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德生
摘要:结构化主体是指在主体设计中确定控制方的时候没有将表决权,以及类似的权利作为决定性因素。在母公司所控制的主体当中,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也要包含其中,从而能够延伸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作为重要的金融工具创新,结构化主体在社会金融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但由于长期免于纳入合并范围并进行相应的披露,使这一类业务在会计领域尚存诸多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结构化主体的定义,进而对结构化主体会计的合并,以及结构化主体的披露等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结构化主体 会计 研究
结构化主体又称可变利益实体,最早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所提出的。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结构化主体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工具,越来越引起会计学界的注意。在会计理论和实务界都加强了对结构化主体的研究。IASB和FASB先后对结构化主体的合并和披露进行了规范,并颁布了相应准则,我国则于2014年在会计准则中对结构化主体的合并和披露进行了规范。由于在会计领域对结构化主的研究较晚,加之近几年我国金融创新呈加速之势,各种结构化主体工具层出不穷,有必要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一、结构化主体定义
结构化主体指的是在对控制方是否具有表决权、或是相似权利的过程中对其进行确定,从而以此为决定性的因素,进行主体的设计。例如部分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融资、证券化工具等。在结构化主体当中,具有很多方面的忒但,例如限定设立目标、限定活动等。此外,在向投资者进行融资的过程中,采用了多想基于合同相关联的工具,因而容易造成其它风险、信用风险的集中。如果次级财务支持不存在,对于所从事的活动,其所拥有的权益在融资中还存在着不足。
在二十一世纪初期,随着关于合并财务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合影安排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其他主体披露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准则的发布,针对所有的主体,制定了单一合并的模型,其基础就是控制。无论被投资者具有何种性质,主题控制是通过其它合约安排形成的,还是通过表决权形成的,都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在准则当中规定了,如果投资者通过涉入了被投资者有权利获得变动回报,或是承受了变动回报的风险,同时,对于被投资者的权利,能够对变动回报的金额产生影响,就说明被投资者被投资者所控制。具体来说,入股被投资者能够受到投资者的有效控制,投资者需要对主导被投资者的权利进行获取,通过这种现行的权利,对被投资者回报能够产生影响的活动进行主导。通过涉入被投资者,对变动回报的权利进行获取,或是对变动回报的风险敞口进行面对。此外,通过对被投资者权力产生的影响,对投资者回报金额进行影响。权利的存在,产生了权力,例如投票表决权的简单权利,或是嵌入合同安排的复杂权利等。
二、结构化主体会计合并
(一)对控制进行分析
从结构化主体的定义来看,投资方针对被投资方所具备的权利,就是控制。通过参与到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当中,对可变回报进行获取,同时应用能够影响被投资方权力的回报金额。企业应当基于对控制的详细分析判断是否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到合并报表。判断控制的过程也是明确结构化主体的设计方式、目的,以及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权利义务在主体中的详细约定。
(二)合并判断
在明确了控制关系后,对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还有一个合并判断的过程。例如,结构化主体的发起人和设立人是甲方,其拥有的股权为35%,乙方拥有的股权为65%,结构化主体对外同时发行债权,债权控制方为丙方。其中,甲方拥有资产管理权,能够对收益进行分配,并且对剩余收益加以享有。如果出现了损失金额不超过股权投资额的情况时,甲方和乙方共同承担损失。如果发生的损失额大于股权投资额,则由丙方负责对超出的部分损失进行承担。同时,丙方拥有指定该实体的第三方托管机构的权利。
此时,如果按过去的准则判断,应当在股权投资人乙方的财务报表中对该主体进行合并。但是,如果按照新的准则,则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在具体的合并判断过程中,乙方虽然拥有65%的股权,但由于其对结构化主体的相关活动并没有参与,不符合控制的定义,因此,其并不具有实质性的控制权利。如果损失大于股权投资额,债权人丙方通过对相关活动的参与,能够获得可变回报,与控制要素内容相符,因此能够对结构化主体进行控制。而甲方拥有的股权虽然只有35%,但甲方拥有资产管理权,能够对收益进行分配,并且对剩余收益加以享有,符合控制的要素,因而对该投资工具也能够进行实际控制。
通过上述分析,对该结构化主体,乙方不进行合并,而实际控制人可以为甲方,也可为丙方。更进一步,对于结构化主体的设立目的,相关活动,以及可变回报风险敞口等进行综合性分析,此时实际控制方就是能够对回报产生更大影响的一方。甲方作为股权投资人,能够分配收益,同时享受剩余收益权利,因而与债权人丙方相比,甲方能够对回报产生更大的影响。因此,可以判断实际控制方为甲方,应当将该结构化主体纳入甲方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三、结构化主体的披露
在准则当中,对于未予合并主体中,合并主体的涉入,做出了更多的披露要求的规定。在这一准则当中,主要是对相关信息的提供提出了要求,使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在进行评价控制的过程中,能够具有更为良好的基础。限制负债、合并资产等,对未予合并的结构化主体,进行涉入所产生的风险敞口,还有合并主体活动中,非控制权益持有人的涉入。
(一)披露主体
经济组织活动,如融资、销售、采购等活动,在对企业自身产生影响的同时,还会对股东、客户、供应商等其他主体产生影响。在一定的时期之内,通过财务报表,能够系统、全面的反映出经济组织的信息。结构化主体作为重要的金融工具,其经济利益往往与社会多个主体相关。因此,在考虑结构化主体的信息披露时,应当将其作为单独会计主体进行披露,从而能够让与其相关的社会主体都得到有用的信息。
(二)资金循环与风险揭露
资金循环分为资金流入、资金流出和资金池等。作为金融工具,结构化主体资金循环同样存在,但在实际情况下,往往只对结构化主体较明确的资金循环加以披露,而对隐藏在未来各类不确定性事项中的资金循环则没有或不进行充分的披露。为了使结构化主体信息使用者能够对合并主体所有的重要风险进行全面的认识,在合并财务报表当中,除了对结构化主体的运行方式、组织结构等进行披露以外,对于结构化主体资金的支出时间、支出规模、支出方式、主体投资、主体投入,以及未来的不确定风险因素等信息加以详细披露。
(三)对合并财务报表整体影响的披露
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后,合并财务报表可能会受到结构化主体的潜在的收益和风险的影响。对于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如果这些影响会对其决策产生影响,就应当在合并报表范围内,对结构化主体潜在的收益和风险进行详细的披露。应当对结构化主体的表外项目进行评估,揭示其潜在的风险,以使信息使用者获得更全面的信息。
四、结束语
结构化主体作为社会创新金融工具所出现的新产品、新事物,正越来越引起会计学界的重视,其所引发的会计问题也将层出不穷。在对结构化主体有一个基本的概念之后,尚需研究如何将其纳入财务报表和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使相关信息使用者能够作出相应的决策,从而有助于结构化主体的发展。
在基于控制这一核心思想基础上,在处理结构化主体会计问题时,还需辨别实质控制与形式控制,判断合并过程与方案,进行潜在的风险揭示,以及表内表外信息的充分揭示等,使结构化主体的会计信息更全面、更准确。
参考文献:
[1]张竑天.关于结构化主体和投资性主体的辨析[J].商场现代化,2014,28:221-222
[2]涂必玉.映阶碧草自春色隔叶黄鹂空好音——也谈2014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结构化主体”概念[J].财会学习,2015,02:27-30
[3]赵序海.基于多维会计的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融合研究[J].财会通讯,2015,15:3-8
[4]廖萍.结构化主体及其合并问题研究[J].财会学习,2015,10:100+102
[5]邹德军.结构化主体信息披露的探讨[J].财会学习,2013,07:29-31
[6]王丽杰.会计职业判断质量问题研究[N].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4:437-442
[7]莫磊,李月娥.会计职业判断、会计准则与会计信息质量[J].财会月刊,2008,17: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