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存在的原因及其相关协调措施

2016-04-29 00:00:00李炫锋
今日财富 2016年2期

摘 要:会计新规的实行牵扯到了管账人员的主观判别,然则税法又是一项十分严正的法律条文,两者之间的差异给企业和税务部门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工作压力。本文将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两部制度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进行研究和分析,同时提出一些新的相关协调思路。

关键词: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

一、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存在的原因

(一)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目的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两者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其制定的目的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目标是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受托责任的相关履行状况,在经济决策中倍受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青睐。制定税法的总目标是规范税收分配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通过公平税负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经济活动的运行。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的不同,两者有时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会做出不同的规范要求。

(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主体不同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它规范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在会计主体前提下,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自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为会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对各项交易和事项做出准确判断、对会计处理办法和程序做出正确选择提供了依据。会计主体是根据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

通常,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是一致的,但在特殊情况下,纳税主体不同于会计主体。当纳税主体不同于会计主体时,会导致差异的产生 。

(三)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遵循的原则不同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遵循不同的原则,会计重视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权责发生制的运用,企业所得税法着重强调收付实现制度与不确定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现金基础原理。因此,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侧重收入的实质性实现,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很大程度依靠会计人员主观估计。企业所得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侧重于经济业务社会价值的实现,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估计。在企业会计准则下,这些原则的运用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占一定意义,从而导致了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产生了差异。

(四)市场经济对二者的要求不同

第一,在市场经济下企业会计中,利润取代产值成为财务会计的核心指标,而要取得真实的利润数据必须严格执行配比原则,为此部分费用需要递延某些纳税影响,这就造成与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冲突。第二,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格局,所有制形式多样化造成会计信息使用者多样化,对于许多使用者而言,如果单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计算出来的利润并不能使他们对企业的获利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而会计准则下利润的计算则能满足他们的要求。

企业所得税税法是以企业会计账目为基础进行税款的征收,如果企业所得税税法抛弃会计原则而另行构造一个税法核算系统,则企业将面临必须做两套账务,这不但违背了会计准则对企业账务的要求,也大大增加企业的财务核算和国家税收部门的税款征收压力。所以在具体的问题上,企业所得税法税法对会计原则采取“有利则用,不利则弃”的态度,于是差异就难免了 。

二、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关系的相关协调措施

(一)会计与企业所得税税法两者目标的相互协调

我们国家的会计目标是不能笼统的归置于提供“客观,真实,公正”的会计信息。由于,在目前的国际主流社会中,对此的定位仅仅针对像英国和美国这类金融市场很发达的少数资本主义国家,这类型紧跟时代潮流发展的会计要求与处理方式是必须塑造在这类国家绝对成熟的金融市场根基上的,一个明显的倾向,就是强调投资服务,我们的资本市场还不发达,必须强调使其为我国的宏观经济发展和监管就行服务。因此,应尽量保持企业所得税法及会计制度的两者目标的相互协调,并且这种协调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益控制下可以做到的。

(二)企业所得税法应主动与会计准则相互协调

企业所得税应有限制的允许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假若我们忽略了公司所得税对公司风险存在的影响,一味刻意注重确保政府部门的财务收益,其最终所导致的后果只会是造成公司风险招架能力的逐步丧失,继而牵扯伤害到税收基础。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同样企业被许可计提跌价准备等其他资产(减值)准备的价值。为了防范企业利用延迟纳税与风险估计有意逃避税收,可以对其计提所提供各种条件准备和比例进行适当的规范 。

(三)规范差异、明确调整范围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这两者虽然属于不同的领域,但是预期达到的目标应该是相同的。因此,在会计实务中既要求二者之间应尽量团结起来,而且要争取最大限度地规避人为造成的差异。相关单位在制定和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应采取务实的态度来关注和分析已经存在的矛盾与问题,务必不让无辜的人受到企业所带来矛盾冲突的后果。相关立法机构务必切实认真的深入钻研探讨,详细听取相关各阶层参与者对法律和法规制定的诸多建议,在会计规章制度的拟定和变革中推动税务单位介入进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完善中来。推动所修订的公司会计法规能够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并且与世界主流社会同步,在这个过程当中必须切实从我们国家本身的发展状况出发进行周全的思虑,推动所有将颁布或即将开展施行的新政策法规的作用能够确实地发挥,常备不懈,预先做好相关应对准备。

参考文献:

[1]李军. 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差异[J]. 中国会计, 2007, 8: 56-57.

[2]Frontiers of Business Research in China [J]. 2009, Vol. 3(2), pp.171-189Sprin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