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中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2016-05-05 08:42王蔚
经营者 2016年2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个人信息保护

摘 要 国务院发布的《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中,强调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笔者以为,行政处罚过程以及公示期间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是非常值得探讨的。本文先介绍了行政处罚公示中个人信息界定以及保护个人信息的意义,并找出现阶段行政处罚公示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行政处罚公示中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 行政处罚 公示 个人信息 保护

2014年5月,“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拘”的消息由北京市公安局通过微博“平安北京”公布。而在该权威发布之前,已有人借助微博曝光了一组疑似处理黄海波嫖娼一事的警方实录图片及黄海波和涉案女子照片。法律人士表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应得到有效保护。专家认为,此种行为虽然有悖于传统的公序良俗,也违反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但黄海波与失足女的关系并未损害其他任何人的法益,属于隐私范畴。因此,警方在对他们进行处罚的同时,有责任也有义务尊重和保护他们的隐私。笔者以为,行政处罚过程以及公示期间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值得探讨。

国务院发布的《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中,强调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此前,国务院曾颁布《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要求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国务院还对食品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信息提出公开要求。此外,随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发布,工商总局也要求各地工商公开对企业的处罚信息,新的法规执行带来了新的问题: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个人信息如何保护?

一、行政处罚公示中的个人信息界定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一定的媒介平台将处罚信息向社会予以公示。个人信息是指在现实生活中以任何形式存在与特定个人有关的信息,其外延十分广泛,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体重,也包括个人的一些特定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医疗记录、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家庭背景、通讯信息(电话、住址、微信等)等。

行政处罚公示中的个人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后,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其信息关系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

行政处罚公示中的个人信息特征:第一,个人信息的主体是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在其中,自然人对自己的信息享有一定的控制权、支配权。第二,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可识别性。可识别性通常指信息本身存在某一客观的确定可能性,任何人能够从其知悉的信息本身关联到具体的某个人。第三,发布主体是行政机关,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履行公示职责的同时如何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第四,必须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公示中公开的个人信息。截至目前,行政机关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有三个主要渠道:一是通过媒体,包括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大众媒体;二是通过行政相对人的社区平台或者行政机关布告栏公示;三是通过新兴的电子媒体,包括自媒体、微信、微博、官网等。无论渠道如何,其前提都必须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而实施的。

二、行政处罚公示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

(一)保护相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个人秘密的要求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由此可见,人格尊严是一项根本性的、终极性的价值,但由于其过于抽象宽泛且流于形式,在措施保护上远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因此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人格权、名誉权来实现。个人秘密是指在行政处罚公示中特定的个人不愿让社会公众知晓的事实。行政处罚公示中由于要对事实进行描述,某些个人信息以及个人秘密不可避免地出现在公示信息中,容易引起公众猜想,使得公示内容联系特定个人,不利于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个人秘密保护。

(二)个人信息公示容易造成个人信息被不法侵占利用

行政执法机关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过程中,如对个人信息不加以技术筛选和屏蔽,一旦公示则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通过信息分类整理加工,对个人信息恶意侵占利用,进而对当事人造成不法侵害。

(三)避免行政机关因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对个人造成侵权

现有行政机关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过程中,如对个人信息不加处理,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轻则对特定个人造成侵权,影响被处罚人的正常生产生活,重则因侵权给特定当事人经济、名誉等方面造成无可挽回的侵害后果,甚至给政府信誉国家信用造成负面影响,妨碍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后果。

三、行政处罚公示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缺陷

(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缺陷

首先,缺乏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目前尚未颁布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现有法律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条文中,立法简陋,其内容缺乏统一性和衔接性。并且,大多是通过对“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进行间接保护,都只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而缺乏相应的处罚和救济措施,不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执行。这些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并不针对专门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在法律效率、保护范围及深度方面界定模糊,因此无法从根本上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切实保护。其次,缺乏相应的侵权责任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会收集、存储、公开公民的个人信息,虽然有个人信息的管理制度,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具体规定侵权的行为要件及相应的侵权责任,加之部分相关人员信息素养不高,对个人信息保护很可能出现管理制度实施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犯。再次,缺乏专门的信息监督机构。由于我国个人信息法没有正式出台,直到目前都没有设立专门的政府信息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机关收集、存储、公布个人信息,主要依靠内部监督制约,这种监督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执行缺陷

因现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除个别部门如工商总局颁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大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并未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使得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执行偏差。因执法人员个人水平能力、文化教育、公务素养等客观因素的制约,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涉及个人隐私和个人秘密的信息往往得不到重视,而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加以保护更是无从谈起。

四、行政处罚公示中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完善

(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的立法保护

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现有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散见于法律条文中,没有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建议全国人大通过立法形式,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全方位多层次保护个人信息,并对非法交易、非正当使用个人信息的恶意行为,加大查处制裁力度。

(二)建立侵权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

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行政执法机关由于自身的作为或不作为使得信息权利主体遭受侵害,对于这种侵权行为,应当建立侵权责任追偿制度,并通过一定的制度规范,使得侵权追偿责任主体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同时,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增加相应条款有效弥补当事人因被侵权造成的损害。

(三)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力量

设立专门的管理机关不管是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公开还是对个人信息保护都尤为重要。所以,设立一个专门的个人信息监督管理机构,严格审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程序十分必要,一方面有利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执行,摆脱其他部门的干扰;另一方面,独立的个人信息监督机构对于实现信息保护,搭建个人信息保护交流平台起着积极作用。

(四)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规范管理

首先,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一整套制度规范,包括公示内容、个人信息界定、操作手段等。其次,规范执法人员行为,避免出现不按照制度操作现象,严格落实过错追究责任制度。再次,加强相关人员个人信息保密意识,指派专人对公示信息数据进行处理,并明确相关职责范围和操作流程,使行政处罚公示的个人信息得到切实保护,真正建立起个人信息安全堡垒。

(作者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作者简介:王蔚(1979—),女,现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4级MPA研究生3班。]

参考文献

[1] 闫尔宝.行政行为的性质界定与实务[M].法律出版社,2010.

[2] 王世涛,阎铁毅,王秀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6.

[3] 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S].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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