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燕
摘 要 家长委员会的建设有利于推进现代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由于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局限性、学校提供建设条件的有限性、学校和家长“各自为政”等原因,造成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不高、家长委员会校际发展失衡、家长委员会形同虚设等问题。构建保障机制、明确地位、完善支持平台是推进家长委员会建设的可行策略。
关键词 学校治理 家长委员会 建设
“家委会是代表最广大学生家长根本利益的团体,是通过家长推荐选举成立的学校议事组织机构,是具有不同层次、不同阶层的家长代表的组织。”[1]家长委员会一般可分为学校家长委员会、班级家长委员会两级,或者学校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和班级家长委员会三级,其成员由选举产生。前苏联学者彼彻尔尼柯娃曾强调了家庭与学校的关系,认为“家庭和学校一样,负有把青年一代培养成积极自觉的共产主义建设者的任务”[2],这足以彰显家庭对学生教育的重要地位,而家长委员会是连接家庭和学校的桥梁和纽带,是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途径。因此,家长委员会对学校的发展和改革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当前我国强调社会参与的多元教育治理背景下,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是推进现代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以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2012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和《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实施纲要(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提出在中小学和幼儿园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不利因素,导致家委会建设面临困境,对此,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并探寻解决问题的可行策略。
一 、家长委员会建设有利于推进学校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现阶段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目标,而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心。家长委员会是社会参与学校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构成现代学校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学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有赖于现代学校治理体系的形成。因此,家长委员会的建设有利于推进学校治理能力现代化。
1.家长委员会的建设促成学校——家长共治模式
家长委员会是一支社会力量,建设的目的是使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形成学校和家庭的治理共同体。同时,家长是学校改革的利益相关者,家长通过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改革,可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
2.家长委员会的建设有利于学校自主管理能力的提升
家长委员会的建设是在政府公共教育职能转变的背景下提出来的,政府公共教育职能转变意味着政府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也就是说,在教育领域,政府要向学校放权。然而,政府在向学校放权的同时,客观上学校必须逐步提高自身的教育管理能力,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的机制。而家长委员会的建设,有益于加强教师、学生和家长的话语权,有益于学校内部治理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促进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机制的形成,从而提升学校自主管理能力。
3.家长委员会的建设有利于学校依法治校
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离不开科学、规范的制度建设,而科学、规范的制度有赖于法律法规对多元利益主体的约束和规范。家长委员会的建设,必须有与之相关的章程和法规明确家长、学校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形成完备的权责体系。在这样情况下,学校组织的行为和活动不仅要受到家长的监督和约束,还必须在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从而有利于学校依法治校。
二、家长委员会建设面临的困境及其原因
1.家长委员会建设面临的困境
(1)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不高。家长委员会的建设与家长的积极参与息息相关,然而,笔者随访大量家长发现,大部分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意愿不强,这严重阻碍了家长委员会的建设。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不强主要表现为:不主动与学校和教师沟通、联系,不愿参与学校的教育活动,不主动参与学校的学生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以及各项决策等。据调查可知,多数家长表示很少主动与学校联系,而对于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不少家长表示从未产生这种想法。甚至有一部分家长对参与学校的家长委员会持不赞成的态度,认为成立家长委员会没有多大的实际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委员会的建设缺乏关键成员的支持和参与,造成家长委员会在建设过程中举步维艰。
(2)家长委员会校际发展失衡。家长委员会的建设情况在每个学校有较大差别,一些学校甚至尚未建立家长委员会,同时,部分家长表示对子女所在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的情况不清楚。对学校中已经设有家长委员会的情况进行对比发现,不同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在规模、组织结构、人员设置、制度安排、运行机制、开展活动等情况上有较大区别。一些规模较大的家长委员会,学校专门为其设立了办公室,而一些家长委员会在学校则没有任何办公场地。一些趋于成熟和完善的家长委员会的成员结构较为合理,而一些则较为混乱。“与美国、日本的家委会相比,我国家委会基本上是校方建立的,很少有家长自主组织成立的。”[1]因此,我国家长委员会成员一般由优秀学生家长、企业家家长、领导家长组成不足为奇。这些家长委员会的成员只能反映一部分家长的意愿,而并不能实现全体家长的利益表达,结构并不合理。据了解,一部分学校的家长加入家长委员会之后便没有参与过与家长委员会有关的任何活动,而有一些学校的家长参与家长委员会活动一个学期则达好几次。这些现象均反映了家长委员会建设的校际失衡。
(3)家长委员会在一些学校中形同虚设。在国家政策和教育改革的推动下,目前很多学校陆续成立了家长委员会,尽管不同学校家长委员会存在的形式和名称可能不尽相同,但建立的宗旨和目标基本一致。但在实践中,很多学校建立的家长委员会形同虚设,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家长委员会主体性缺失,家长在家委会中的权利和地位难以保证,从而无法使其发挥正常的功能。另一方面,学校对家长委员会的授权持谨慎态度,尤其是牵系到学校改革发展的一些重大决策问题时,学校一般不愿意把决策权赋予家长,如此一来,学校家长委员会的建立只徒有其名,而家长委员会本有的功能和作用却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2.家长委员会建设面临困境的原因
(1)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局限性。首先,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意识不强,一方面家长普遍认为学校教育和管理是教师和管理者的事,认为自身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参与学校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多数家长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学校的教师和领导者就是权威,学校领导者作出的决策和规划等,家长不应插手和干涉。其次,家长参与的能力有限。尽管有一部分家长受过良好的教育,且具有较优的职业背景,但在教育教学、管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较为匮乏,其知识储备和能力不足以应对具备高度专业性的学校管理工作。第三,由于家长缺乏一定的话语权,即使参与学校的决策、规划、评估等工作,却很少被学校采纳,因此,家长在家委会中发挥的实际作用微乎其微。同时,由于学校是家委会的创办方和主导者,在例行的家长会中,家长往往都是听训者,很少有双方沟通交流的机会。最后,家委会缺乏一定的制度保障,造成各成员的职责、权利不清晰和不明确。总之,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意识缺乏、参与能力不足、参与权力受限、制度保障缺失,工作繁忙等,这些因素都是挫伤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活动积极性的原因。
(2)学校提供建设条件的有限性。家长委员会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学校往往是家长委员会的引导者和组织者,家长委员会的建设和发展情况深受学校资源和条件的影响。调查中发现,家长委员会建设的顺畅与否以及完善的程度,不仅受学校自身条件和环境的影响,还与学校所处的地域有一定的关系。就同等层次学校的家长委员会的建设情况来看,农村学校的家长委员会的发展相比城市学校的较为弱势,经济较发达地区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建设要强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薄弱学校的家长委员会的发展相对于优质学校来说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家长委员会的建设不仅需要学校提供一定的财力、物力作为支撑,还需要优质的人力资源。而优质学校在这些方面占有很大的优势,因此,家长委员会发展相对较好。总之,家长委员会的建设与学校所处的地理位置、学校所提供的资源、学校所处地域的经济环境均有一定的关系,从而导致家长委员会在校际间发展失衡。
(3)学校与家长“各自为政”。建设家长委员会的初衷是让家长参与学校管理,保持家庭与学校的沟通和联系,形成家长、学校、社区等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学校的模式。而在实践中,家长委员会的运行并没有形成家长、学校、教师共同参与的协调、对话机制,主要表现为家长与学校“各自为政”,导致许多学校的家长委员会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当学校面临教学、课程、人事、制度等各项改革决策时,征询意见和共同参与讨论决策的只是上级主管部门、学校领导和教师,而不愿意向学生家长征求意见和建议。“很多时候,学校教师主动联系家长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听取家长的意见,而是向他们提出学校的要求,使家长配合学校的工作。”[3]而对于家长,关心的只是自己孩子的学习成绩,只有当孩子学习成绩下降、孩子出现什么特殊情况或有什么事情时,才会主动联系老师,而平时学校的事情基本不愿意参与。由此可见,由于学校和家长追求的利益不同,两者对学校的治理难以达成一致的方向,从而使得家委会在学校名存实亡、形同虚设,难以实际有效运转。
三、改进家长委员会建设的策略
1.构建家长委员会建设的保障机制
(1)建立一种致力于家长能力建设的教育机制。学校治理中家长委员会的建设需要建立一种致力于家长能力建设的教育机制,以此来提高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所需的相关能力。一方面,可以通过教育和培训来提高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如创办“家长学校”等。在对家长的教育和培训中,政府机构不但要系统地培养家长参与学校治理的相关能力和素质,培养家长学习一些沟通、合作、计划、评价、决策与监督等方面的技能,同时,特别要重视培养广大家长参与公共事务的兴趣、习惯和能力,培育家长的公共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家长委员会的建设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不仅需要提高参与主体——家长的参与意识和能力,还需要政府行政人员、学校领导者和管理者承担新的角色,学习新的管理技能和策略。“越来越多的家长、社区、各种社会组织的参与要求行政管理者和学校管理者转变观念,提高能力,包括学会如何与更广泛的社会参与者合作,如何才能与各式各样的公众和社会组织一起形成决策方案[4]”。家长委员会是社会参与学校管理的重要形式,鉴于此,政府行政人员和学校管理者必须从“统治者”和“解决所有问题者”的角色,转变成家长参与的引导者、促进者、教育者、规划者等新的角色。
(2)政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致力解决区域基础教育发展不平衡问题。由于我国是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制国家,城市与农村、区域之间的学校发展存在较大的差异,而家长委员会的建设需要大量的学校资源作为物质基础和人力支撑,因此,家委会在校际间的差异也随之凸显。显然,如果不着力解决国家基础教育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那么家长委员会在校际间的平衡发展也难以真正实现。“在公共教育服务供给中,政府依然处于主导性主体地位,承担着公共教育服务供给的重要职能”[5]。因此,在政府教育职能转变下,政府有通过财政杠杆、信息服务、规划监督等手段解决区域基础教育发展不平衡的重大职责。政府尤其要重视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等欠发达地区的基础教育发展提供财政支持、技术支持和专业支持,逐步降低与发达地区基础教育发展之间的悬殊差距,最终实现整体相对均衡。
2.合理定位家长委员会在学校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1)明确家长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充分发挥其在学校治理中的作用。家长委员会是社会参与的一部分,是学校治理结构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有利于推动现代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有必要激发家长委员会的管理潜能,并在学校治理中充分运用这种力量,实现学校的良好治理。首先,必须明确家长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学者韩保来指出:“学生家长是学校民主管理活动的主体,家长将孩子送入学校接受教育是一种权利,随着家长部分权利的让渡给学校,家长就不再是学校事务的局外人,而是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密切利益关联的局内人,从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他们需要关注学校的管理活动,享有对学校管理活动的发言权,有权以适当的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活动。”[6]在明确家长有学校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学校教育教学的评价权和监督权以及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权的同时,应规定相应的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职责和义务。此外,赋予家长一定权力,提高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积极性的同时,应形成有效监督机制,防止家长滥用自己的权力或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其次,根据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特征,为家长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列出清单,例如家长委员会有组织召开家长会、处理家校纠纷、监督和评价学校的教学过程和质量、参与学生部分学习活动等职能和任务。
(2)建立家长、学校平等协商的对话关系,加强两者之间的互动和联系。学校和家长是两个不同的利益诉求者,若不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很难完成共同治理学校的目标。学者福勒·奥森( Fuller Olsen)将家长和学校的不平等关系比喻成两个高低不同的容器中的水,“家长把教师看作教和学的权威、专家,他们常常怀疑他们自己在养育过程中形成的专门技能。当这种关系从最初就不平等时,交流就从位置较高的人(那些被认为有更专业的技能的人)流向了位置较低的人(养育被看作每个人都能做的事)”[7]。可见,合理定位家长在学校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不仅需要明确家长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更需要构建家长、学校的对话机制,建立平等关系,形成两者的良性互动,才能实现学校的有效治理。然而,在家长委员会的实际运行中,学校和家长“各自为政”的现象比比皆是,使家长委员会沦为摆设。家长委员会是家校合作的一种形式,既然是合作,那么双方在互动中应建立和保持平等的对话关系,尤其是学校,应充分肯定学校、家长共同参与学校治理的地位,在召开家长会议时应充分听取家长代表们的意见,并与代表们进行沟通协商,共同探讨对策方案,以确保家长委员会在决策中的话语权。同时,建立家长委员会与学校定期沟通协商的议事机制,构建家长委员会参与教师、管理者、学生的评价机制以及对家长开展教育培训的组织机制等,以确保学校和家长的对话、沟通和互动。此外,搭建家长委员会学习、交流、研究的共享平台,学校可以专门设置家长委员会办公室、家校共育研究室,为家校合作提供交流场所和学习资料,还可以定期约邀成功的家长代表作报告,与家长、教师、管理者交流相关家庭教育的经验和体会。
3.健全和完善家长委员会建设的支持平台
(1)引进家长委员会建设的社会支持系统。家委会的建设不仅需要政府、学校和家庭的指导和支持,也需要社会组织的大力扶助。由于家长委员会是依托于学校而建立,其独立性不强,组织结构、运行机制、运作模式尚不完善,当学校主动性欠佳时家长委员会很容易失效。鉴于此,应充分吸收社会组织的力量,组建支持家长委员会建设的社会中介组织。对于组织的成员安排,不仅可以吸纳不同阶层的家长,更应吸收大量教师、教育领域的专家、教育行政者、媒体工作者等,有效发挥组织的参谋、协调、监督、评价等职能。同时,引导社会中介组织重视互联网和新闻媒介的作用,通过舆论效应来促使学校和政府部门加强其职能的发挥。
(2)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完善家长委员会建设的支持平台,不仅需要组织的力量,完善的制度也是重要保障。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法律法规在保障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地位中的作用。美国颁布的《改革美国学校法》从赋予家长参与权、明确家长参与形式、内容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提高家长参与能力等三个方面对家长参与学校管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8] 。目前,在我国尚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家长参与学校治理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只规定了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因此,必须制定和完善家长委员会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形成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 满建宇.论现代学校治理体系中的家委会建设[J].中国教育学刊,2014(9).
[2] 彼彻尔尼柯娃.儿童·学校·家庭[M].奚建瀛,陈仇,译.北京:大众出版社,1953.
[3] 吴霓,叶向红.学校、家庭社区三方联动促进教育协调发展的现状及对策——基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实践的思考[J].教育研究,2012(12).
[4] 蒲蕊.教育治理中的社会参与[J].中国教育学刊,2015(7).
[5] 蒲蕊.公共教育服务体制探索[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
[6] 韩保来.学校民主管理制度研究[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7.
[7] Mary Lou Fuller, Glenn Olsen.家庭与学校的联系:如何成功地与家长合作[M].谭军华,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3.
[8] Improving Americas School Act of 1994 [OL]. http://www2. ed. gov/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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