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强化”

2016-04-21 14:28刘燕
信息化建设 2015年11期
关键词:源头个人信息诈骗

刘燕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网民信息安全状况研究报告透露,有84.8%的网民遇到过信息安全事件,总人数为4.56亿,平均每人遇到2-4类信息安全事件。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泄露个人信息已经成为滋生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轻则引发非法调查等不法行为,重则导致电信诈骗、金融诈骗、入室盗窃等刑事犯罪,有的甚至成为敲诈勒索、绑架、暴力追债等恶性犯罪的“帮凶”。

个人信息安全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综合性工程,应按照打防结合,防范先行的方针综合施策,努力减小此类问题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强化行业自律,增强行业道德观念

一是信息强势行业要尊重用户隐私,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作为行业的生命线。各行业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严密的保护,防止丢失、被盗或篡改。二是设立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或社会组织等,负责保护消费者信息和企业信息,对信息强势行业要建立问责机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用法律手段对信息强势行业加以严格约束,促使提升道德水平,约束其趁职务之便而谋利。三是加强问责和处罚力度,建立严密的监管体系和防范制度。要把信息管理工作纳入信用体系建设,让失职单位和部门承担信用风险,让信用机制推动信息安全逐步回升到一个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强化个人信息安全,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一是提高自身警惕性,充分认识个人信息泄漏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不能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不能有任何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二是加强个人资料管理,在重要文件的存储、传输等环节上要进行加密处理,及时清除操作记录和上网痕迹。在提供个人资料给对方时,最好索要凭证,一旦个人权利被侵犯,应及时记录相关信息,保留好来电记录、与对方交涉的录音,为调查工作提供有价值的证据。三是提高个人计算机的安全性,个人电脑一定安装防火墙,不要轻易安装不明软件,不要将自己的常用邮箱用来注册,在公共场所登录电子邮箱或QQ后,要将留存的个人信息清除干净。

强化防范宣传触角,减少引发案件的几率

一是发挥传统模式的威力,与群众面对面的拉家常、听意见,特别要重点关注老年群体,给他们讲新闻、讲新事、讲趣闻,在聊天中提示他们应该注意的问题,切莫轻信他人,遇事联系家人或报警求助,坚决捂住“钱袋子”,坚决不转账。二是利用新兴媒体即时宣传,不断完善QQ群、微博、微信等新渠道建设,通过键对键及时曝光最新型的诈骗手法,提醒粉丝们注意,并委托粉丝们把防范信息转达给家中老人,让老年群体信息升级紧跟瞬息变化。还要及时发布破案信息,展示公安机关工作成果,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三是要加大对快递、房产销售、汽车销售行业的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组织他们学法条、明责任,引导他强道德、明事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切断信息外泄的通道,既保护了从业人员,又保护了公民个人信息。

强化新型打击模式,及时查处泄露信息案件

公民个人信息一经流出,中间被倒卖几十次甚至上百次不足为奇。因此,一是重点打击泄露信息源头,没有源头,就形成不了买卖信息的利益链条。所以,要将挖源头作为专案打击“釜底抽薪”之举。二是斩断“中间商”链条,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重要资源,加之有源头,自然会有“中间商”趁机牟利,从源头获取信息,转手卖给市场。因此必须“拦腰”斩断犯罪利益链条。三是高压严打下游犯罪。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多种下游犯罪的源头,易滋生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新型、非接触式犯罪,并与抢劫、敲诈勒索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合流,滋扰民众,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十分严重。要继续对此类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强化立法保护规范,明晰信息保护方向

一是建议民事立法承认个人具有对其信息价值财产权的支配权,将用于商业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行为视为一种侵犯财产行为,通过立法为受害人提供财产损害赔偿,从而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维权率。二是未来对《物权法》进行修改时,建议考虑将手机内存、邮箱空间等信息存储空间与现实空间等同对待,使其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使信息存储空间也成为一种财产权益。由此如发送垃圾邮件、垃圾短信等行为,可被视为是一种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三是尽快出台统一适用公民信息安全保护的基本法,确立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基本框架,明确立法保护范围、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范围、个人信息使用者的义务等内容,如出台《刑法》相关法条的司法解释,切实提高严惩此类犯罪的操作性。完善《身份证法》等有关法规,让使用机关注重对身份证使用环节的核查比对,要求银行、保险、教育、卫生、通讯等行业在使用客户身份证的过程中,承担起严格核查比对义务,若未尽到该义务而导致身份证被盗用,给身份证所有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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