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文涛
随着微信新媒体、快递、物流、电子网银等行业的兴起,走私的渠道越来越便捷、隐蔽。犯罪嫌疑人从网上联系国内外买家、卖家,并借助互联网平台完成了整个交易过程,最终演变成走私犯罪
今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一起非法经营案,犯罪嫌疑人李某良、李某、闻某倩通过互联网在美国、智利、土耳其订购坚果等食品。供货方发货后经香港转运到越南海防港口,再由越南代理人将货物从广西水口、凭祥、东兴等非涉关地,通过假借边民互市名义等形式,大肆将货物走私入境。
无独有偶,山东省威海市区烟草专卖局和威海海关缉私分局联手侦破了一起案件,无业男子梁某“一手托两家”,一边购买水客从境外夹带入境的韩国卷烟,一边通过互联网和微信寻求下级代理,将走私卷烟销往全国各地,
3月25日,武汉海关通报称,该关日前在天河机场邮递渠道查获走私毒品“恰特草”25千克,并成功抓获“恰特草”的实际收件人武汉某高校也门籍留学生赛某(音译)。而恰特草由嫌疑人通过互联网联系境外买家购得。
这三起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或多或少依托互联网进行。走私罪的法律概念,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武汉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刘星介绍:“总体来看,“互联网+”走私的犯罪方式正在形成。”
走私与互联网平台的深度融合
刘星介绍说,根据走私对象的不同,我国刑法规定的走私犯罪具体涉及十三项罪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海关)立案侦查,并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所在地的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走私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马特说,走私犯罪有三大特征:一、逃避海关监管;二、行为对象特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对象是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的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三、走私行为必须发生在进出境的活动中。
“除了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淫秽物品罪和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规定的其他10个走私罪名,我们在办案中均有涉及。除了走私文物等极少数犯罪是由境内到境外,大部分走私犯罪的路径都是由境外到境内,涵盖海、陆、空、邮等全天候走私模式,走私物品来源国较多,有德国、波兰、南非、津巴布韦、印度、巴基斯坦、日本、韩国、越南等多个国家。”刘星说。
来自武汉市检察院的调研显示,相比于“十一五”时期,“十二五”五年间武汉市检察院办理的走私案件,数量有所上升,涉案罪名也在增多,发案的领域越来越宽泛,犯罪手段也趋于多样化。其中,随着微信新媒体、快递、物流、网络支付等行业的兴起,走私的渠道越来越便捷、快速。比如该院办理的走私信鸽、琥珀、枪支弹药等案件,都是嫌疑人从QQ“信鸽俱乐部”、“琥珀爱好者”微信群、网络“枪支爱好者联盟”等平台认识交流,从兴趣爱好到合作经营,从网上联系国内外买家、卖家,并借助互联网平台完成了整个交易过程,最终演变成走私犯罪。
所谓“互联网+”走私,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是指走私人以互联网为平台工具,进行买家联系、支付交易、快递邮寄等走私贩私的活动。刘星分析说:“这与司法机关惩治走私犯罪力度的加大、社会经济的发展、互联网平台的深度融合有着密切的关联。”
走私犯罪网络化已初现端倪
“能否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行为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走私分子总是绞尽脑汁逃脱海关的监管,致使走私犯罪越来越隐蔽。”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赵国华接受《方圆》采访时举例说,过去,曾发生过从香港向深圳挖“地下管道”走私的案件。香港打鼓岭竹围村位于深港边境,离深圳罗湖区罗芳村非常近,两地之间相距仅600米。犯罪嫌疑人利用两个废弃集装箱作为房间,打通了一条深10米、长600米、宽15厘米左右的连通香港管状地道,然后再把相应尺寸的PVC管安装连接起来,将手机、旧电脑配件、香烟等物品固定在PVC管内的尼龙绳上,然后通过转轮机带动尼龙绳把货物从香港传输到深圳。
“随着网络的普及,走私犯罪网络化已初现端倪。”赵国华指出,现在,走私分子利用QQ、微信、论坛等网络平台联络买家,利用支付宝、网上银行等网络工具进行支付,利用物流、快递公司进行运输传递,由此编织一个更为快捷的走私交易网络,犯罪手段非常隐蔽。更有甚者,通过一些高科技手段,非法篡改海关计算机网络数据,以此逃避海关监管。以武汉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琥珀原石走私案为例,国内买家通过微信与国外卖家结识,并继续在这个平台上完联络、选货的过程。
“网络与高科技手段的应用使得走私犯罪日益向高科技化、智能化方向发展,通过互联网进行走私活动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一个典型的例子,过去猖獗的边境走私现象在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快递业走私现象的逐渐增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说。
乔新生在调研中发现,目前通过互联网络的走私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在境外设立采购公司或寻找专门的采购人,以相对低廉的价格购买境外产品;其次,有计划、有目的寻找快递公司向中国境内运输产品;最后,在互联网设立电子销售平台,或招募销售人员,将境外进来的走私物品转手出售牟利。
例如淘宝上曾发生的“蓝优数码案”了。2012年初,当时iPhone 4S还尚未在国内正式售卖,而这家叫“蓝优数码”的淘宝网店却在大量低价销售iPhone 4S。他们的走私途径,是通过赫赫有名的水客以“蚂蚁搬家”的方式多人多次从香港将非正规途径的iPhone夹带过关。仅仅2011年一年“蓝优数码”就销售了iPhone、iPad等产品共10余万台,案值则超过了5亿元人民币。
“可以说这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这样做不但可以逃避海关检查,还回避掉了国内的各项税收。对于这种现象,海关监管部门已经有所察觉。但是,要想改变中国的关税政策,改变互联网管理制度,会涉及许多部门,短期内难以奏效。”乔新生分析,当前,我国政府对互联网电子商务采取的是支持和鼓励的态度,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国内蒸蒸日上,在这当中,也不能排除一些别有用心的电商企业利用互联网经营模式,绕开国家现行税收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进行互联网走私活动。
旅检、邮寄渠道成为走私高发区
“进入互联网时代,随着商业行为的快速互联网化,走私行为也与互联网水乳交融,新型走私行为呈现出网络化、分散化的特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马特指出,跨境电子商务业态下的海外代购规模成倍增长,进一步刺激了旅检、邮递、快件渠道各类“化整为零”走私活动。网络交易、海外代购等方式被走私分子利用,以“蚂蚁搬家”方式走私奶粉、电子产品、奢侈品等生活消费品的例子不胜其数。
2015年10月16日,深圳海关联合大连等多地海关开展“正义14”打私行动,摧毁奢侈品走私团伙5个,抓获涉案人员32人,涉案案值3.6亿元。海关在调查中发现,走私嫌疑人通过在繁华商业路段开设奢侈品门店,同时在网络上搞“跨境电商”做掩护等方式销售走私货物。
马特说,最近几年在淘宝、天猫等微店上兴起的职业代购,很多是钻法律的空子,事实上构成了交易的“灰色地带”。由于人民币升值和海外留学人员增多,催生了大量海外代购行为,甚至发展出产、供、销一条龙式的电商服务。该类代购人群频繁在海外采购货物后,亲自或雇他人以旅客携带方式将物品走私进境销售,充当“空中水客”。“这种网络化、分散化的特征,是以往不具有的,总体规模不小但又高度分散,监管部门执法成本较高。此外,如何准确区分此类行为的罪与非罪,也是一个社会关注的敏感话题”。
例如2012年被判的“空姐代购案”,离职空姐李晓航多次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偷逃税款113万余元,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后因社会舆论反响较大,不少专家和民众认为处罚过重,北京市高院又将此案发回重审,二审改判为3年有期徒刑。
“对于代购行为,海关规定是5000元以下的物品可以算作自用,免纳税;超过5000元的部分要按照规定纳税;逃税额少于5万只是违法,不构成犯罪,有行政处罚;逃税额超过5万,就可构成走私犯罪。”马特预计,2015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的交易规模或已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而随着海外代购市场规模的逐年“飙升”,海外代购未来或将成为惩治走私的“规制重点”。
团伙化、专业化、跨地域性明显
“互联网对走私犯罪还有一个显著的影响,与过去相比,近年来查办的走私案件中,共同犯罪、团伙犯罪相当突出,在一些案值高的走私案件中,往往是多个公司、个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结合办案实践,刘星举例说,在武汉市检察院起诉的万吨“洋垃圾”走私案中,十几名被告人通过互联网认识联系后相互勾结,国外供应商、中间人、国内进口商、废物实际利用人多方合作获利,形成了分工明确、运作专业的犯罪链条,以极低价格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后,利用国内价格低廉的劳动力进行分拣销售,牟取十倍甚至数十倍的暴利。
“更为严重的是,毒品、枪支弹药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类的走私犯罪也呈现出了网络化、专业化特点。”刘星说,随着网络科技不断发展,大量通讯应用和社交软件被走私分子利用,依托网络寻找境外卖家,再加上先进的现代化通信、交通工具,给缉私抓捕和取证等办案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
以走私毒品案为例,刘星分析说,犯罪嫌疑人主观认为,越靠近沿海口岸,缉私的力度越大,为了逃避监管,犯罪嫌疑人精心设计了“五花八门”的走私路线,通过多渠道、大范围地“漂移”、“游走”,辗转内陆城市通关入境,最后再前往目的地。
“证据收集比较困难,一直是困扰办理走私案件的一个难题。一些走私罪名认定的标准之一,就是要计算出偷逃税款的数额,而偷逃税款的数额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实际交易价格和完税价格的比对,走私的源头性行为发生在境外,境外价格取证就会碰到困难,在这方面,相关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有待于经一步加强。”刘星建议。
“类似于牛肉冻品等大规模的走私,犯罪的跨地域性很强,从货源地到运输地,从收购地到销售地,中间横跨多个省市。漫长的走私链条中,多地的海关都有立案侦查权限,而不同地区的海关缉私部门,办案效率和办案时间节点也不尽相同,整体案情也容易被切割开来,这既不利于及时公正惩治走私犯罪,也难以保证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刘星说,在大规模的缉私行动中,海关总署有必要加强各地海关执法的协作性,“两高”也要及时加强办理走私案件的法律适用与指导工作。
运用互联网技术有效惩治走私犯罪
“缉私人员和办案检察官都要提升惩治走私犯罪的办案能力,除了对法律运用的娴熟,还要加强对不同走私领域的专业知识学习。”刘星认为,要把“互联网+”走私犯罪作为前沿课题在办案中研究总结,对于出现的新型走私案件,检察机关要适时提前介入,帮助缉私部门确定侦查方向,完善证据取证等工作。
“互联网平台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实现了信息的互联互通,走私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点,才使得犯罪手段和犯罪方式更加隐蔽;相对而言,司法机关也可以充分运用互联网发展的成果,将互联网技术广泛运用于办案当中。”刘星建议,缉私部门、司法机关有必要加强与银行、通信、商务等部门的合作,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筹建打击走私的“大情报体系”,运用互联网技术有效惩治走私犯罪。
对此,赵国华也有同感,“在‘互联网+走私的背景下,走私犯罪不再是单一型犯罪,走私行为往往与虚假贸易、洗钱、逃汇、骗退税款等多种因素交织复合,复杂难辨。因此,打击走私不仅仅是海关一家的事,还需要商务、工商、检验检疫、环保、网管等多个职能部门有效参与配合,建立起新型的信息化协作监管机制,构建综合治理走私的大格局”。
“法律对于惩治走私犯罪的作用是明显的,但是如果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走私的问题,还需要从改善经济体制的角度入手。”乔新生建议,国家要通过深化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减少流通环节的税费,降低商品货物的成本,努力使商品货物的国内价格和海外价格接轨,让全民享受到“改革红利”,最终使走私行为无利可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