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欣颖,赵艳伟,王 绯,刘 亚
医护人员对于生前预嘱态度的调查分析
郭欣颖,赵艳伟,王绯,刘亚
Survey and analysis of attitude of medical personnel to living wills
Guo Xinying,Zhao Yanwei,Wang Fei,et al
(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 Hospital,Beijing 100071 China)
摘要:[目的]调查医护人员对于生前预嘱的态度,对于生前预嘱在医护人员中的率先推行提供理论依据。[方法]便利选取204名医护人员,采用一般资料调查表及生前预嘱问卷进行调查分析。[结果]189人(92.6%)希望医生直接交代病情;201人(98.5%)希望自主或者与家人、朋友一起做出医疗决定;50%以上的医护人员在处于肺病终末期、永久而严重的脑损害中、肿瘤终末期、陷入昏迷并且不能恢复清醒状态时拒绝生命支持,其中处于肺病终末期的拒绝率最高,达82.8%。[结论]医护人员对于生前预嘱的态度更为积极,可以考虑在医护人员中率先推广生前预嘱。
关键词:生前预嘱;态度;调查
生前预嘱是人们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1]。生前预嘱的产生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1976年8月美国加州首先通过了“自然死亡法”,允许不使用生命保障系统来延长不可治愈病人的临终过程,也就是允许病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然死亡,该法律允许成年人完成一份名为“生前预嘱”的法律文件,并规定签署这份文件时必须至少有两位成年人见证,且这两个人不能是病人的亲属和配偶,也不能是病人的遗产继承人或者直接负担病人医疗费用的人[2-3]。此后生前预嘱被推广,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英国、荷兰、比利时、德国等国也相继通过了使用生前预嘱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国在生前预嘱方面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中国台湾在2005年通过了《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条例允许病人在疾病终末期拒绝心肺复苏。2004年开始中国香港以非立法方式推广“预立指示”[4],并提出了在中国香港地区建议使用的预立指示表格。2006年我国大陆成立了名为“选择与尊严”的组织,所有18岁以上中国居民均可通过网络注册填写我的“5个愿望”,“5个愿望”是一份自然死亡声明,要求在病入膏肓时不使用医学维持系统来延长生命,它能让你准确说出当自己病危时希望被如何对待。受到美国律师协会和国家权威专家的帮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已有很多人签署“我的5个愿望”,但在现实中仍很难实施。基于医护人员能够比较充分地了解生命支持、终末期等医学名词的含义,有学者推荐优先在医护人员中推广生前预嘱[5]。因此,有必要了解医学水平较高的医护人员对生前预嘱的了解情况以及针对不同临终情况如何决定生前预嘱,以期为生前预嘱的执行提供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便利选择北京市某三级甲等医院医护人员204人。纳入标准:①在岗的医生或护士;②自愿参加。排除标准:在职不在岗的医护人员。
1.2方法
1.2.1调查工具①生前预嘱问卷:采用朱鸣雷等[5]研制的生前预嘱问卷。内容包括是否听说过生前预嘱,对了解病情、参与医疗决策的态度,以及各种情况下对生命支持治疗的态度,如昏迷、肿瘤晚期等。②一般资料调查表,由研究者自行设计,包含年龄、性别、职业、科室、工作年限、教育程度、职称、岗位及宗教信仰。
1.2.2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 17.0软件进行统计描述。
2结果
2.1医护人员的一般资料年龄19岁~52岁(32.0岁±7.2岁);性别:女167人,男37人;职业:医生81人,护士123人;科室:内科104人,外科62人,妇科37人,五官科1人;教育程度:中专8人,专科36人,本科91人,硕士研究生42人,博士研究生27人;职称:护士31人,护师61人,主管护师28人,副主任护师3人,住院医生44人,主治医师23人,副主任医师8人,主任医师6人;工作年限:1年~2年59人,3年~5年29人,6年~10年37人,11年~15年41人,>15年38人;岗位:管理者14人,一线人员190人;宗教信仰:有12人,无192人。
2.2医护人员对于医疗决策及生前预嘱的态度①在了解病情方面,189人(92.6%)希望医生直接交代病情,包括癌症等疾病;15人(7.4%)不希望医生直接交代病情。②在医疗决定方面,130人(63.7%)希望自己做医疗决定;71人(34.8%)希望和家人或朋友一起商量来做医疗决定;3人(1.5%)希望由家人来做医疗决定。③在是否指定医疗决策代理人方面,49人(24.0%)表示没有必要,由家人做决定即可;135人(66.2%)表示愿意选择一位直系亲属作为医疗决策代理人;20人(9.8%)表示愿意选择一位非亲属、信得过的人作为医疗决策代理人。④在某些不能自主决策,如昏迷的情况下,155人(76.0%)表示愿意事先决定好部分医疗问题;33人(16.2%)表示现在不予考虑;16人(7.8%)表示到时候让我的家人或我指定的人决定。⑤在疾病终末期,如果家人选择不接受呼吸机等医疗手段来延长生命,134(65.7%)人表示完全理解;40人(19.6%)表示可以理解但是应该由病人和家属一起来事先作出决定;26人(12.7%)表示可以理解但是应该根据当时情况由家属们商议后决定;4人(2.0%)表示不赞同,不能放弃治疗。⑥对于心肺复苏术的态度,19人(9.3%)表示不管是什么情况都需要心肺复苏术;79人(38.7%)表示如果医生相信心肺复苏术对我有帮助则需要;91人(44.6%)表示如果我已经处于疾病晚期无法治愈则不愿意再进行心肺复苏术;15人(7.4%)表示无论如何不需要心肺复苏术。⑦对于止痛药物的态度,74人(36.3%)表示希望医生给我足够的药物来缓解疼痛;124人(60.8%)表示可以适当使用止痛药物,在让我清醒的情况下尽量控制疼痛;6人(2.9%)表示不愿意使用止痛药。
2.3对于生命支持的态度(见表1)
表1医护人员对生命支持治疗的态度(n=204)
人(%)
3讨论
3.1医护人员对于参与医疗决策及生前预嘱的态度更为积极本调查显示,189人(92.6%)希望医生直接交代病情,远高于朱鸣雷等[5]调查的71.1%,201人(98.5%)希望自主或者与家人、朋友一起做出医疗决定。说明医护人员在医疗决策、生前预嘱的制订方面更为积极。从医护人员对参与医疗决策及生前预嘱的态度上来看,选择医护人员率先开展生前预嘱是可行的。但是,基于我国回避死亡的伦理观念,这也与国内外的调查结果一致。王丽英等[6]对肿瘤科医务人员的调查显示:肿瘤科医务人员总体支持生前预嘱的实施,但应用还需一定时期的本土化过程,还是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死亡教育。王福平等[7]对ICU临终病人家属调查显示,通过开展对家属的尊严死教育能够让更多的人选择临终关怀治疗,实现病人尊严死。在生前预嘱代理人选择方面,医护人员倾向于选择直系亲属。这与国外的研究结果一致。韩国终末期癌症病人对生前预嘱的接受度较高,但多数都由家属来完成填写,很少有病人可以为自己临终阶段的治疗、护理做决定[8]。
3.2不同情况下对于生命支持的态度对于生命支持的态度主要体现了病人执行生前预嘱的医疗决策倾向。本研究显示,处于肺病终末期、永久而严重的脑损害中、肿瘤终末期、陷入昏迷并且不能恢复清醒状态时均有一半以上医护人员拒绝生命支持,其中处于肺病终末期的拒绝率最高,达82.8%。远高于朱鸣雷等[5]对北京市居民的调查,分析原因可能是医护人员能够更清晰地了解疾病终末期和生命支持的含义。建议在生前预嘱推广的过程中,一定做好充分的知情同意,推荐临床工作者和病人、家属进行充分的交流,使其充分了解生前预嘱文件中各个医学名词的含义,以便做出符合病人及家属意愿的决定。
4小结
医护人员对于生前预嘱的态度更为积极,可以考虑在医护人员中率先推广生前预嘱。建议加强居民医疗知识推广,同时开展尊严死亡教育,使病人能够充分了解生前预嘱中各个医疗名词的含义,尊严死亡教育也更有利于病人选择尊严死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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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罗裕平.生前预嘱改变了什么[J].癌症康复,2007(1):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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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丽英,胡雁,陆箴琦,等.肿瘤科医护人员对晚期肿瘤患者实施预先指示的质性研究[J].临床决策研究,2011,32(11):1-4.
[7]王福平,古利明.尊严死教育在ICU临终患者疗护中的应用[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4,27(1):118-120.
[8]Bong Han Kong,Ho Jung An,Hyun Seon Kim,etal.Experience of advance directives in hospice centre[J].Korean Med Sci,2015,30:151-154.
(本文编辑张建华)
(收稿日期:2015-09-04;修回日期:2016-03-15)
中图分类号:R473
文献标识码:B
doi:10.3969/j.issn.1009-6493.2016.11.033
文章编号:1009-6493(2016)04B-1381-02
作者简介郭欣颖,主管护师,硕士研究生,单位:100071,北京协和医院;赵艳伟(通讯作者)、王绯、刘亚单位:100071,北京协和医院。
基金项目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编号:D12110000491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