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久儒
服装公司跟程艳倒签劳动合同,程艳咨询他人后,得到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公司违法,另一种认为公司不违法。本律师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理由呢,有这样几个。首先,这份劳动合同虽然是补签,也叫倒签,但仍表达了双方的真实意思,都应受合同条款的约束。程艳26岁了,是成年人,受过大专教育,签合同的行为,表明她知道合同内容。真要不知道,你又为何签?所以,她说不了解合同内容,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其次,这里有一个追认效力问题。劳动合同期限从5月7日开始算,应该是双方同意的,是对之前劳动关系的追认,在法律上算有效追认。
再次,从实际情况看,双方自愿倒签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程艳补办了社保等,程艳签合同时也没提出什么异议,合同签完,虽然干活儿没以前勤快了,但基本也履行了“付出劳动”的义务。可见,不管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签合同,还是在之后倒签的,公司和程艳的权利义务都没有受损。反过来看,假如合同期不是从5月7号开始算的,程艳的合法权益才是真正受损呢。真要那样,程艳的主张才有道理。
最后,从劳动合同立法角度看,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倒签或者补签就等于不签”,更没有规定倒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有“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所以,程艳真要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就不太准确,也不太恰当。
额外说一句,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权利,如果倒签劳动合同能够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他的权利实际上已得到法律保护,这时再为难用人单位,就显得有点儿无理取闹了。大家都知道,现在务工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用人单位与务工人员已经在双向选择了。仅看程艳这一个案,如果法院支持了程艳的主张,对倒签劳动合同就太苛责了,这反而不利于人员流动,对企业管理的效率也有很大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