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个人所得税税收改革方向

2016-04-23 16:20黄玉萍
科学与财富 2016年5期
关键词:税率纳税人申报

黄玉萍

摘 要:2016年两会探讨研究了很多问题,而其中被广泛热议的就是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500元。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媒体报道,我国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规划方案已经完成,2016年下半年可能会根据条件分步实施。本文主要对现行应用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弊端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着重探讨了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希望有所帮助。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问题改革方向

我国个人所得税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经数次修正,已经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仅能够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也能够有效的调节社会收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目前我国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方案具有一定的缺陷,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因此改革是必然趋势。

1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存在的问题

1.1 未能突出税收体系地位

现今,我国个人所得税绝对值并不高,而且在税收体制中并未占有非常高的地位,基本上保持在6%左右。尽管从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情况来看,这一比重已经很高,而且未来的发展空间还很大,但是就世界范围内来看,该比重远不及发达国家以及某些发展中国家。据国际权威组织计算,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整个税收总额接近或者超过30%,某些国家甚至达到了50%,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确未能体现出突出地位,而也正是因为如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发挥的税收功能也十分有限。

1.2 工薪阶层是纳税主体

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绝大部分税源都来自于工资,也就是来自于工薪族,而对于劳务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项目都很少进行征收,所有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并不明显。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主体部分是工资薪金,所占比重为55-65%,如若将储蓄利息所得税也纳入其中,则这一比重就接近于70%。而一些高收入群体却未能纳入到个人所得税征收主体中这,这与调节收入分配、减少贫富差距的宗旨并不相符。如今,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征收的过程中,对高收入阶层调控不力,而且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偷税漏税等问题。正常情况下,高收入群体应该是个人所得税的主体,但是我国却并非如此,如若持续下去,将会影响社会和谐。

1.3 没有对家庭实际负担进行考量

目前,我国应用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主要是将个人看作是纳税申报单位,而对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并未加以考虑,这使得收入相同,但家庭负担存在差异的人却缴纳一样的税,这使得税收量能负担无法实现,也破坏了个人所得税本身存在的纵向公平。无形之中加重了家庭负担比较重的纳税人的负担。

1.4 税率结构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个人所得税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税率结构,其既对税负轻重有着直接的影响,同时也对税收调节收入有着一定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应用的税率结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累进税率,另一种是比例税率,这两种税率结构看似合理,但在实际应用中,却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比如,对于相似所得应用的却是不同的税率,比如劳动所得,个人工薪所得应用的是9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企业事业单位所得应用的却是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外,边际税率比较高,无法大范围应用,我国对薪金等应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从世界范围上来讲,这一边际税率的确有些高,一般国家都确定为30%左右,这样更容易管理,更容易实现公平。

2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

基于上述个人所得税诸多缺陷,2016年两会上我国确定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大方向为综合征收制度,此种税收制度能够更好的对社会收入进行调节,同时还能解决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同时该制度为优化税率结构也打下了坚实基础。个人所得税具体的改革方向如下:

2.1 允许以家庭为申报单位

可以借鉴美国在纳税申报单位方面的经验,允许家庭联合申报或夫妻联合申报,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是单独申报还是联合申报。这种做法有利于综合衡量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能力,也同随后的费用扣除规定有机结合。选择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符合我国老龄化社会背景与重视家庭的传统文化,也更能体现财产夫妻共有的性质,可解决家庭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的归属分割问题,但更为显著的优势在于,能实现以综合能力征税,通过对家庭收入的调节实现对收入公平分配的调节。

2.2 规范费用扣除标准

结合国家的政策方向、居民个人收入的实际情况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战略,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国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重新进行设计,综合考虑纳税人家庭基本生活支出、孩子育养费用、职业发展以及再教育成本等费用,并结合家庭人口特别是赡养人口多少来确定计费扣除额度,同时适当扩大费用扣除范围,增加照顾纳税人特殊情况的扣除项目,从而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更具有针对性,以减轻中低收入者负担,调节高收入者过快增长的收入。比如必要成本费用与取得所得有直接联系的,且是为取得所得而必须花费的支出(一般以经营性费用为主),这一类的费用扣除应采用据实扣除的办法,可对某些开支项目规定扣除限额或扣除比例。

2.3 提升税率的适用性和累进性

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下,设计个人所得税税率时,应针对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分别制定相应的税率形式,在总体上实行比例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并行。累进税率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能发挥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对我国具有现实意义。但近期还可允许一部分所得项目采用比例税率,待条件成熟,全面实行综合税制时统一采用累进税率。具体地,对于目前的各项分类所得,宜继续沿用现行的的比例税率,对工薪综合所得则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但应对累进税率表中的若干关键因素加以重新考虑和设计。

2.4 构建征管制度

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下,需要建立健全纳税人收入、个人财产和家庭情况申报的监管系统,并构建完善的税务征管制度。采取扣缴义务人按期预缴与纳税人个人按年综合申报并用的方式。这一计征模式要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同一笔所得的详细情况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因此建立起预缴义务人与纳税人之间的交叉稽核体系,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税源的监控,从而减少偷逃漏税、提高征管效率。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知2016年我国的个税改革方案已经大体上完成,该方案注重的是制定综合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具体实施的思路大体上也已经确定,从长远角度来讲,可以分为四步,第一步将相似或者能够合并的税目都合并在一切;第二步建立健全税前扣除制度;第三步,适时的考虑家庭支出方面的问题;第四,进一步优化税率结构等。如果上述四步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将会迈向成功,从而对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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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彭海艳.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性分解的实证分析[J].上海经济研究,2010(10).

[5]赵翠.论纳税公平视角下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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