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修福
乘客丢失火车票被要求挂失并补票,似乎有规可循,但铁路公司无理由拒绝退补乘客票款显然不妥。
如果在火车票实行实名制之前,乘客丢失火车票需重新购票才能进站乘车无话可说,但在实行实名制后,乘客丢失车票则应区别对待。
若乘客能够向铁路公司提供购票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和在12306网站购票的网络信息和手机短信等,经铁路部门确认后即算挂失,然后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关于补票的规定补办相应车票,到站確认后退款。若到站后,铁路部门没有发现和核查到该车票被冒用(或被别人捡用),理应退还补票款;否则,无理由拒绝退还票额显然不妥。
“互联网+”技术可杜绝乘客丢失火车票而产生的纠结。虽然铁路部门要求乘客补票是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规定,似乎有规可依,但这一规程也应该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时俱进地修改完善。
火车票实行实名制后,铁路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不断提高“互联网+”营运服务水平,逐步实现身份证与火车票一体化,用身份证取代火车票,让乘客不再为丢失火车票而纠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