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促进法》是一部规范政府、企业、质量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消费者等社会主体质量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法,涉及面广、影响力大、针对性强,在立法研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方面很多,重点应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质量促进法》的性质定位。《质量促进法》定位为质量发展领域的基本法,它应该是一部国家法、激励法,统一规定各主体参与促进质量发展的各项基本法律制度,明确构建均衡的促进质量发展的社会共治机制,反映我国从“速度时代”进入“质量时代”的法律导向,肩负着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重要使命。质量促进,既包括对具体微观产品(服务)质量的促进,也包括对宏观经济增长质量的促进。前者可以视为直接的、个别的促进;后者则是在前者基础上实现的间接的、整体的促进,是一种更高层次的促进。《质量促进法》作为质量发展领域的基本法,应兼顾宏观、微观两个层面的质量促进内容,同时反映我国质量型发展阶段的时代特点,并为之提供法律保障。
(二)《质量促进法》的基本功能。《质量促进法》应当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根本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转变”要求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为基本遵循,牢牢把握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发展趋势和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向,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发展特点,充分借鉴域外质量促进立法的成功经验,制定出一部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和我国质量发展现实需要的法律。为此,《质量促进法》的基本功能,应牢牢定位在通过巩固质量社会共治体系与机制,合理配置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和质量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促进权限,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为加快推进质量治理创新、促进质量持续改进、将经济社会发展推向“质量时代”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法律保障。
(三)《质量促进法》的主要内容。《质量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应当以构建科学有效的促进质量发展的社会共治机制为中心,明确各类主体促进质量发展的基本职责,以及履行职责的行为模式与边界。国家质量发展的促进主体包括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领域,由于质量本身的技术性特点,质量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市场质量信号的重要提供者和传递载体,也应参与其中。因此,质量促进的主体应当包括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和质量技术服务机构。《质量促进法》应当让参与质量促进的各类主体,明确自己在质量促进中应享有的权限与应履行的基本职责,同时合理固化国家质量体制改革的已有成果,清晰划定政府质量促进行为的边界,严格限制质量促进行为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在《质量促进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各类主体促进型与合作型的行为模式,明确进行质量促进的路径。一般而言,它通常是各类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工具,具体包括财税金融促进政策、竞争促进政策、产业促进政策、外贸促进政策等。通过建立科学的共治关系、有效的共治机制,为质量促进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基本的规范依据。
(此文摘自质检总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梅克保在《质量促进法》立法研究启动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