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针对性以案释法体系,提高办案公信力

2016-04-20 20:21龚雪娇
方圆 2016年7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普法庭审

龚雪娇

为加快落实最高检颁布的《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积极强化检察官的普法者角色,根据不同案情、不同阶段、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将普法工作由宏观转向微观,由总体转向个案,形成动态化全方位的以案释法体系,取得了良好的普法效果。

一是因案而论,不同案件侧重不同内容释法。对不批捕案件向被害人(单位)释法,消除对抗情绪,着重讲清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争取被害人(单位)的理解,积极化解不稳定因素;对职务犯罪案件发案单位召开案例剖析会,阐明法律底线,联合法院召开案例剖析会,深入剖析查找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和制度缺陷,采用预防职务犯罪问卷调查、点评的方式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解析;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组织听证会,凝聚最大共识,制定出台《附条件不起诉听证程序规范》,对于定性有争议、被害人或侦查机关有异议、案情特殊等情形的未成年人案件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据此作出合适的决定。

二是因时而异,不同过程采取不同方式释法。细化告知说理,提前讲明法律权利,在司法办案过程中,特别是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第一时间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权利,并向涉案关系人、犯罪嫌疑人近亲属适时进行释法说理工作,讲透事理,讲清法理,积极赢取对方的理解、配合;详化口头说理,现场讲清法律问题,对集体访、告急访、重复访等案件,采取检察长接待、视频接访、下访巡访、联合接访等方式,着重向来访人员讲清检察机关受案范围、案件处理依据、正确诉求途径等法律规定,帮助上访群众依法维权;强化文书说理,书面分析法律分歧,明确不同种类法律文书的写作重点,将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等案件列为释法说理的重点,提高法律文书的说理性、针对性,使办案机关和当事人能准确理解相关法律依据,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

三是因地制宜,不同对象利用不同场所释法。推进乡镇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在庭审现场面向基层群众普法。将农村乡镇作为普法宣传主阵地,着力打造 “群众家门口的庭审平台”,专门订制巡回办案模式,最大限度方便基层群众“在家门口”旁听庭审,并要求开庭时的公诉意见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阐述,让群众近距离了解法律;建立基层干部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在宣教场所面向公职人员普法。大量选用发生在基层的贪污腐败、渎职侵权案件进行警示教育,用身边的事来教育身边的人,使参观人员更直观地了解职务犯罪相关法律,做到警钟长鸣,有效预防和遏制基层职务犯罪的发生;运行青少年法制教育实践基地,在学校之外面向青少年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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