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茜
古希腊是法治思想的发源地,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政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和后世法治理论的奠基人,其法治思想是现代法治理论的起源,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他并没有像研究政体那样,利用专门的章节来详细地研究法律问题,而是在研究政体过程中,对法律问题进行了阐释,因而他有关法律的见解是散见于各卷之中的。他在《政治学》中所作的最经典性的论述,即“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①几乎被中外思想家和学者所一致认可。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统治是最好的,因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不偏袒任何一方,符合“中庸”精神。因此,接受法律的统治也就是接受智慧和理性的统治。
一、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形成背景
任何理论的形成,都基于一定的历史背景,并且都是来自于对生活、社会的思考。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的形成,正是受他所处的社会和文化环境的影响。亚里士多德在危机动荡的时代,经历政治力量的交错,冷静面对历史事实,他努力探寻人的行为及其国家生活的道德性,试图为城邦政治制度寻找一条能够脱离危机的道路,在充斥着社会矛盾和面临分崩离析的城邦中继续保持社会秩序的安定。②当然,文化因素也对他法治思想的形成产生着影响,早期,毕达哥拉斯便已提出“人治不如法治”的主张,柏拉图在《法律篇》中也提出过法治的思想,但柏拉图主张哲学王之治,作为柏拉图学生的亚里士多德,在充分吸收前人思想精华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这一问题,主张法治而非人治,体现了继承前人而又突破前人的思想。虽然,亚里士多德所处时代社会不稳定,但是却有非常发达的商品经济,这就促进了思想的产生和激荡,各种观点都有产生,譬如民主、理性等,文化氛围非常宽松,使得亚里士多德有很多的机会和时间来接触、学习这样的思想,并且亚里士多德由于担任过宫廷教师,这更是使他有机会对各种治理模式进行分析和研究。因此在社会和文化的双重影响下,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的思想。
二、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深刻内涵
亚里士多德在批判地继承柏拉图人治和法治观的基础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法治的概念性表述,并就柏拉图有关法治的各种命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证和阐述,就法治理论摆脱人治的纠缠大大向前迈进了一步。其法治思想概括说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这样一个衡量是非曲直的中道的权衡恰恰就是法律,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同时,他还认为法律的良恶与政体有关,正确的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合乎正义的良法,人们应该遵从;蜕变了的政体制订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恶法,恶法非法。这样,良法正是通过正确的政体制订出来,以“使人们能够有最善良的行为和最快乐的生活。”
(二)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
“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必须普遍地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城邦执政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正确行使其管理和裁判的权力,这种权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受法律支配。③
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以今天而论,要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件很难的事。法律要有权威,人们才会尊重它;要让法律获得足够的权威,首先是政府要认真严格守法,如果政府不认真严格守法,百姓就不可能真正尊重法律;绝不能像古代法家那样,让百姓仅仅是因为害怕而尊重法律;其次,任何时候不能把遵守法律作为碍手碍脚的事,法律虽然可以修改,但是决不能因为一事一人而修改,修改之前它理应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威。否则,自由、公正和正义,都将无法获得保障。
(三)法治优于人治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倡言法治,反对人治,提出了“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著名命题,他主要从这样四个方面论证了法治优于人治的好处:
第一,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人虽然有智慧(理性),但是人也有感情,感情会导致不公正、不平等和腐化。而法治正好可以克服人治的这种缺陷。另外,人治往往使纠纷以服从某个或某些人的方式得到解决,这就未免使平等的公民产生尊严的伤害,而服从法律就不会产生这个问题,法律一视同仁,因为法律是没有人格的。第二,法律是由许多人制定的,众人作出的判断总比个人可靠。他指出:“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单独一人就容易因愤懑或其它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④第三,法律是借助于规范形式来确认的,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此外,它还具有普遍性,对任何人都适用。第四,权力制约需要法治。腐败的产生源于缺乏监督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自由人在把城邦之中的某些权力委托给某些人实行时,为着城邦共同的善和幸福就必然要对这种权力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对我国法治社会构建的借鉴意义
亚里士多德的关于法治的许多理论对于当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法治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
(一)注重法治教育,培养公民的守法精神,这是走向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
在当代中国,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仅有良好的法律还不够,还需要民众的遵守和认同。亚里士多德十分重视公民守法精神的培养,如果我们将“良法”与“守法”看作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硬件”的话,那么,公民的守法精神无疑应看作是其“软件”。公民守法精神的培养实质上就是对法律情感的培养,进言之,就是公民对法的真诚信仰的培养。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法律就能获得真正的、普遍的感召力,从而法律的至上性和最高权威才能得以真正地确立和维持,法治也才能真正地实现。
(二)加强权力监督,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
所谓“法律至上”,顾名思义,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管理活动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换言之,任何人、任何权力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坚持法律至上,就必须反对权力至上。如果权力高居于法律之上,法律就只能是权力的附庸和奴仆,就无任何独立性可言。
在我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这是法治的基本条件,也是法治的主要标志。而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至关重要的是,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对公民私权利的侵犯,要让权力在法律的监控之下行使。如果有滥用权力的现象,必须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辅以以德治国,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亚里士多德认为个人美德是城邦法治的基础,对于社会正义的实现十分重要。法治应不会有悖于德性,因为它们有共同的目的,即都是为了公民和城邦的幸福。个人不仅要有正义的理性意识,同时更应自觉地遵守和履行正义规则。因此,我们社会主义的公民要崇尚美德,提高自身素质;政府应坚持以德治国,坚持秉公为民,不谋私利,拒绝腐败。我们既要坚持道德的法律化,在道德中注入法律理性因素;又要坚持法律的道德化,在法治中注入道德情感成分,惟有如此,方能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
注解:
①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202.
② 臧倩.试析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法治思想[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1(3).
③ 陈兰昭.浅析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J].商情.2013(27).
④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