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
从采写到被采用,路有多长
■李娜
“社会万象”栏目作为报纸二版的常设栏目,自创设之初,就吸引了基层通讯员的踊跃投稿。栏目开办多年,一直将对法律问题的讲解,融入具体的案件过程当中,在普法的同时,对社会公众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因为案件都是检察干警办的,所以采写起来也更有发言权。每期五篇稿件,罪名地域各不同,内容多以故事形式呈现,栏目虽小,但早已成为二版综合新闻版面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为二版的责任编辑,平时接听通讯员电话,被问到最多的稿件就是万象,而最常见的句式就是:“我前段时间投的万象稿,为什么还没有被采用”?从采写到被采用的路有多长?作为版面编辑,我想就这一话题跟大家交流一下。
万象稿,一般有其基本的范式。字数大约在400字左右,内容一般分由头、案件办理阶段、案件事实、事发过程等内容。
首先,关于万象标题。要求标题对仗,要将涉及的罪名体现在标题当中。落脚点可以是体现案情的,比如《糊涂老爸家中宴客,引狼入室小女遭殃》《生活拮据堂兄接济,吸毒致幻竟砍侄子》等,这些标题都形象地表现出“案情梗概”,读者在看完标题后,就能知晓所讲述的案件内容。也可以体现在案件所处的刑事诉讼阶段上,比如《拒不执行调解书,转移财产被判刑》《拐骗女子欲卖出,诡计落空被抓获》,这类标题具有明确的导向性,《被抓获、担刑责、领刑罚》等词语旗帜鲜明的表明对案件事实的法律态度,也符合栏目提倡的“用身边故事进行法律解读”的初衷。
其次,关于导语部分。导语就像引子,要把最重要、最吸引人的新闻事实放在导语中。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第一人称,三言两语说清楚案情的特别之处和关键要素,力求简明扼要。然后点明是由哪个检察院以何种罪名批捕、提起公诉,如果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要写明法院以何种罪判处何种处罚。
基于案件报道的真实性原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姓名需要署真名。在这个环节需要注意的是:不要重复写稿。不论是处于批捕、提起公诉或是作出判决的阶段,都只选择一个诉讼阶段来报道,切勿在各个阶段都采写一遍,这都属于严重的重复报道。
再次,关于主体内容部分。要求内容完整、时间清晰,在讲述案情的时候,从最终的案发时间到被批捕、或从提起公诉到被判决的时间,应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不能有超期问题出现。如果案发后出现取保候审等情节,要在稿件中交代清楚,使得案件诉讼阶段是一个可回溯的合法期间。
在讲述了万象稿的“应然状态”后,基层检察院投稿情况呈现出形式多样的“实然状态”,两者往往会出现“两张皮”的情况。基层院投稿情况,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问题:
1.直接发来法律文书,让编辑无从下手。有的通讯员会将结案后的法律文书直接发过来,内容庞杂,重要情节、关键点被湮没在“事无巨细”的法律文书中。二版稿件繁多,编辑很难在短时间内从中提炼出需要的信息,从而影响稿件采用。
2.稿件骨架不分明,让编辑爱莫能助。这类稿件突出表现在顺序混乱,有的是先说法理后说案情,最后穿插检察官说法;有的是干巴巴地罗列犯罪时间和行为,像是法律文书的缩减版;还有的是通篇都在讲述案情,但案件最终的诉讼阶段隐藏在稿件中,不易被发现……,同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姓名又多以“某某”出现,又未注明作者的联系方式,编辑对此类稿件爱莫能助。
3.细节描述不合乎法理情理,缺乏社会担当。案件的描述虽要求详尽鲜活,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细节都要“绘声绘色”,比如写故意杀人罪,有些稿件将犯罪手段、使用的犯罪工具等多罗列清楚,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有传授犯罪方法的反面意义;写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于侮辱猥亵细节的过分描述,对被害人会造成“二次伤害”;写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过失犯罪,基于保护个人隐私和当事人正常生活的考量,此类稿件不易采写,如果采写,也要注意用化名,淡化不必要的细节描述。
4.罪名相对单一,影响稿件采用。万象稿件每期五篇,要求岔开地域和罪名。我们在收稿时,经常会遇到“熟面孔”,一个地域多次投稿、一个罪名多次出现,这对编辑采用造成困扰。这时如果出现“偏远”地区的“稀缺”罪名,自然会如获至宝收入囊中,所以建议通讯员在采写稿件时,尽量少些盗窃、诈骗等常见罪名。
规范和细节是稿件的生命力。如何在众多投稿中脱颖而出,着实需要费一番考量。在明白了万象稿件的基本范式后,我们建议通讯员在采写稿件时,首先学会“模仿”,找到见报的稿件,学习其写法,在模仿的过程中,熟悉熟练此类稿件的写作要求,并逐步做到游刃有余。
同时,要善于总结,万象稿对新闻性、法律性都有严格的要求,在写稿过程中,要规避风险、不睬雷区、严谨求实,做到在讲述人间百态时传递出法律好声音。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的:
1.稿件基本要素要齐备。人名、地名、罪名、时间、地点一定核准。案发时间、涉案金额前后不一致,对共犯、从犯的“在逃”“另案处理”“已判刑”等处置情况要介绍清楚。
2.严禁使用地方话,如使用地方话应在括号内对俚语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3.案例报道自批捕阶段开始就应当使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真实姓名,每个法律程序的时间应当是具体日期。老年人、未成年人、残障人、被害人一般不提真实姓名,可以“李某”“王某”指代。
4.写稿要顾及读者感受。不要使用有侮辱性意味的词语,诸如哑巴、瞎子、傻子等;要尊重人格,“窜至”“丧心病狂”“狗急跳墙”“张牙舞爪”等词语少用;对于犯罪手段极其凶残的案件,尽量淡化犯罪过程的描述。
5.文末应留下作者姓名和联系方式。这一点最为重要,方便编辑核实案情。不然一篇好的稿件因欠缺个别要素而无从核对,最终导致成为废稿。
(作者系检察日报社总编室编辑)