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意义

2016-04-21 12:03王玫黎林曦
世界地理研究 2016年2期

王玫黎 林曦

摘 要:东海大陆架与中国东部大陆是一个完整的地理单元,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在水下的延伸,连续延伸至冲绳海槽。冲绳海槽位于亚欧板块与菲律宾板块的交界处,地质运动活跃,已经逐渐脱离大陆的性质具备洋壳或准洋壳的性质,成为中日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日本主张“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但是“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也不能达到公平的结果。而应当适用“公平原则”,考虑多种因素。“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制度的权利依据,而且我国是大陆架自然延伸超过200海里的国家,所以应将大陆架的自然延伸作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主要考虑因素。

关键词:东海划界;冲绳海槽;自然延伸;中间线

中图分类号:K901.4 文献标识码:A

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日本认为冲绳海槽只是东海大陆架上的一个偶然凹陷,我国与其是共大陆架国家,不应以冲绳海槽作为中国和日本大陆架的分界线。中国则认为我国的东海大陆架是我国大陆在水下的自然延伸,中国与日本并不是共大陆架国家,冲绳海槽并不是偶然凹陷,而是中日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基于以上自然地理情况,我国主张延伸至直到冲绳海槽的全部大陆架的权利。对冲绳海槽的地位的认知分歧,是中日大陆架争端的一个核心问题。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仅提供一般性解决原则,缺少可操作的具体标准,而冲突双方对原则的适用性、优先级的理解有所不同。在大陆架划界的适用原则上,日本以“等距离中间线原则”①为由,罔顾其他因素,片面地把东海大陆架一分为二。我国则认为应该适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因地制宜地综合多种因素作为划界的依据,也更加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宗旨。

总览上述争点,本文从自然地理学角度出发,论证中日并不是共大陆架国家,冲绳海槽是中日东海大陆架天然的明显的分界线。大陆架权利的基础是陆地领土向海里的自然延伸,因此,中国要求根据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划定东海大陆架界限。在充分尊重沿海国大陆架自然延伸的事实基础上考虑各种相关情况,寻求公平合理的划界结果。而日本主张的“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无论从国际法院的判例还是法理的角度都缺乏支撑,无论作为原则还是方法运用到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都是不适合的。

1 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在水下的延伸

1.1东海大陆架的地形地貌特征

东海海底主要由两大地形区组成。西部是宽阔的大陆架浅水区,东部是狭长的海槽深水区。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呈阶梯状倾斜。这与我国大陆西高东低,呈阶梯状的地势特征相吻合。说明东海海底与我国大陆在地势特征上是一脉相承的,是我国大陆在海底的延续。

东海大陆架水深由西北至东南逐步加深,但变化不大。最大水深188m,平均水深78.4m。在大陆架最宽处,水深也只有185m,整个大陆架为一块完整坦荡的缓坡。在大陆架的东南部边缘水深急剧加大,等高线由稀疏变得密集,地形突然变陡,进入冲绳海槽。据实测资料,冲绳海槽最大水深2334m,与东海大陆架水深差异极大[1]。

东海大陆架的范围北起长江口北岸启东咀-济州岛西南端一线,南至广东南澳岛-台湾南端的鹅銮鼻一线,面积51.2万km2,占东海总面积67.6%。海底平坦开阔,平均宽度415km,平均坡度0°01′07″[2]。

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微向海洋倾斜的平面,由东海陆架盆地和其两侧相邻的浙闽隆褶带海中部分以及陆架边缘隆褶带几个地形区组成。东海陆架盆地实际上是一个规模巨大的沉积盆地,沉积地貌显著。东海陆架盆地的沉积地貌是有地球的外营力与内营力共同塑造而成的。中新世晚期,东海陆架盆地深受内营力的影响,开始褶皱、抬升、沉降。新世至早更新世时期,陆架边缘隆褶带形成。这样就形成了东海大陆架的基本地形框架。同时,由于海进海退和河流冲积等外力作用,以及陆架边缘褶皱带的阻挡截留,来自中国大陆的剥蚀碎屑把其填平,从而形成了巨厚的沉积岩体,奠定了大陆架区油气贮藏的物质基础(表1)[3]。至此,从中国大陆沿海平原到陆架边缘的广大区域成为一个一望无际、平坦开阔的整体大平原[4]。

根据成因—形态结合法,东海大陆架分为13种地貌类型,主要有水下岸坡、堆积台地、现代水下三角洲、古三角洲、河口湾堆积平原、陆架堆积平原、环流堆积平原、古湖沼洼地、陆架侵蚀—堆积平原、古滨岸潮流沙脊群、古河口湾潮流沙脊群、构造—侵蚀洼地、古浅滩,总体起伏和缓。值得一提的是,经勘探,在东海大陆架上发现有古河道遗迹。这是东海大陆架一个独特的地貌特征。它们主要来自中国大陆,是由不同低海面时期的河道塑造而成,绝大多数为埋藏古河道[5]。古河道遗迹的形成与海进海退作用密不可分。海进过程中大陆架被海水淹没与海洋连成一片,而海退过程中大陆架又露出水面,成为我国大陆的一部分。这里笔者主要讨论海进海退对东海大陆架上的古长江遗迹形成的影响。距今2.5万~1.5万年为末次冰期晚期的盛期,东海外陆架平原随着海面下降而出露海面,古长江随海面下降、岸线东迁而向东延伸,并越过陆架边缘注入冲绳海槽。在大陆架的北部,古长江也曾流经南黄海陆架,转道黄海槽南段进入东海北部陆架洼地,并流入冲绳海槽。由于低海面时古长江等河系在大陆架上的活动,在整个外大陆架由北到南的广阔区域内,都留下了大量以古长江为代表的古河道遗迹,经后期沉积覆盖后成为埋藏古河道[6]。由此可见,东海大陆架的形成,深受我国陆地上大江大河冲积沉积作用的影响。

综上,东海大陆架地貌发育与中国大陆地貌的形成有过渡性和继承性,尤其在海进海退过程中深受中国大陆的影响,大陆架地貌与中国大陆地貌的形成是一体的。

1.2 东海海区沉积物特征

1.2.1沉积物粒度

东海沉积物的粒度分布是自西向东由粗变细再变粗。在东海大陆架上沉积物的粒度较粗,其砾石的主要成分为钙质的细砂岩和粉砂岩[7]。在冲绳海槽沉积物的粒度明显变细,以软泥为主。在琉球群岛上粒度又变粗,主要为含钙质硅质粗径生物壳体的砂石。冲绳海槽区的沉积物粒度两侧粗大,向海槽中心变细,表明了受水动力的影响,细粒物质被搬运到深水处,沉积物分别由大陆架和琉球群岛岛坡向海槽盆地中心部位运移。

1.2.2沉积物成分

东海大陆架的泥沙主要来自于我国的几条大江大河,如长江、黄河和钱塘江。据实测数据,每年沉积在海床上的泥沙有25亿吨左右。由此可见,东海大陆架主要由来源于我国大陆的泥沙沉积而成。而琉球群岛的沉积物则由于一条深海槽相隔,很少能被海流携带到大陆架上。海洋调查所获资料的初步分析表明:东海大陆架边缘和冲绳海槽西坡的沉积物性质,与长江口的沉积物组成类同,而冲绳海槽东坡沉积物性质与琉球群岛各岛屿关系密切。并且,根据对大陆架沉积物226Ra②的测定,发现东海大陆架226Ra的含量近大陆岩石、土壤和地壳,而明显有别于深海和大洋,表明其亲陆性[8]。

在东海大陆架边缘,冲绳海槽西侧,其砂石中含有的生物介质碎片主要有蛤螺、海扇、牡蝠等,它们大多生活在潮间带及水深10m~50m的砂质环境中。在虎皮礁(距长江口约430公里附近)见到北方原始牛的下颚骨;在男女群岛附近采到猛犸象的牙齿;在远距长江口以东550公里、水深100米的海底中发现有红螺、文蛤、长牡蛎、杂色蛤蜊等生长在古海岸附近的化石,证实东海大陆架曾是中国大陆的一部分,与琉球群岛只有一条深海槽相隔,后因海进运动而成为海洋[9]。

2 冲绳海槽是中日东海大陆架的天然界线

2.1 冲绳海槽的地形地貌特征

冲绳海槽位于东海东部,西南始自台湾宜兰平原,东北延伸至日本的九州列岛。冲绳海槽南北长约1000公里,东西平均宽度约150公里,海槽呈典型“U”形特征,最大水深位于南部“槽中槽”。

冲绳海槽由三个地形区组成,西侧陆坡、槽底盆地和东侧岛坡三个部分。鉴于西侧部分与东海大陆架关系甚为密切,所以这里重点讨论海槽西侧的地貌。冲绳海槽的西侧槽坡与该区域内的中国东海大陆坡是一致的,坡顶与东海大陆架外缘的坡折线相重合,坡脚为大陆坡向海槽盆地自然延伸坡度明显转缓的地方。海槽西坡海底峡谷发育,在大陆架边缘和陡坡地带可见有数条切过陡坡的海底峡谷,这些海底峡谷均源于陆架外缘坡折带,长度一般在20公里左右[10],与大陆坡天然间隔,是东海大陆架向东延伸的止点。此外,还发育有断裂沟、断裂谷20余条,在(29°40′N,128°00′E)和(25°20′N,123°15′E)等处陆坡下部发育的断裂谷,都可以作为西侧陆坡与海槽盆地的天然界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四款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大陆坡脚点是坡底梯度变化最大点。通过确定海槽东西两侧的坡脚点,依顺序连接坡脚点,由此可以确定海槽的轴部区域。把线性海山的山脊作为中轴点,把线性洼地的最深点作为中轴点,把所有中轴点相连就形成了冲绳海槽轴部区域的中轴线。中轴线是海槽轴部东西向分界线。中轴线东西两侧形成不对称的地貌形态。西侧部分宽浅,海底平坦,主要受大陆架物质输入、沉积和改造的关系;东侧窄、深、起伏大,与更加强烈的构造运动有关。在实地考察中,在冲绳海槽的中央洼地获得了新鲜的橄榄拉斑玄武岩样品[11],证明这里地壳运动活跃,处于张裂处,有火山喷发。而线性海山也是由火山喷发堆积而成。冲绳海槽中部的线性海山和中央洼地都是海底拉伸及扩张的结果,其扩张线就是冲绳海槽的中轴线。冲绳海槽自北向南均存在较为明显的中轴线,进一步证明海槽在发生海底扩张,正在逐步脱离大陆的性质,是东海大陆架向东延伸的天然分隔[12]。

以上说明,东海陆架盆地现已结束剧烈的构造运动而进入区域沉积阶段,新构造运动对大陆架的影响很微弱。与东海陆架盆地不同,冲绳海槽现今仍是扩张的弧后盆地,新构造运动十分强烈[13]。所以,由海底地貌的成因也可知,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其地貌形成原因一致——是由不同时期水动力和沉积作用的影响。而冲绳海槽的成因则主要由地质构造运动支配。

2.2 东海海区地质运动概况

2.2.1冲绳海区热流值异常

我国地质工作者在东海陆架区钻井8个,测得钻井出热流值为56.00~87.48mW/m2,平均热流值为72.13mW/m2,与全球的平均热流值一致。可见东海陆架区是正常的热流值区域[14],说明整个陆架区目前处于构造稳定阶段[15]。在东部的琉球群岛地区,测得热流值平均为65.7mW/m2,与全球平均热流值相当,也属于正常热流值区[16]。

而位于两者之间的在冲绳海区则是一个热流值异常区。在冲绳海槽测得热流值最高达10109mW/m2,最低值为99mW/m2,平均值为458.48mW/m2,高出东海大陆架区热流平均值6倍多。水深大于2000米的海槽中心部位,平均热流值都超过正常值[17]。这说明冲绳海槽是一个高热流区,区域内热流值变化极大,与东海大陆架热流值不连续。冲绳海槽的热流值异常,反映出海槽内地质结构非常复杂,证明冲绳海槽是一个介于活动与不活动之间的边缘盆地[18]。该异常是由其特殊位置所引起的。菲律宾板块向亚欧板块俯冲,冲绳海槽位于两大板块的汇聚边缘,板块俯冲作用导致地壳减薄、破裂,并触发了深部地幔物质上涌,现在的浅层火层岩侵入,引发冲绳海槽地壳张裂[19],产生高地热场。Lee C S、本座容一等人更从冲绳海槽的地形深度、高热流值、热液活动、高重磁异常和地震剖面上给出了冲绳海槽的扩张并具有洋壳或准洋壳的证据[20]。

2.2.2东海海区的布格重力异常

布格重力异常反映的是地壳内各种偏离正常地壳密度的地质体,既包含各种局部剩余质量的影响,也包含地球内部各主要密度界面的起伏在横向上相对上地幔质量亏损或盈余的影响。布格重力异常与莫霍面埋深和地壳厚度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随地壳厚度(莫霍面深度)的增大(减小)而增大(减小)。因此布格重力异常特征直观地展现了东海海区莫霍面深度的变化趋势。在东海陆架区布格重力异常较低,变率较小,说明东海大陆架区地壳厚度大,地质密度均一。而在冲绳海区,布格重力异常骤然增大,变率也增大。这表明,在冲绳海槽中莫霍面抬升、地壳减薄。冲绳海槽区地壳最薄处只有13公里,而东海大陆架和琉球岛弧厚达30公里以上,表明冲绳海槽地壳是一个刚从大陆地壳上分化出来的地质构造单元,已从东海大陆架分离出来(表2)[21]。以上证据,进一步说明东海陆架基底是中国大陆基底的自然延伸,向东终止于冲绳海槽。

3 “公平原则”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适用性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后,主权国家兴起,“公平”作为一个新兴的国际法概念出现[22]。西班牙和葡萄牙因解决海上贸易引发的航线争夺战,是“公平”最早和海洋领域联系在一起的证据。在海域划界制度中,“公平原则”的雏形出现在1909 年瑞典和挪威间的格里斯巴丹那划界案中[23]。

王铁崖指出,“公平”有三种意义:第一种是指《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2款的“公允及善良原则”。“公允与善良”原则是在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时,基于当事双方同意,作为一种自由裁量权授予法官。实际上,国际法院从未在判案中使用过此原则。这种原则仅仅是在适用“公平原则”时起到一种补充作用,是双方为平衡利益时达成的一种妥协。第二种是指英美衡平法中的“衡平”。“衡平”是为了缓和法律的僵化,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根据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判,因地制宜实现个案的正义与公平。以上两个原则都不是具体的法律义务,只是在相当程度上给法官的裁判提供参考和引导。而第三个意义是指国际法中的“公平”。这里的“公平原则”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项具体的法律义务。它的功能在于把一切与公平结果确定的有关情况加以考虑。适用此国际法规则可在最大程度上获得公平的结果。《奥本海国际法》中也有此叙述:“公平”在国际法渊源的场合中,不具有划一的意义。一般来说,公平是可以被视为形成某些特定规则的一部分,甚至是一般国际法的必要部分[24]。

大陆架的法律出现与公平原则是形影不离,息息相关的。1945年9月28日《杜鲁门公告》宣称:“在大陆架延伸至他国海岸或与邻国共处于同一大陆架的情况下,边界应由美国有关国家根据公平原则予以确定”。此后的一系列国家的声明也声称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划分同相邻或相向国家的大陆架。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国际法院正式引入该项原则作为判案依据。“公平原则从一开始就反映了划界问题上的法律确信……在公正和诚实这些最普遍的箴言基础上,包含着指导大陆架划界的实际法律规则,这种规则在所有划界上都对国家具有约束力”。可见,“这不是把公平简单作为抽象的公正来适用的问题,而是按照那些构成大陆架法律制度在这一领域里发展的思想适用一项其本身要求适用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则的问题”[25]。“划界应按公平原则,并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协议为之”[26]。

1982年《公约》第83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基础上协商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条文之中虽未直接叙述“公平原则”,但“公平解决”这一措辞仍可看作是应适用公平原则的另一种表述。《公约》提到“协定划定”,强调国家间关于大陆架的争端应当进行协商。由于各方需求难以调和,《公约》最终带着妥协折中的色彩。

《公约》并没有定论或具体描述“公平原则”的内容,只是提出了几点原则性的要求:第一,基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无论大小、强弱,各国皆有权主张其认为公平合理的大陆架划界方案。但是,在出现分歧甚至争端时,各方应努力通过协商、谈判等和平方式予以解决,这也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立场。第二,划界原则和划界方法是辩证统一的,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鉴于此,《公约》要求当事国因地制宜地考虑“相关因素”,在公平原则指引下选择划界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讲,等距离/中间线只是一种具体的划界方法,不具备普遍适用性,应当受公平原则的约束。第三,在海洋划界领域,无论是从实体结果还是程序操作上看,公平原则都旨在尽可能达到公平的解决目标。该公约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大陆架划界必须遵循何种划界方法,但是,必须实现公平结果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共识[27]。埃文斯所认为,“公平原则作为一种划界的解决办法,在划界中有三个功能:其一,是辨识那些归属于每一方的有关情况,在这个过程中,公平起到指导作用;其二,要评价这些经过双方同意的有关情况对于划界的影响,测算调整幅度;其三,找到最适合该案例的划界方法”[28]。

在此后的一系列案例中,如1984年美加缅因湾区域海域划界案、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可以看出国际法院一直强调公平原则是一般国际法,并努力使公平原则成为确定性规范。在2001年卡塔尔诉巴林案中,国际法院正式提出了“公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29]。随后,在2002年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2007年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案,以及在2009年罗马尼亚诉乌克兰黑海划界案(以下简称黑海划界案)中相继确认了这一具体规则及其适用方法。显然,公平原则经历了由原则到具体规则的质变,其一般习惯法的地位正日益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适用“公平原则”大陆架划界应当从多方面考虑,如区域范围、海底地貌、近岸岛屿的存在和位置、海岸线长度与大陆架面积的比例等自然因素。以及如人口、经济因素、历史性权利、以往的国家实践、国家安全、航行利益等人文因素。而自然延伸原则作为大陆架制度的权利依据,构成了“所有与大陆架有关的法律规则中最基本的规则”,所以在大陆架划界中,是应首先考虑的因素。

4 结语

东海大陆架平坦宽浅,延伸至东南部,水深陡然增大,进入深邃而狭长的冲绳海槽。东海大陆架是典型的沉积地貌,沉积物主要来自我国大陆。冲绳海槽地形复杂,起伏大,深受板块俯冲作用影响,热流值较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异常,地壳运动活跃。东海大陆架地壳深且厚,到冲绳海槽地壳变薄、张裂,正在逐步脱离陆架性质,向洋壳发展。由这些地质地貌特征可知:冲绳海槽是中日间大陆架的分界线,并不是大陆架上的一个偶然凹陷。我国与日本并不是共大陆架国家,两国的大陆架是分离的。我国因此主张遵照自然延伸原则,我国在东海大陆架的权利应延伸至冲绳海槽西侧,此主张是有地理上的相关依据的。所以,尽管冲绳海槽的存在也许不是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唯一的决定性因素,也应当作为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地貌特征,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

参考文献:

[1] 高金满. 冲绳海槽的地形地貌特征[J]. 海洋地质与第四纪地质,1987(1):5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