权交易的频繁发生,推动了与音乐息息相关的曲谱著作权产业的发展,但发展速度、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交易的前提——曲谱著作权价值评估却呈现明显的滞后性。故本文在收益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曲谱著作权价值评估的博弈分配方法并模拟了《献给爱丽丝》曲谱著作权中复制权的价值评估案例,虽然不够成熟,但希望能为曲谱著作权今后的研究提供一些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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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MITH G V, RUSSELL L, PARR. Valu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tangible assets[M].Chichester:Wiley,2004.

[3] CHIU Y J,CHEN Y W. Using AHP in patent valuation[J]. Mathematical and Computer Modelling,2007,46(7):1054-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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