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玮 曾庆腾 欧 慧
(1.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江西 赣州 341000;2.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江西 赣州 341000)
医患纠纷的立法与司法问题研究
江 玮1曾庆腾2欧 慧2
(1.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江西 赣州 341000;2.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江西 赣州 341000)
随着人民对健康的需求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医疗行业面临着越来越艰巨的挑战,目前在立法和司法方面都处在不完善的状态,医患纠纷逐渐成为了当今社会的新热点。本文通过简要介绍医患纠纷的立法和司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建议。
医患纠纷;立法;司法
近年来,医患纠纷的数量明显增多,成为医疗发展道路上的一个难点,是各医院、患者、医疗行政单位非常棘手的难题,也是法院判定不好把握的问题。医患纠纷的处理事关医患双方切身的利益,不仅涉及复杂的医疗技术问题,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目前,对于医患纠纷的研究以一般性研究居多,主要停留在医患纠纷的特点、原因、表现、处理原则及认识方面。但相关统计学资料严重不足,国内外传统文化、生活习惯、相关立法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因而其国内外研究无可比性。
(一)医患纠纷的立法现状
我国处理医患纠纷法律适用的问题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的医患纠纷较少;第二阶段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一个重要适用阶段;第三阶段为《办法》与《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同时适用的阶段;第四阶段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关键适用阶段;第五阶段为医患纠纷进入《侵权责任法》适用的时代。医患纠纷之所以成为全社会矛盾的众矢之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这三部法律在立法层面相互冲突。
(二)医患纠纷在立法所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的现行体制下,医患纠纷处理的制度设置目前还比较乏力,问题如下:(1)我国目前关于解决医患纠纷的立法文本数量太少;(2)患者医疗权利的法律法规不成体系;(3)行政立法相关部门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意见有偏袒;(4)司法活动掩盖医患纠纷相关立法的弊端。
(三)解决医患纠纷立法问题的相关建议
在我国,医患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司法机关在针对该领域纠纷制定相应对策时也具有一定工作难度,从而建立有效地解决机制,只有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同时建立长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才是可行之道。
(1)以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属性为出发点开展立法工作。医患纠纷所映射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涉及层面包括医疗卫生工作的政策、医师的道德和服务水平、社会医疗保障福利事业等。
(2)以保障公民权利、提升法律地位为立足点推动立法工作。我国《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不仅要把《宪法》中有关患者权利的规定加以详细,为确保医疗卫生权利由静态的理念转变为动态的事实,同时还必须将相关的立法成果上升一定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与宪法及相关部门法类似效力的法定权利。
(3)以建立特有的医患纠纷救济制度为切入点促进立法工作。在保留原来可行性适用较高的法律文本基础之上,迅速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并且按地区和不同等级的医院制定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对诊疗行为中的损害赔偿限制其最高数额,同时要确保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保险基金筹措工作等。
医患纠纷的司法相关问题,可以理解为因医患纠纷而引起的一系列救济活动中,由于司法权的介入所衍生的相关问题。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相关医患纠纷的问题,有一定终局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一)医患纠纷的司法现状
(1)患者的救济方式。大部分医患纠纷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通过患者的“医闹”行为需求院方赔偿等。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是患者在衡量了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双关利益后而做出的选择,司法救济耗时长,赔偿金也往往不能尽快拿到手里,然而通过“医闹”行为,也可能政府部门会及时插手,出于维稳社会的需要,在没有查明医疗损害责任的情况下,要求医疗机构对患者予以赔偿,或者政府从财政中拨款给予患者补偿。
(2)医患纠纷司法鉴定。医患纠纷司法鉴定问题是医患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司法鉴定大多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组织鉴定,鉴定专家虽非来自同一家医,但同行间也有避讳,势必无法摆脱暗箱操作的嫌疑。这种情况往往患者不服当地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异地做司法鉴定后推翻原来的医疗事故鉴定。
(3)诉讼时限、成本问题。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法官在调查阶段对医疗纠纷的相关案情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必须要结合相关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一次鉴定的时间往往比较长,最少需要十几天,这就延长了整个的诉讼期限,同时还存在重复鉴定的情形。
(二)医患纠纷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
(1)司法鉴定标准不统一。(2)患者维权成本过高。(3)法官对鉴定结论过于依赖。(4)受害患者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
(三)医患纠纷司法实践的相关建议
(1)强调“职业化”法官。针对医患纠纷案件,培养和选任“职业化”法官,培养医法复合型人才。医学和法学复合型人才对于解决大量医患纠纷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在相关理论和实践过程中更好地维护医患纠纷双方的合法利益,缓解医患矛盾,促进医疗卫生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2)设立医患纠纷合议庭。首先,在法院民事庭内部设置专门的医患纠纷合议庭,使医患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熟悉和掌握医患纠纷案件的特点、规律;其次,法庭内部设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改变法官过分依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结论的现状,鉴定结论对法官判案只能起到一种重要参考作用;最后,对于依据生活常理及有关规定便能够认定医疗机构责任的案件,法官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直接判决,不再浪费资源组织鉴定。
(3)建立患者权利争讼的快速解决机制。首先,规范法院审理医患纠纷的审限,缩短医患纠纷的诉讼时间,建议法院通过增加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法官人数和提高医患纠纷案件承办人业务素质等方式;其次,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引入第三方解决纠纷的机制,推行医患纠纷调解制度;再次,推广仲裁在解决医患纠纷中的运用;最后,实行律师对医患纠纷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把医患纠纷案件列入律师法律援助的范围。
医患纠纷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性问题,它的处理方法也是非常繁杂,不仅要考虑立法层面,还要结合司法实践,其中不但有专业性很强的医学专业性问题,还有更多的法律性问题。区县基层的医患纠纷案例数量较少,民众对于自己利益的保护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即使发生医患纠纷也诸多不是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更多的是以“医闹”行为而向院方试压,从而寻求医疗赔偿金的方式,所以,改变现如今医患纠纷的不利局面,不仅要从立法方面加大力度,同时也要从司法实践方面给予及时的公力救济。
医患关系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影响巨大,处理好医患关系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1]高建伟,曹文妹,徐月和,等.上海市30家理疗机构协商解决医患纠纷情况调查分析[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医学版,2010,30(8);960-963.
[2]宋平,张少会.医患纠纷形成原因与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6):72-73.
赣州市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支持项目“赣州医患纠纷的立法与司法问题研究”,课题编号:15425,主持人:江玮。
江玮(1987—),女,汉族,江西宁都人,助教,研究生,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数据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