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学生抓鸟获刑惹争议事件

2016-04-20 18:11李雯蕾
2016年6期
关键词:刑罚争议犯罪

李雯蕾

摘 要:公正司法在司法过程中一直都是被人们所关注的话题。如今,网络的发展为广大群众提供了畅所欲言的渠道,对于大学生抓鸟获刑事件引起了网友的讨论,关注点主要在于判决对该大学生的公平性。然而从审判结果来看,是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可是为何又引起了人们的争议?

关键词:犯罪;争议;刑罚

公平近日,一则题为“河南大学生抓16只鸟被判刑10年”新闻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有人质疑量刑太重,有人表示认同“保护珍稀动物人人有责”。

2014年学校放暑假的时候,闫亮(化名)发现自家大门外的树上有个鸟窝,便和朋友王凯(化名)架个梯子将鸟窝“掏了”,里面一共掏出12只雏鸟。闫亮养了一段时间后把这些鸟给卖了,之后他们又掏了另一个鸟窝,这次抓到4只。

结果这16只鸟,让两人惹来了牢狱之灾。按闫亮的说法,直到森林公安抓了自己,他才知道那些白色胎毛还没褪净的小鸟,竟然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今年8月,闫亮和王凯分别因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

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2日回应:10年不算重判。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表示,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被告人王某家是养鸽子的。该检察官称,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某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

然而,关于小闫抓鸟被判10年这一案例,舆论几乎呈现一边倒的趋势。

有网友说:先不说大学生初犯捕鸟罪是否判重了,我们来看看法律条例对于每个人是不是一样。间谍罪算重了吧?那个一再向境外提供机密信息的屡犯高瑜最后一次一审判决七年,二审减至五年,接着又定为两年还是监外执行,几乎百分之九十九的人都认为量刑过轻,可法院仍就这么判了。一条或多条机密信息的泄漏所造成的损失会有多大,只怕是计算下来任何人都担责不起。这又怎么说?

有网友说:法官对鸟法很认真,有谁对宪法那么认真过?看来宪法的严肃性还不如一个鸟法,真是特色到家啊。

有网友说:鸟人说鸟语,为鸟辩护。诚然,鸟类保护应该有法,然而这种法应该深入人心,可为什么孩子们以及他们的周遭人们大多不知道?中国有多少法?人人都能记住所有的法?喉舌们在宣传中做了什么?从鸟的角度,你怎么不从人的角度?说穿了你就是个鸟人!

还有网友说:所谓的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民,就是维护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什么禁止非法集会、什么禁止妄议,说窜了就是不让人民说话。共产党的天下不为人民服务却为官僚资本摇旗呐喊,让百姓说什么?

可见,人们普遍认为对于小闫,该刑罚过重。关于过重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小闫作为大学生还年轻,受如此刑罚不利于其成长;2、小闫的行为在民众看来并不严重且小闫本身也并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3、司法对不同案件的区别对待让民众深感不公。

首先,对于第一个争议。我觉得主要是由于司法的宽严不当造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体现我国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准则,是对刑法的制定、补充、修改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意义的准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给予的处罚不仅要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而且还要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的因素,确定刑事责任的程度,适用轻重相应的刑罚。简言之就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然而,人们普遍对于学生犯错误抱有包容的心里,现实中,有很多大学生其实做了犯法的行为但往往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治,而同样犯法的小闫却受到司法的严格裁判。人们当然会为小闫抱不平。其实,不是法律对小闫不公平,是裁判不能多所有人从一而终。如果对于公民的违法行为,无论其是否为学生,只要触犯法律规定的界限,都一律严格执法,那么人们不公的抱怨之声自然会减少,公民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更加严于律己。

其次,对于第二个争议。我认为这是因为我们的社会普法不足导致,人们的法制观念缺乏导致的。很多人没有意识到,不懂法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任何人犯了法,无论其是否知法,难道只要说自己不知法就能逃避责任吗?这样法律显然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司法当然要严格根据法条,那么如何减少争议之声呢?就是普法。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相应的规定。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做任何事都要按规则去做。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目的是为了公民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权利与自由,同时也对破坏和妨碍他人权利与自由的人也起惩治作用。在法制社会里,每个人时时处处都离不开法律。作为一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就应该遵守法纪。如果我们不小心违反触犯了法律,应该勇于承担责任按照规定进行补救。

同时,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及完善,社会对个人的要求越来越高,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依法办事,已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我国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只要留意不难发现我们身边无处不存在法律的气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作为公民,要学习法律知识,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才能护法,只有全体人民的法制意识加强了,才能实行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能不断强大。

据公安部有关资料显示:犯罪率近几年一直呈现上升趋势。为了降低犯罪率就需要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来自于犯罪份子的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薄弱,这些类人群极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导致违法犯罪。

有人曾说“掌握电子信息技术是进入新世界的标志,而通晓法律知识具备良好的法制观念是进入新世纪道路的驾驶证”。我国的法律是无产阶级以及全国广大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维护人民主权和民主完整,促进经济发展的工具。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现的它的根本任务、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离不开法律,只有懂得法律才能明白什么是令行禁止,发无明文规定不违法,发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只有用法律来时刻提醒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保障自己的人身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是保护他人。

因此我认为,加强法律的实施效果,应当加强全民普法。公民法律知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就需要对公民进行正面的法制教育,正确引导、让他们能懂法、守法、自觉约束自己的言行,养成守法习惯,培养守法意识,提高守法能力。此外,加强公民学习法律知识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运用好这个权利,只有学法懂法,才能认清和揭露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对于第三个争议。同样是犯了罪,人们普遍感受到出身平民的小闫没有受到任何“照顾”,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某些达官显贵即使做了罪不可恕的行为却没有受到严格的刑罚。人们同情小闫的同时,也愤懑于司法的不公正。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是: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的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平等的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1)在定罪时要平等,不能因犯罪人身份、财产等不同而有的定轻罪,有的定重罪;(2)在量刑时要平等,不能因犯罪人的地位不同而有的判重刑,有的判轻刑;(3)在刑罚执行时要平等,不能因犯罪人身份、地位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待遇。所以,要加强人们对法律的信赖,平息愤懑不平之声,必须在司法中严格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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