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尔森的法价值论

2016-04-17 03:00
福建质量管理 2016年12期
关键词:先验效力法学

李 冰

(南京工业大学 江苏 南京 211800)



凯尔森的法价值论

李 冰

(南京工业大学 江苏 南京 211800)

汉斯·凯尔森(1881—1973)是国际公认的法哲学家、公法学家以及国际法大家。在制度实践层面,他曾参与起草奥地利宪法,是欧洲首个宪法法院——奥地利宪法法院的缔造者。他早年成名,享誉欧洲大陆,中年由于纳粹迫害流亡美国,又成为欧陆法学融通普通法系的关键性人物。在其半个多世纪的学术生涯里,凯尔森发表了17,000多页的作品,被后世学者誉为“世纪法学家”。他一生的学术运思从未停止,且有过多次明显的学术转向,可以较为精细的划分为四个阶段:(1)理论构建阶段;(2)先验哲学阶段;(3)实在主义阶段;(4)语言分析阶段。若要追溯其思想源头,第二阶段尤为重要。在此阶段中,凯尔森在受同时期哲学思想的影响的基础上,发展出了独立的法学认识论和纯粹法理论,且基本完成了学术生涯中重要的作品。

作为“形而上学和意识形态破坏者”,凯尔森认为意识形态是与科学相对立的。一切意识形态都是源于意志而非认知,其产生于利益但却不包括对“真”之追求。换言之,意识形态是对现实的粉饰,往往与真相背道而驰;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依托,故其丝毫没有科学性。所以,他认为法律理论应该与现实政治保持一定的距离,为实现这一点,凯尔森分别以揭示其伪劣性以及对法学的无用性入手,即在外部批判的基础上展开了内部批判,也就是在法学这一知识总体中剔除那些与科学无关的因素,从而令法学自身足够——用他的话来说——“纯粹”。把一切“非法律的因素”从法学理论中排除出去,建立一个真正纯粹的法学理论,乃是汉斯·凯尔森的目标。从“自然于是便被想象为立法者,且为最高立法者。”这个基础性假设入手,凯尔森对自然法学说展开了前所未有的激烈质疑与批判,这也构成了其构建“纯粹法理论”的起点。

凯尔森认为,自然法学说抹杀了自然规律与社会规范之间的本质区别。自然规律是原因与结果依因果关系相互联结的法则,因果关系不论被理解成必然性还是或然性,都不出自人的创造,因而与意志无关。社会规范中的条件与结果之间并非因果关系,而是另一种截然不同的关系。自然规律表示若甲则“有”乙,而社会规范却表示若甲则“应”乙。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实然”与“应然”之差异,凯尔森则称之为因果与归属之区别。

为了区别于自然法学,凯尔森引入了著名的归责概念。法学是以归责范畴为根据,“如果满足事实构成,就要依法承担责任”。进一步,事实构成和制裁后果之间如何衔接则成为问题,回答这一问题就要求法学成为一个具有规范效力的科学,因为实存严格区别于应然,应然的效力基础不能来自于事实构成,那么来自于哪里就成为关键。归责的效力就建立在判断在逻辑意义上的有效性基础之上。只要事实构成中的判断具有效力,就可以适用制裁的后果。但是,法学作为一个判断体系,只有一个判断有效尚还不够,还有必要澄清不同层级的判断之间的关系,也即规范层级理论。显然,一旦确定基础规范是这样一个逻辑形式向上追溯的终点,就可进一步通过从基础规范开始的授权来解决规范层级的问题。可见,在凯尔森的理论中,法学是异于自然法学的。而且,要成立自己独有的一套法学理论,在凯尔森所处的时代其实是比较困难的。当时的意识形态化和庸俗化会很容易阻碍理论构建的进行。所以,凯尔森的整个法学理论的核心不难发现是带有新康德主义色彩的,对其理论的影响应该主要集中在了判断与认识对象的关系以及规范的效力。因为在凯尔森学术研究的先验哲学阶段,他曾明确将基础规范称之为法学知识的“ 先验逻辑条件”。因此,归责之外,法学要成为一个独立的科学,法学的对象不仅是单个规范,且还是一个规范体系的话,就还需要其他先验前提。基础规范无疑扮演着这样一个角色。凯尔森明确将基础规范界定为先验范畴,且有别于超越性的法理念。他认为,基础规范这一法律范畴是建立在康德之先验认知论基础之上,而非形而上学超越论。由此出发,他将基础规范定义为一个不能从更高规范获得自身效力的规范。此外,基础规范不仅提供效力基础,而且还保证法律秩序的统一性和一致性,这些都是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条件。

对于凯尔森的“纯粹”的法理论,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是关于规范的理论。其将所研究的实在法视为一应然秩序;(2)是反形而上学的法律理论。与一切自然法学说势不两立,其要务在于尽可能精确地确定造法者的意志;(3)理论基础乃是“实然”与“应然”两部分,即认识论上事实与价值的二元论、陈述与规范的二元论以及认识与实践的二元论。反对一切从法律实效中推出其效力的法律理论;(4)强调对法律科学与法律政策之严格区分。其纯粹性亦体现在其对实在法与其它规范秩序,尤其是道德的区分上;(5)主张对实在法与实在法对象之法律科学加以区分,规定性的法律规范乃是意志行为的造物,其与描述性的法条迥然有别。

一言以蔽之,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有两个使命:其一,是对传统法律学说(自然法学说与社会法学)的批判。比起分析法学的始祖奥斯丁,凯尔森理论更加注重理论的严谨性。他通过基础规范解决了规范体系存在的各种复杂现象,从而建立了一个逻辑严密、结构合理、动态有序的法律规范体系。虽然未必所有现实的法律制度都能具备这些特点,但在理论上对法律的规范性的认识却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基础规范,完全解决了规范与外部世界的纠葛,切断了规范与事实的模糊不清的关系。使法律体系的所有疑问都集中在基础规范上,体系内部却保持逻辑性。再通过对基础规范形而上学性质的说明,也回答了基础规范的疑问。其二,作为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凯尔森在法律方法论上的目的包括了三点:(1)消除法律科学中的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2)使法律理论摆脱一切外部的因素和非法律的因素;(3)试图通过法律把法律工作者或法官的工作中具有严格“法律意义”的活动独立出来,以恢复法律的纯洁性。这些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其法律理论中的“纯粹”。法学家得于纯粹法理论的基础上构建法释义学意义上的法律科学。

凯尔森截取了法律最合乎标准的理想画面,认为必须要这样来认识法律。逻辑的优越性、法律科学的独立性必须得到承认。虽然这个规范体系逻辑严密、体系合理,在满足人们理性的纯粹要求方面超越前人,但它过于关注理论本身,太不在意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力,当然他的理论自成一体,也能自我论证,但用它来解释现实的法律现象时就面临许多困难,比如,它不能很好地解释原始法律和国际法,也没有考虑到司法问题和法官的裁量权,等等。当然,这是由于他主要着眼于法律科学的基础问题,法律规范体的独立存在问题,这事关法律科学的独立地位,他为这些理论难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思路。所以,体系、逻辑、规范等在凯尔森的学术研究中是占有相当重要的份量的,其理论中法的价值也是通过这些而体现出来的。

李冰,女,汉族,甘肃徽县人,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南京工业大学,研究方向:刑法学。

猜你喜欢
先验效力法学
债权让与效力探究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基于无噪图像块先验的MRI低秩分解去噪算法研究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研究
基于自适应块组割先验的噪声图像超分辨率重建
论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法学
基于平滑先验法的被动声信号趋势项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