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泽轩宇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105)
企业出口退税税收筹划
——以出口方式为例
张泽轩宇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105)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企业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使本国产品能够以不含税成本价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本国产品的竞争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经济效益,节约企业成本,可以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实现减轻企业税负,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企业如何在能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可以结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做出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从而合法的减少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将成为企业实施税收筹划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讲述了出口企业在出口方式上的税收筹划。
出口退税;税收筹划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产品出口量的飞速增长,这些年来,中国对美国、欧盟等几大贸易伙伴始终保持着大量的贸易顺差,但是在成为出口大国的同时,中国也是遭受反倾销最严重的一个国家。我国加入WTO之后,反倾销这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更成为进口国歧视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形式,对我国的出口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1.政策分析
我国企业出口主要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两种方式,与之相对应,出口退税也形成了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与委托外贸出口两种不同的退税方式。由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与委托外贸出口在出口退税额的计算上有所差异,因此两者出口方式在税负上有一定的区别,所以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尽可能采用税负低、出口退税多的出口方式。
根据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第(二)小点,规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出品则适用免退税办法。文件第四条第(二)第(五)小点则分别规定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而贸易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2.计算公式解析
从政策分析看,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的出口,都适用免税政策,但退税政策是不同的:
①生产企业的退税额=(出品收入-保税进口材料)*退税率
②生产企业的不予退税成本=(出品收入-保税进口材料)*(17%-退税率)
③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产品的退税额=加工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退税率
④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产品的不予退税成本=加工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17%-退税率)
无论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出口都是免税的,其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则按退税率计算退还企业,不予退税部分转增企业成本。增值税是价外税,影响企业利润的关键是不予退税金额的大小。
分析上述四项计算公式,外贸企业的退税额与不予退税额是按购进发票的金额进算,而生产企业是按销售金额计算,外贸企业如果实现一定的进销差价,则在相同的条件下,外贸企业的退税额与不予退税额会小于生产企业,即外贸企业的退税政策,优于生产企业。
1.某轮胎公司出口退税现状分析
某公司每年的出口额约25亿元,免税进口额约11.5亿元,轮胎的出口退税率9%,每年的出口退税额约(25-11.5)*9%=12150万元,每年的出口不予退税额约(25-11.5)*(17%-9%)=10800万元。由于轮胎的征税率17%,而退税率9%,某公司每年约有10800万元的出口不予退税额需做进项税转出,在成本中列支。
2.出口方式下的税收筹划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与委托关联外贸企业出口的退税计算对比:
①某公司主要经营数据:出口销售收入25亿元,保税进口原材料11.5亿元,国内原材料7亿、加工成本3亿元,出口经营管理(含研发)费用2.3亿元,其中采购销售技术部门的费用1.6亿元。出口利润率1.2亿元。
如果改为:将该公司的业务分立为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并由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则情况如下:
②委托到关联外贸公司的业务:出口销售收入25亿元,保税进口原材料11.5亿元,委托某公司加工收加工费11.3亿元,采购销售技术部门的费用1.6亿元,利润0.6亿元。
③保留在某公司的业务:受托加工收入11.3亿元,国内原材料7亿、加工成本3亿元,其他经营管理费用0.7亿元,利润0.6亿元。
④委托关联外贸企业出口后,外贸公司退税额=11.3*9%=1.017亿元,不予退税额=11.3*(17%-9%)=0.904亿元。
外贸取得的进项税额=11.3*17%=1.921亿元-不予退税0.904亿元=1.017亿元,等于可退税额1.017亿元,外贸实际退税1.017亿元。
委托关联外贸企业出口后,某公司纳税额=(11.3-7)*17%=0.731亿元。
⑤委托前,某公司可退税额=(25-11.5)*9%=1.215亿元,不予退税额=(25-11.5)*(17%-9%)=1.08亿元。
某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7*17%=1.19亿元-不予退税1.08亿元=0.11亿元,小于1.215亿元,某公司实际退税0.11亿元。
⑥对比:
按退税额计算
委托前:某公司实际退税额是0.11亿元
委托后:外贸退税1.017亿元-某公司纳税0.731亿元=0.286亿元。
对比:分割后,实际退税额增加0.286-0.11=0.176亿元,即每年可以增加利润1760万元。
通过以上对生产企业以及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政策的分析,并且对比计算企业自营出口与委托外贸关联企业出口在获得的出口退税额上的差异,可以看出与企业自营出口方式相比,不考虑其他方面,委托外贸企业出口所获得的出口退税额要大于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退税金额。但因为是生产企业和关联外贸企业的共同筹划,为了维持长久合作关系,需要注意生产企业与关联外贸企业之间的合理利益分配。
[1]杜楠.出口退税新政浅析[J].金田,2013(3).
[2]池晓萍.浅析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新政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3(24):232-232.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
张泽轩宇(1991.8-),男,汉族,湖南娄底人,湘潭大学,硕士,研究方向: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