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芯
[摘 要]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家庭暴力不仅使家庭成员造成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而且影响家庭的和睦和社会和谐发展。我国新《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可谓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力度还是不够。我针对我国家庭成员所遭受的家庭暴力现状提出一些预防与制止的拙见,目的是能够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关注,建设和睦美满的小家庭,维护和谐团结的大家庭,以便为反家庭暴力出微薄之力。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对策与建议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什么是家庭暴力?当前学术界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一方侵犯他方人身,而造成他方人身伤害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以武力或胁迫手段侵害弱者尤其是女性的人身权利并对其肉体或精神造成一定损害的强暴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殴打、虐待行为。而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了家暴范围,即家庭成员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2001年我国颁布新的婚姻法,以及最新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加大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说明近年来关于家庭暴力的事件屡见不鲜,在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往往很容易遭受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的往往是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在我国主要表现在对妇女、老人、儿童实施的暴力事件。家庭暴力影响了家庭的和睦、伤了社会风气。据全国妇联调查,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妇联系统的来信来访中有1/3涉及家庭暴力。
以上的调查说明我国的家庭暴力事件有愈演愈烈之势,并逐渐由违法到触犯刑法增长之势。这就要求我们思考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建议
1.加大社会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力度
有的传统家庭受传统思想和社会观念如“家丑不外扬”等思想的影响,可能会知情不报,因此针对此问题,我国的相关法制部门应该利用各种途径在全国各地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婚姻法》、《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与保护妇女权益的有关规定,宣传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积极的鼓励他们当遇到家暴时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做一个有尊严的人。
2.规范家庭暴力举证责任的主体
我认为受害人在家暴中处于弱势地位,有的身体受到严重摧残,精神上受到严重的恐吓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出于恐惧心理,和身体的不便,已经完全没有举证的能力,因此将举证责任也适用于被告,如果原告对于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等要件事实的举证满足了“让正常的理智的人相信”的证明标准,完成了其举证责任,那么,法院可以灵活地运用举证责任转移的方法,要求被指控施暴的被告一方就其反驳的事项(即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使意志正常的普通人确信,则被指控施暴的被告没有完成其反证责任,法院仍应判原告胜诉。也就是说在举证中原告还是负有主要责任,被告的举证责任只有当原告举证有现实的困难,或者举证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才需要借助被告的举证来证明案件事实。另外受害人的亲属,包括未成年子女,亲邻朋友,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公共服务组织,妇联甚至一切知晓家暴的公民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报案,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家暴的存在,只要他们举出的证据真实有效,人民法院以及公安机关就应该介入调查,以此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且对报案人进行奖赏,然而对于恶意诬告他人的行为也要进行相应的惩罚。
3.法官应该适用自由心证原则进行司法适用
当案件审理家庭暴力民事案件中,当出现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可以利用高度盖然性的审判经验,借鉴以前类似的案件的中对于相似事项的审判经验,根据现有的证据结合一定客观存在的事实,以推断家庭暴力存在的事实,使法官的心证在经验法则及一定客观事实的运用下,就待证事实做出推断,从而对当事人有争执而事实状态不明的事实,获得一定的判断。在家庭暴力民事诉讼中,适用自由心证原则可以推定施暴人的行为有过错,或施暴行为与该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当然也可用于证明过失和因果关系之外的其他要件事实。例如,对于受害人难以证明的家庭暴力事实和损害事实等要件事实,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可以运用自由心证则予以认定。
四、结语
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和进步,人民素质和文化修养的不断提高,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相信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大众和法律人的共同努力下,家庭暴力会越来越少,家庭暴力会越来越没有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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