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 湘 蓉
【新闻与传播】
隐私悖论视角下的社交网络隐私安全
彭 湘 蓉
摘要:在以用户生产内容为特点的社交网络时代,自我传播与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成为隐私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内容。人们既担心披露过多的个人信息增加隐私风险,但同时又不愿意中止信息发布行为,这就是自我披露与隐私担忧的悖论关系。隐私悖论视角下的隐私安全问题表现为隐私保护、自我披露、隐私担忧与网络技术之间的博弈。解决社交网络应用中的隐私安全问题需要人们谨慎权衡信息界限,准确划分隐私担忧级别,节制自我披露行为,进行良好的信息自我管理,在自我披露、隐私担忧和隐私保护之间构建一种平衡关系。
关键词:社交网络;自我披露;隐私悖论;隐私保护
隐私安全问题主要体现为隐私泄露与保护之间的矛盾。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5年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49.0%的网民表示互联网不太安全或者非常不安全,除去密码被盗、消费欺诈等事件,各类私人敏感信息的泄露曝光也严重影响网民网络安全感知。隐私泄露分为自我泄露与他者泄露两种:前者是隐私主体自我敏感信息传播,触发隐私安全危机;后者是掌握隐私信息的他人或机构在非主体意愿的情况下进行信息传播,造成隐私泄露。传统媒体乃至门户网站时代,媒介环境中的隐私安全问题更多体现为他者泄露与自我保护之间的矛盾。以用户生产内容为特点的社交网络应用时代,由于网络空间公开并长时间储存的大量个人信息是由信息主体主动披露传播的,隐私安全问题就体现为自我传播与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这种自我披露信息的行为既可能造成隐私的自我泄露,也可能引发他者泄露的连锁反应,从而造成更严重的隐私安全问题。社交网络应用时代隐私主体的自我传播行为给隐私侵犯与保护之间的对抗性矛盾带来了新状态,随之,隐私保护行为也就有了新主张。
一、自我披露与隐私担忧:社交网络应用中的隐私悖论
大数据时代的网络空间存储着大量的个人信息,既包含人口统计学层面的一般个人信息,也包含敏感的个人隐私信息。2013年2月1日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中将“个人敏感信息”界定为:一旦遭到泄露或修改,会对标识的个人信息主体造成不良影响。敏感信息关涉到我们的身份证号码、财务信息、婚姻情感信息、家庭子女信息、遗传信息、性行为信息、医疗信息、宗教信仰信息等。涉及个人私生活的敏感信息当属于个人隐私。隐私是个人、群体或组织自己决定其信息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到何种程度传播给他人的主张。①它强调“边界”来区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社交网络应用主要包括社交网站、微博和即时通信工具等垂直网络应用,其特点是以人际关系和群体为网络进行交流和沟通,完成信息分享、动态了解、购物和支付等行为。人们对社交网络环境安全、隐私风险的担心,即社交网络“隐私担忧”②,也称“隐私关注”。
社交网络平台的交流沟通内容主要以用户生产为主,是典型的自我披露行为。自我披露也称自我表露,是指个人将自己的信息表露给目标人(想要交流的人)的一种行为过程,个体将自己的思想、感受、观点和经历表露给他人以期维持和发展亲密关系。③根据表露信息的敏感程度,可分为“高敏感性信息表露”和“低敏感性信息表露”,“高敏感性信息”具有高度私密性,关涉到个人的核心隐私信息,而“低敏感性信息”一般与个人私密程度关联不大,如个人姓名、性别、电子邮箱等信息。④如此说来,这种信息传播行为实际上是隐私主体可以自我控制的。按照常理,如若担忧个人隐私安全,希望隐私受到保护,引发的行为应是排斥在社交网络应用中个人敏感信息自我披露的,至少也是疏离社交媒体使用的,从源头上降低隐私泄露的可能性。在一项以上海市大学生微信社交应用的调查研究中,数据显示自我披露敏感信息对网络隐私保护行为产生负向显著影响。⑤
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14年中国社交类应用用户行为研究报告》调查数据却显示了社交网络媒体使用情况的热门程度,整体网民中即时通信工具的覆盖率为89.3%,社交网站覆盖率为61.7%,微博覆盖率为43.6%,33.7%的网民同时使用这三类应用。腾讯发布的《2015年微信平台数据研究报告》显示,微信月活跃用户数超过4.68亿。这表明社交类媒体应用已成为时下最基本、最普遍的网络应用。人们聊天、传照片、发表评论和日志、关注朋友或是新闻话题、购物及账单支付,在自我披露传播大量个人信息的同时,也在接受大量的他人信息。我们有理由相信,这其中不乏具有高度私密性的敏感信息,例如“优衣库”事件中,男当事人最初发给朋友后又流出的视频,网上热传的女当事人与朋友聊天的私密微信内容。虽然,有人质疑此事为商家炒作,但公安机关未下定论之前,我们依然可以将它看作是一起社交网络隐私信息传播事件。众多“人肉搜索”的事例也证明,各类社交网络应用平台成为搜索者们的信息采集地,这些信息先是由隐私主体自我传播到网络,然后他者又进行二次甚至多次传播,某些信息在相对小范围内传播可能不会产生隐私安全问题,但被更大范围地再次传播时,就会引发隐私危机。自我披露提高了隐私安全的风险系数,但从目前社交网络平台蒸蒸日上的使用状况来看,使用者们并没有因为潜在的隐私安全问题而放弃信息的自我传播。尤其是即时通信工具的使用,2013年的调查数据显示覆盖率是86.9%,2014年为89.3%,上涨了3个百分点;截止到2015年6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即时通信的用户规模比2014年12月又增长了3.1%。
由此看来,在社交网络应用中,一方面,网民网络安全感知度偏低,隐私泄露、被利用或被侵犯事件层出不穷,心存隐私忧虑,希望个人信息得到更好的保护;另一方面,人们又乐此不疲地在各种社交类媒体应用中“源源不断”地“供应”个人信息。虽然社交网络用户担忧个人隐私安全问题,但却不会因为这种担忧而影响到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这种现象被称之为隐私悖论⑥。一些相关研究成果也证明了隐私悖论现象的存在,国外几项关于社交网络应用的调查结果都显示出了类似性,用户的隐私担忧程度和信息自我披露之间并没有直接关联。在一项对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189名在校本科生的脸谱网(Facebook)使用情况调查中发现,学生们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情况令人吃惊,大多数人公开了约会的偏好、感情现状和政治主张等信息,并且很少有学生使用隐私设置,以限制信息的阅读范围,他们的个人披露情况没有因为其隐私担忧程度的不同而有显著的不同。同样,在对2739名德国互联网用户的自我披露信息种类、质量以及路径等内容展开调查后,研究者发现这些用户的隐私担忧几乎不影响其隐私披露行为。⑦可见,社交网络应用中的隐私担忧与自我披露的悖论普遍存在。
不节制的自我披露行为埋下了隐私安全隐患的火种,既造成了隐私的自我泄露,也为他者泄露提供了机会,当人们无所顾忌地上传个人信息时,可能并没想到有些潜伏在暗处的“偷窥者”们正觊觎着他们的私密信息。自我披露反过来又进一步深化了隐私担忧心理,担忧是对可能潜在的危险的一种心理感知,是对已有的隐私伤害事件造成的可怕后果的认知和畏惧,担忧之后更深层次的需求是希冀得到保护。隐私悖论加剧了隐私侵犯与保护之间的对抗性,从这个角度来看,隐私保护矛盾主要体现为信息自我传播与自我控制之间的矛盾。
二、社交网络应用中的隐私保护矛盾分析
从法理上讲,隐私权归属于人格权,隐私权的保护价值在于维护人格尊严。对隐私的保护需求是人类的一种自然情感,源于人类的羞耻本能,而文明正是逐渐迈向拥有隐私权的社会过程。⑧隐私保护包括保护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秘密两个方面,前者指私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后者指私生活秘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⑨私生活秘密若被非法公开,生活安宁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干扰,人格尊严难免受到伤害。从这个层面上讲,社交网络应用中隐私保护的权利主张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保护并无差别,不过是这种人格权向网络空间的延伸。有差别的是,当媒介技术和环境发生变化时,隐私传播途径和隐私风险成因较之以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而对社交网络应用情境下的隐私保护就提出了新要求,其内涵从消极的“泄露事后补救”发展为积极的事前“自我信息控制”。笔者从网络技术、自我披露和隐私担忧三个方面进行社交网络应用中的隐私保护矛盾分析。
1.社交网络技术与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
网络技术实现了信息无障碍传播,从传播路径上形成了隐私安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关系。一个普遍的共识是,互联网时代是“技术赋权“的时代,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赋予了“表达”极大的权限,为自我披露行为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更多的机会,并且这种发展进程是不可逆的。基于网络技术的赋权,社交媒体应用中隐私信息基本实现了主动及无障碍传播。社交网络应用情景下的隐私安全问题的成因有了很大改变,因为公开后可能带来人格权伤害的敏感信息是由隐私主体自我传播的,至少首次的传播行为是隐私主体发出的,而传统媒体时代的隐私侵犯大都由他者爆料。如2002年香港《东周刊》的刘嘉玲裸照事件,就与“优衣库”事件的信息发布主体迥然不同。并且,在传统媒体时代,信息披露要经过层层把关,这个过程本身也是信息筛选的过程,那些挑战公序良俗、道德底线或者纯属个人范畴的私密信息很难通过媒体出现在公众视野中,这客观上也起到了对隐私主体的保护作用。但到了社交媒体时代,网络技术做到了使个人信息可以一路畅通地出现,只要“我”想发布,“我”便可以发布,“把关人”理论遭遇浸没,即便后来信息被屏蔽或删帖,那也是在一段时间的有效传播之后了。从传播路径上分析,隐私信息“倚仗”网络技术而大行天下,缺乏“关隘”阻拦,隐私安全保护难度增加。
2.自我披露与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
3.隐私担忧与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
三、社交网络应用中的隐私安全保护主张
1.控制与管理隐私信息,节制自我披露行为
2.正确评估隐私风险,形成恰当的隐私担忧
另外,个人敏感信息的传播还有着他者实施的二次或多次传播的过程,也即存在着他者泄露的隐私伤害,所以还应充分评估非隐私主体自愿的、再次传播扩散所造成的隐私风险,此种风险往往容易被忽略。如2015年8月的阿什利·麦迪逊社交网站被黑客袭击事件,含有用户信息的数据库被曝光,引发了大面积恐慌。因为这个网站本身是婚外情网站,有违伦理性,用户信息都属于敏感信息。有分析称,这次信息泄露对用户隐私造成巨大打击,其烈度犹如冰河世纪对恐龙的灭绝,会不断导致婚姻或情侣关系破裂,毁掉很多人的生活。当然,也有幸灾乐祸者认为,谁让这些人在网站注册,把个人信息披露上去呢,才让黑客有机可乘。数据时代的信息挖掘技术无比强大,无论使用合法抑或非法的手段搜集个人信息都不再是件难事,技术使信息无处遁形,因而在隐私担忧的层级划分时,敏感信息扩散范围的变化因素需要考虑在内,因为在某种程度上,个人敏感信息泄露后所产生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取决于信息传播的广度。
四、结语
注释
责任编辑:沐紫
Privacy Security of S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ivacy Paradox
PengXiangrong
Abstract:In the SNS era characterized by UGC, the conflict between intrapersonal communication and privacy protection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privacy security. While worrying that too much disclosur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would increase privacy risks, people cannot stop their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behavior. This precisely shows a paradox between self-disclosure and privacy concer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ivacy Paradox, privacy security is manifested in the game between privacy protection, self-disclosure, privacy concerns and network technologies. And to solve privacy issues in social networking applications requires people to carefully weigh the boundaries of information, accurately divide the level of privacy concerns, control self-disclosure behavior, conduct good information management, and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self-disclosure, privacy concerns and privacy protection.
Key words:SNS; self-disclosure; Privacy Paradox; privacy 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G2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6)03-0168-05
作者简介:彭湘蓉,女,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长安大学文学艺术与传播学院副教授(西安710065)。
收稿日期:201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