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视角

2016-04-29 00:00:00李凯
知识文库 2016年15期

美国、日本和欧盟的转基因生物技术不仅代表世界发展的最高水平,同时还主导该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趋势。它们制定了明确的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同时建立了较为完备、适合本国(地区)的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通过深入分析、总结美日欧盟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发展的特点和经验,对于完善我国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并与国际接轨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国际公约对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又称为UPOV公约,UPOV公约确立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制度,构成了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基础。UPOV公约1978年的文本规定,公约可适用于一切植物属和种,成员国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逐步对尽可能多的植物属和种实施该公约的规定。UPOV公约在第六条“享受保护的条件”中规定,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植物必须具有新颖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第九条“保护权的限制”中规定,符合公约规定的植物新品种育种人在不违背公共利益的条件下可以获得对其育成品种的独占权利,并可依此授权许可其他人生产和销售该植物新品种,并有权利获得相应报酬。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是目前世界上最为全面的多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具有约束全体WTO成员的效力。TRIPS协议第27条规定:“所有技术领域内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工艺,均可取得专利,只要它们是新的、包含一个发明性的步骤,在工业上能够适用;并且,专利的获得和专利权的享有应当不因发明地点、技术领域以及产品是进口还是本地生产而受到歧视”。由此可见,基因技术的方法具有很大的技术含量,因此可以获得专利。

二、主要发达国家、地区转基因技术专利权的保护

(一)美国

早期美国的立法否定基因技术具有可专利性,但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日益成熟,美国专利法逐渐放宽了专利权的客体范围,越来越多的基因技术被纳入了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内。

现行美国《专利法》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的方法、机器、制品或合成物,或者任何它们的新颖与实用的改进,可根据本法的要求与条件,取得专利权。”1930年美国《植物专利法》规定,植物只要满足通过无性方式繁殖、具有特异性、新颖性,即可被授予专利权,受到法律保护;1970年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完善了植物专利保护制度,将有性繁殖的植物、自然生长的植物以及其他植物品种等都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畴。

(二)日本

在日本,基因可以作为化学物质被授予专利。日本专利厅规定,哪怕是基因部分的DNA的片段,只要具有属于其独特专有的用途,该基因片段就具有可专利性。同样,转基因微生物、转基因动物和转基因植物亦可授予专利权。日本基因专利制度“承认基因可以作为专利客体,适当把握基因专利的创造性条件,严格限制基因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

转基因技术的应用以及全球转基因植物种植的商业化为解决粮食短缺问题提供了有效路径。然而,转基因技术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使得进一步完善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步伐成为目前迫切需要加快解决的重要课题。选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两个典型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对其转基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从中吸取成功经验和失败 教训,并就育种者的专利权与农民利益间的冲突、转基因植物单一种植对生物多样性的消极影响、跨国公司的商业垄断行为和基因剽窃行为等重大问题展开讨论,以 期为我国转基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

三、美日欧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一)明确政府角色定位,积极推动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是社会政策的产物,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能力,已成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的战略性武器。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显著提升,并成为世界各国维护国家利益、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美日欧正是在运用和实施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不断完善保护本国利益的法律基础,为本国政府和企业谋取利益。因此,我国在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中,要有明确的角色定位,积极引导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二)完善我国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立法的完善是我国进行保护的基础和前提。美国、日本、欧盟在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我国虽然已初步形成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立法比较滞后,仍有许多不足和缺陷。

(三)制度设计应体现我国农业技术水平,注重育种者与农民的利益平衡

欧美国家根据自身情况和转基因技术发展水平而建立适合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我国在进行制度建设时也不能脱离本国国情环境,不能明显超越或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要与我国农业生产和转基因技术水平保持一致。我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同时又是农业基础比较薄弱的国家,转基因农作物的培育与我国农业发展密切相关。因此,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必须考虑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

(作者单位:陕西中医药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